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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遗产税 你准备好了吗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高承海 陶如军

  现在,随着国内各种税法的不断完善和相关法律的不断修正与颁布,遗产税开征的时间表已经越来越近了。近日,媒体关于“王永庆遗产争夺战再开打”的报道也让人们不得不再度关注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
  
  遗产税开征只是时间问题
  首先回顾一下中国政府为开征遗产税所做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1994年3月底“金税工程”开始试点。时至今日每个单位的发票打印机应该已经和税务局联网。
  1995年9月25~28日,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 。
  2000年4月,国务院制定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开始实施存款实名制,监控财产防止转移方便缴税,金融实名制的开始。
  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经实施。全国范围开始换发二代身份证,编码升级。这是个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开始,也是国家要实施最大范围监控的基础。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开户实名制。
  2007年《物权法》提交人大审议,同年10月1日起《物权法》施行,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2007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正式实施。
  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洗钱法》,主要规范预防监控洗钱的活动,特别是跨国资产转移。这一法律的实施目的就是避免偷税漏税,让所有境内个人金融资产无处可藏。
  《反洗钱法》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以上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通过这些进程不难看出,各种法律和制度,特别是金融制度和信用制度在逐步完善。个人财产在国家税务机关面前越来越透明和可控。遗产税开征的客观条件日益成熟,开征只是时间问题。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就已经正式制定了, 但至今未开征遗产税,只是政府在等待一个最佳的实施时间而已。
  
  如何用人寿保险应对遗产税
  如何应对遗产税的开征,让辛苦开创的事业得以延续,并让子女轻松顺利地继承自财富,是明智的富有者必须考虑的问题。人寿保险就是一种不可或缺、顺利实现财富转移(即子女继承遗产)与放大财富的工具之一。
  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身故后留下600多亿元(新台币,下同)遗产,估算约须缴纳119亿元遗产税,创下台湾最高遗产税纪录。王永庆委托律师粘毅群证实,已收到税务部门7月下旬寄出的税单,最后的缴费期限是8月10日,总金额是119亿元。据悉,王家12名继承人均已谈妥各自筹措缴税款项,会依规定全数缴纳。
  从这则报道可以得到这么几个信息:一是遗产继承的前提是继承者必须按份额缴纳足额的遗产税之后才有资格来继承所应得的那部份遗产;二是继承人必须缴纳实物货币资金才能继承遗产;三是继承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遗产税。如果继承人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足额以现金的方式缴纳遗产税也就失去了遗产的继承权。这三者是缺一不可的。如果安排不尽得当,即使像王永庆这样的富翁,其子女也不得不为了继承遗产而四处“借款凑齐”所需要缴纳的税款了。
  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主或富豪的财富大多以不动产或流动资产的方式存在,很少以现金金融资产方式存在。也就是说,即使他们把自己的资产以现金的方式存在银行里,他们的子女也可能因为没有足够的现金来缴纳遗产税而丧失继承权。因为遗产的继承是需要先交税再继承的。
  那么如何让遗产继承人有充足的现金来缴纳遗产税呢?人寿保险就是工具之一。
  众所周知,人寿保险的理赔是以现金的方式进行的,同时人寿保险的理赔金是赔给合同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更重要的是,保险的理赔金是免征遗产税的。当然有一种情况是除外的,也就是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的理赔金算是被保险人的遗产是要征遗产税的。所以我们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指定受益人。
  人寿保险是如何实现合理合法转移资产并放大资产的呢?
  李先生是某私营企业的老板,拥有资产价值1亿元人民币。他在身体健康时为自己购买了保额为1亿元的人寿保险并指定了身故受益人,共交保费2000万元。
  假如李先生去世,他给继承人留下了8000万元的遗产和1亿元的保险理赔金。若遗产税的税率是50%,那么他的遗产继承人将得到如下数额的资产:首先得到的是免税的1亿元现金资产;其次继承人需要拿出4000万元现金来交遗产税以继承李先生留下来的8000万元遗产。也就是说继承人实际继承了李先生8000万元遗产中的50%,即4000万元。李先生的继承人实际获得到的资产是1.4亿元的资产。也就是说李先生虽然只创造了1亿元的财富,但是由于他的合理安排,在离开这个世界后不仅为社会创造了4000万元的遗产税收入,还给继承人另外创造了4000万元的财富。其资产不但没有因为缴纳遗产税而减少,还由于合理购买了人寿保险而让继承人得到了更多的资产。
  由此可见,人寿保险不仅是一种风险保障的工具,也是富裕阶层顺利地实现资产转移与放大资产的有利工具。
  
  各国遗产税概览
  
  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74个。大多数的经济发达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
  目前世界上的遗产税制度可以分为总遗产税制(对遗产总数征税)、分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按继承人继承财产分别征税)和混合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前征税并对分割后继承财产征收继承税),以前两者居多。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5%。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包括其个人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另外,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者免征遗产税,而对于非居民,只需将在美国本土内的资产支付遗产税,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55%。为了促进国内经济的复苏,去年,美国政府暂停遗产税征收1年,今年恢复遗产税,遗产税上限提高至55%。
  日本: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税率为 10%~70%。
  意大利: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税率,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进税率。
  英国:英国居民在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需要支付遗产税,而非英国籍人士只有在英国国内拥有的资产才需要支付遗产税。目前的遗产税率是40%。
  德国:分遗产税制,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为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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