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强势股东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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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万纲
从摩托罗拉的案例和股东积极主义的抬头可以看出,强势股东的积极介入,有利于发挥股东在治理中对经理层的监督和问责作用
激进投资者纽约银行家卡尔-伊坎(Carl Icahn),作为拥有摩托罗拉6.4%股份的第二大股东,自2007年就开始呼吁摩托罗拉拆分手机部门,并在2007年股东大会前抗争数周。2008年3月份,伊坎向摩托罗拉股东发送一份信件,并向法院对摩托罗拉提起诉讼,计划利用相关文档调查摩托罗拉董事会是否称职,在对管理层的监管和制定政策方面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伊坎以强势股东姿态抗争,期望以此应对摩托罗拉手持移动终端部门在近两年来陷入的亏损困境,希望可以短期内提高股东收益。同时再次要求将手机业务拆分为一个独立的公司,并任命一位新的CEO,另外要求加强股东们在董事会内部的发言权。
强势股东的身影在摩托罗拉的历史上似乎就从不缺乏……
摩托罗拉的强势股东
摩托罗拉直到1990年初还保持着移动电话销售的垄断优势。1997年克里斯托福・高尔文出任首席执行官,1999年当选董事长,然而他在任职的六年时间里,摩托罗拉先后在诺基亚、三星等的凌厉攻势下节节败退,手机市场份额由31%跌至13%,股票价从$20左右下跌了40%,亏损、裁员……诸如此类的颓势不断动摇股东们的信心。渐渐,失去耐心的投资者开始对克里斯托福的领导能力产生怀疑,更换CEO的呼声日益高涨。“高尔文王朝”从此风雨飘摇。
2002年摩托罗拉艰难扭亏为赢,克里斯托福获奖励150万美元,这激发了股东的不满。2003年5月,摩托罗拉股东大会,面临空前压力的董事会决定不再力挺克里斯托福,而位居CEO的克里斯托福不得不在四面楚歌中黯然隐退。 2003年9月19日摩托罗拉宣布,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克里斯托福・高尔文在与董事会在公司战略问题上发生冲突之后宣布辞职,结束了对这个全球第二大手机厂商的第三代家族统治。
2004年以后,由于不断创新的匮乏和错误的市场策略,摩托罗拉业绩大幅下滑,市场份额也没能保住,随之而来的裁员引发的税前费用支付、产品故障、“手机电池门”以及公司股价下跌等一系列相关事件再次终引发股东们的不满。
激进股东艾瑞克・杰克逊(Eric Jackson)自称因为持有摩托罗拉股票而损失惨重,随后抛出了“摩托罗拉B计划”,宣称将要联合更多的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将詹德赶下台。Jackson在一份声明中称:“自2004年 接任CEO以来,摩托罗拉股东回报率仅为13.5%,而诺基亚则高达37.8%。他在过去几年中的表现,以及当前所采取的策略还不足以扭转时局,这是不可接受的。”“摩托罗拉的领导层和手机部门发展策略都存在问题。”这些对60岁的詹德来说,生平头一遭遇到股东在公开场合“逼宫”的事件。
2008年1月1日詹德辞去公司CEO一职,继任者为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格莱格・布朗。
上述对摩托罗拉公司发展历程的回顾,从愤怒的股东推翻高尔文王朝到爱德华・詹德接掌帅印,再到詹德遭遇股东“逼宫”事件,再到之前与强势股东伊坎的代理权之争,法律诉讼等事件以及最后被迫做出的妥协,在每次的变革与治理推动背后,强势股东无疑都成为了最后的推手。可以说,公司治理的每一步发展往往都是针对公司失败或者系统危机做出的反应,而基于强势股东的治理效益应该更高。
现代治理呼唤股东积极主义
股权分散、两权分离与监督弱化:以美国为典型,战后工人们将他们的储蓄通过退休基金的形式投资到公司股票中,同时共同基金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发达国家社会财富的增长意味着蓝领工人也有足够的储蓄来投资股票。对于股东而言,只要得到了满意的分配,就愿意把公司的各项事务交给董事处理,另一方面,虽然股东有必要对董事实施监督,以促使董事为股东利益服务,但是,由于提供监督的成本由监督者来承担,而监督产生的收益却由全体股东、甚至包括债权人分享,对经理层的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公共物品,权衡收益与监督成本,更多中小股东实际上是有意无意的向公司管理者放弃了监督权利。因此可见,股东对公司监督权力弱化会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往往是在公司已经面临较严重问题和衰退后,才迫使强势股东的出现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
管理层权力滥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管理层滥用权力现象,引发了包括理论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关注,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爆发的大规模的公司丑闻更是让世人震惊。以上现实告诉人们:尽管美国有强大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敌意购并一直在威胁着绩差公司的管理层,机构股东积极主义也大有市场,然而,这些外部监控机制并没有有效解决在股权高分散背景下的“经理革命(强管理者,弱所有者)”问题,伯利-米恩斯模型依然盛行,尽管有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压力,但经理层总会在股东可以容忍的范围内追求企业规模的最大化、在职消费的最大化,并通过构造障碍提高自己的讨价还价能力,从而确保自身的安全性。
