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自由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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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振华
在观念上视自由为最高价值是容易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落实观念上的自由是困难的 “人是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他的名著《社会契约论》的开篇提出了这一著名命题。对这一命题的解读非常多,笔者想尝试给出如下理解:在观念上人应该是自由的,但在现实社会活动中,人之自由要受到诸多的限制,有意义的真问题是,人享有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对这一话题的讨论,是一个危险的智力旅程,但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常常可以看到这样一些讨论,比如中国矿难频频,但民工仍然前赴后继地下井作业,我们不大看到矿主使用强制手段强迫民工下井的报道,而我们也愿意相信民工们更清楚井下作业的危险程度。鉴于民工“自愿”下井这一事实,于是有一种评论认为,民工们是自由的,民工们下井是自由的选择。
可以再举一个更具有普遍性的例子,中国民工收入非常低,长三角地区的工人工资十年都没有上涨过,可是民工仍然源源不断地拥入这一地区争相从事高强度低收入的工作。以往对此的看法是,民工是在遭受资方的“剥削”,但当我们意识到劳动价值论对“剥削”的解释又是漏洞百出时,于是有一种更具智力优越感的看法是,所谓“血汗工厂”对工人的压榨不过是毫无意义的道德义愤而已,民工愿意背井离乡进入“血汗工厂”工作,说明他们得到了一种福利上的改进,民工与资方之间,其实是一种有利于双方的自由选择,在这个交易过程中,民工是自由的。
有一个事实显然是不容置疑的,如果没有遭遇人身强制,民工尽管从事的是高危险、高强度的工作,但他们的这一选择在当地当时的具体场景下对他们自己而言肯定是有利的。然而,基于这一事实能不能就此推论出,民工在做出这一选择时是“自由的”“自愿的”则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许多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对此给出的回答是肯定的,比如杰出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就持这种看法。甚至可以说,持肯定看法的无一例外都是自诩为“自由主义者”的知识分子,他们拥有比普通民众更高深的关于“自由”的知识准备,他们相信每个民工都具有自己的理性,他们知道对自由的定义就是“非强制之下的作为”。于是,他们必须基于一种知识上的责任感而不得不挑战大众的常识:坚信民工的选择是自由的扩展,而公众对“黑心矿主”和“资本家”的指责其实是非理性的行为,对民工遭遇的同情不仅是毫无必要的,反而为政府干预“自由”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口实,而政府的干预无论如何都是对自由的损害。
某一类“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这种看法,与他们眼中的“庸众”的看法相左,民众们很难相信民工能够拥有自己的自由选择,而是基于生活常识相信其中肯定存在某种不得已的理由。每一个民工背后,都有一个自己的故事,或许是子女要上学、或许是老人病卧床头、或许是他们目睹了显贵们令人羡慕的生活而萌生了一个梦想。总之,有一种压力或动机促使他们宁愿冒着生命危险而下井作业。这种压力或动机并不是矿主强加给他们的,这种压力有时能够说清楚,比如9月份子女的上学费用尚无着落,有时可能民工自己也说不清楚,甚至就是一种内心的自我感受。当然,孤立地看,民工的压力并不是资方强加给他们的,资方无须为民工的心理感受负责,资方的确没有强制民工的行为。那么同样认同这一事实――民工的选择是在某种压力之下的选择,是不是还能够认定,民工的选择是“真正”自由选择呢?
深究这一问题,需要对“到底什么是自由”、“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做出回答。笔者在前面指出,这是一个充满智力挑战的艰涩问题,也是一个冗长的问题,甚至说清楚问题本身也不那么容易。而解释这一问题,需要退回到一个宏大的知识场景和社会场景之中。
2002年8月,陕西延安有一对夫妻在家中观看黄碟被举报,于是警察破门而入带走了当事人。这一事件在当年轰动一时,引起了中国知识界广泛的讨论。最后形成的主流共识是,夫妻在家中看黄片无罪无责,应当是私人的自由权利,国家机关无权对此进行干预。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是以具体的执法警察受到处分而告终。这是一场庶民的胜利,我们现在清楚地知道,公民应当拥有一些不受侵犯的私人领域,夫妻在家中观看黄碟属私人领域的活动,是不容公权介入的。然而,中国法学界最重要的学者之一――北大法学院院长苏力教授却对此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苏力教授的分析同样基于自由主义的知识谱系。他指出,第一,自由主义强调的个人自由是以不损害他人同样的自由为前提的,而这一事件缘起于举报表明存在着他人的自由被损害;第二,自由主义并不预先设定各种自由的价值高低,儿童的游戏和哲学具有同样的价值、国王的自由与庶民的自由同样重要。所以简单地认定政府对夫妻在家看黄碟完全没有理由干预的说法是过于草率了,因为很难确认当事人看碟的自由与举报人内心感受到的被侵害的自由哪一种更具正当性。其次,在道德层面上,如果大致同意看黄碟在特定群体中是被非议的行为,在一个非现代工商社会的环境中,社群的观念与情感是维系社群内部秩序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则本案中在那时那地看黄碟是侵犯了整个社群的并非毫无理由的偏好,邻居的诉求是应当被尊重的。
苏力的分析揭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普遍性问题,仅仅只是为夫妻看碟的自由进行辩护的“自由主义”是有缺陷的:第一,它是不完整的,忽略了自由的限度,忽视了自由主义者总是坚持考虑的一些其他因素;第二,这种不完整的自由主义被教条化了,被意识形态化了,只是对自由主义教义的重复,成了一种宣传,失去了对生活本身的关切。
在观念上视自由为最高价值是容易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落实观念上的自由是困难的。无论是同意和反对民工“自由选择说”的论者往往都是自诩为“自由主义者”,为什么同样在终极理念完全一致的自由主义者对现实问题的认识存在如此大的反差呢?因为有一个问题实在太令人困惑: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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