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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改革面临的挑战与完善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白露

  [摘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矛盾突出、难度极大。鉴于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改革的形势,有必要加快和深化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改革。本文首先阐述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其次,分析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改革面临的挑战,同时,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搞“一刀切”; 改革之前要先进行事业单位的分类;统一思想认识;统筹制度管理,妥善解决新老制度待遇差别问题等方面就如何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改革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挑战
  
  一、前言
  2010年1月28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证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将试点。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调至与企业一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方案一经公布,立刻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目前全国事业单位总数达一百二十五万个,职工人数超过3035万,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八成。鉴于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改革的形势,有必要加快和深化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改革。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又与企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相协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增强机关事业单位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权利、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改革面临的挑战
  (1)把事业单位与公务员待遇剥离,明显有失公正
  改革前,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的工资和养老保险待遇基本一致,因为都是国家财政拨款单位。而当国家财政吃紧的时候,独拿事业单位开刀,而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则受到保护,显然有失公平。事业单位与公务员都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他们只是分工不同,工作上没有高低贵贱重轻之分。特别是由于我国体制问题,有许多事业单位直接担负着行政执法工作,他们本身做的就是行政管理工作,换句话说,做的就是公务员的工作,并且都是财政拨款单位,凭什么国家财政吃紧,就应该事业单位做出奉献呢?凭什么倒霉的就应该是事业单位啊?社会主义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公平正义,如此改革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吗?国家政策都是“大公务员”制定的,如此改革是不是特权思想的表现呢?
  (2)统筹层次低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市、县分级统筹,这种统筹层次过低的现状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调剂功能难以发挥,尤其像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低的地区,基金积累少,财政又难予补贴,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
  (3)改革欠公正
  虽然事业单位的主体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但行业面广、门类庞杂、层级繁多,岗位差别大;另一方面,由于市场需求不同,单位发展不平衡,使得同类事业单位相同职业、级别但不同单位或不同地方的工作人员的收入待遇存在较大的差距,统筹平衡的难度非常大。以教师为例,改革后教师的养老金将大幅度下降,如此大幅度地降低教师的养老金,把教师的养老金与公务员待遇脱钩,而与企业拉平,不但会给我国广大教师造成巨大的伤害,给我国教育事业造成巨大的伤害,而且这样做还严重违犯了我国的《教师法》。
  
  四、如何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改革
  (1)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搞“一刀切”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因时因地推进,需要循序渐进推进,而且还应该和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所以是不能简单的说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大家都是一样的,不能搞“一刀切”。首先,要根据地区财政收入和消费水平,确定事业单位养老金数额。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要兼顾,可考虑“双卡”制度,将事业单位养老金分为两块:一块是基本养老金,由各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基本养老金数额并由省财政进行发放(各地区征收的事业单位养老金应将基本养老金上缴到省财政,以保证这部分能够顺利发放),基本养老金应与企业持平或基本相符;另一块是职业年金,又各省根据各地和各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年金的缴纳基数和缴费比例。职业年金对于中人主要用于弥补新老办法计算的差额。其次,应妥善解决新老制度的衔接和待遇的平稳过渡,不能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教训证明,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平衡和“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历史欠债”问题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因此,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老人老办法:采取过渡方法,即继续以目前现收现付的方式支付改革前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而“中人”和“新人”则全部参加新制度。在设计上既要充分考虑老制度下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又要合理确定新制度下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还要解决好中人的养老金平衡问题,保证他们的待遇基本不降低。 再次,要保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与在职人员的比例合理,不能相差太大。同时,对于实行离退休分开。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维持现有的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体制;退休人员分类别纳入新建立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2)改革之前要先进行事业单位的分类
  我国正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目前确定大体方向和思路是:事业单位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有行政职能的要纳入公务员的劳动保障体系;中小学教员、国立、公立大学教员及国立、公立研究所、社会福利机构职员都应该列入公务员系列(可能的话,公立幼儿园职员也应列入公务员系列,日本就是这样规定的,体现了教育立国的理念);另一部分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将参照企业职工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3)统一思想认识
  通过宣传教育,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都能认识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现实的需要,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入改革的需要。在统一制度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不仅有理论依据而且也是国际惯例,它并不构成社会的不公平问题,而这仅仅是工作性质所带来的待遇差别,是一种体现历史连续性的政策措施。这如同企业普遍建立企业年金一样,同样是一种体现职业特点所需的激励措施。毫无疑问,差别是有的,但差别不能过于悬殊,所以通过一定时期的过渡,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人员的养老待遇。
  (4)统筹制度管理,妥善解决新老制度待遇差别问题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既要着眼于建立新制度,创新管理机制,同时也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第一,为保障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确保事业单位整体改革平稳实施,应该在启动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建立以职业年金形式的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在一定的阶段,政府财政出支为公益性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一定规模(如4%)的职业年金,并由政府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管理,在财政的指导和监管下进行保值增值运营,这是政策性制度安排。第三,在此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所有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更大的规模内发展职业年金,基金通过信托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政府在缴费、投资营运和待遇领取等环节予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这是选择性的制度安排。第四,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与之配套的财政政策调整改革逐步到位和完善,上述两种制度安排的职业年金可以实现整合,成为规范成熟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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