许多大公司的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往往由一人担任,形成公司高层主管权力过度集中的局面,并由此带来许多问题:例如一些首席执行官想方设法把亲信“塞进”公司董事会,为其独断专行创造条件,带来决策风险,出现内部人控制等。一些首席执行官未向董事会通报就大量挪用公司资金满足个人奢华消费。此外,一些首席执行官不顾公司业绩连年下滑仍然给自己加薪。如美国雷曼和“两房”等上市公司之所以敢从事一些高风险的商业行为(如次贷及相关产品),最后落到破产或被接管的地步,与其董事或高管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造成权力滥用而严重背离其应尽的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无关系。这些现象的产生,都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强势股东的出现。
倡导强势股东治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家和研究机构对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分离以及由此导致的公司权力滥用等问题表示关切。法学家詹姆斯・威拉德・赫斯特(James Willard Hurst)于1970年就作了精辟的总结:股东监督在传统上构成公司权力合法性的主要内部基础。
原因在于,目前的问责制一般范围有限,而且不能及时实施。以美国为例,在股东构成中,无论是个体的股东还是投资机构或充当最终股东代理人的投资基金都难以有效地向公司管理层问责。同样,身为养老基金或投资类保险计划会员的个人也难以有效地向这些中介机构问责。这是双重的问责制缺口,是股东处于被动境地、无法参与公司管理的必然结果。而美国有一半股份由股东直接持有,但他们作为个体无足轻重,实际上没有影响力。至于那些以受益方式拥有股份的人,其影响力更是微乎其微,股东只有有效地联合起来──实际上仅仅机构股东有可能做到这一点──才能对公司管理层问责。若非在罕见的公司危机时,这种情况很少发生,而到那时损失已经造成。因此,有效地克服此一弱点的关键是建立起基于强势股东的治理,充分发挥股东的监督权、问责权,以达到治理的高效益。
对机构投资者而言将在公司治理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成为强势股东而参与治理。随着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数额越来越大,其监督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程度较个人投资者小,即使被其他股东“搭便车”,也是得大于失,他们就不再像以前那样通过“用脚投票”来表达对管理层的不满了,相反,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养老基金)发现参与“关系投资”会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投资组合价值,与成千上万个单个股东的合作相比,机构投资者之间相互协作的可能性以及它们之间合作所能产生的能量都要大得多,因此,他们正日益加强和管理层的接触,以求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而且,由于机构投资者持有股份很多,整体持股量占整个资本市场的半数以上,无法像一般个人投资者那样方便地卖出所持股份,使得他们难以在短期内找到足以买进这些股份的买主。加之抛售巨额股票会引起股市大跌,机构投资者自身利益也会蒙受很大损失,这就在客观上迫使机构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并借助投票机制直接参与公司决策以保证其权益不受损害。由于以上原因,在机构投资者占居主要的,至少是相当重要的地位后,利用其强势股东身份介入公司治理,加强对企业家的监督和约束,变成了一种理智的选择。从保持超脱和被动状态的投资者变为更负责任地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从而以强势股东的姿态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从摩托罗拉的代理权纷争到引入对公司治理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探讨已经经历了多年,但到目前为止,管理层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仍是悬而未决的公司治理问题。我们认为现代公司两权分立以及股份的分散带来的股东对经理层的监督弱化和权力滥用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公司治理中,以基于强势股东的治理来充分发挥股东的监督作用和问责作用,这样的治理效益也会更高,或许成为一条解决管理层与所有者在公司治理冲突的有效路径。
本专栏作者为华彩咨询集团执行董事、中国首席母子公司管控专家白万纲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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