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角度看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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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小鱼
近段时间,媒体上诸事纷呈,你方唱罢我登场,很是有趣。先是某电视台上一个征婚节目成为城中热话,引发其他电视台跟进;继而有“打工皇帝”称号的唐骏学历被揭发作假,克莱登大学式的闹剧引来口水一大堆;是日,更有某电视台记者试图“闯入”相声演员郭德纲的住宅,引发其弟子和记者口角甚至肢体上的接触。
正人君子会炮轰电视征婚的低级趣味,认为那是把原本属于私域范畴的事情曝光众目,何其低俗。亦有人为唐骏鸣不平,认为“吹皱一池春水,干卿何事?”唐骏的学历是否野鸡,方舟子等人无权质疑和干涉。
种种观点,指向的是一个词:隐私。字面上观之很简单,隐私是不需和其他人交待的个人私事。然而,实际当中并没望文生义那么简单,隐私问题的本质,其实就是权利的界定。
有种错误的观点,认为权利是先验存在的。首先,权利需要当事人自己的主张,不存在当事人自己不愿保留的权利。你把一张百元大钞扔掉,这百元大钞便不会是你的财产。当然,这种主张多数情况下是“消极”的,即是说,除非主动放弃,否则拥有。其次,权利不高于合约。从某种意义说来,合约就是权利的让渡和交换。
比如,相亲是很私人的事情,然而如果当事人同意,完全可以变成一台面向公众的SHOW。因为实际上参与电视节目,等于和电视台签订合约,放弃了持有这方面隐私的权利,而取得其他方面的收益。
也正如此,同一件事对某人属于隐私,但对另一个人很可能不是。某个明星去整容,八卦刊物的连篇累牍的报道,很难被追究侵犯隐私权;但如果是某个公司的白领去整容,媒体图文并茂报道了,那是吃定了官司的。这也是合约的原因。娱乐明星因为职业的特殊性,签订的合约也有特别之处。甚至身材、容貌、交际等看似是非常私人的事都会有具体的条款进行约束。拍拖是一种权利么?不一定,和演艺公司签了合约的女明星,为了保持其在公众前的纯情偶像形象,很可能被禁止合约期间拍拖。
除了市场交易双方直接签订的合约,还有大量的习俗、惯例、法规,也是权利界定的衡量准则。因为这些习俗、惯例和法规的形成,其实也是和交易成本有关。一个社会通过这些习俗惯例,能有效降低合约费用。譬如,唐骏要是自己可以选择,他肯定不愿意公开自己的真实学历,但是现在这个事情被媒体广泛报道,引起很大负面效应。他的学历是否构成个人隐私,与别人无关呢?要知道,一张学历证书并非仅仅是私人的事,学历本身就是一种个人于社会之中的身份鉴别,其对应的,是一系列的应聘、取得社会身份的行为,伪造学历等于通过造假行为在竞争中减少对手,当然属于“公共事件”,不构成个人隐私。唐骏如果取得西太平洋大学博士证书后,束之高阁,秘而不宣,当然不会构成造假。然而,他用之于自己的个人简历和出版书籍上,构成了一种身份的识别。这其实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其职场竞争者、所在公司股东等人的权利,不构成个人隐私。
权利界定清楚,哪些事情属或不属于个人隐私就容易分清楚了。因此可以这样说:权利之外即隐私。
顺便提下最近沸沸扬扬的郭德纲事件,郭德纲和一众弟子如果是去酒吧喝酒,醉态被娱记映下,登载于报端,他只能自认倒霉,不涉其侵犯隐私。但记者如果未经同意,闯入他家,这属于明显的侵犯产权的行为了。香港八卦周刊的许多偷拍行为,就游走于合法非法的边缘地带。比如,狗仔队对娱乐明星的跟踪、对其住所的偷拍,这种行为如何界定并非件容易的事情,官司也时有发生。但狗仔再大的胆子,也不敢翻墙进入别人家中进行拍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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