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率监管对商业银行影响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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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党均章
2011年6月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文件的出台必将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文试就杠杆率监管的演进、杠杆率监管的意义、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做一简要分析。
杠杆率监管的历史演进
杠杆,就其定义而言,通常是指金融机构放大头寸或者投资的收益率,超过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于货币市场可获得的收益率。对金融机构而言,杠杆有三种形式:资产负债杠杆(balance sheet leverage)、经济杠杆(economic leverage)及内嵌杠杆(embedded leverage),杠杆率则是用来衡量杠杆程度的大小。传统意义上的杠杆率主要指资本对资产负债表内总资产的比率。
杠杆率监管历史悠久,银行业发展早期,资本承担着保障储蓄安全的重任,监管机构长期使用资本与存款比例来衡量资本充足性。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后,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存款人挤兑对银行的威胁大大降低,监管机构意识到银行损失主要来自于资产方而不是负债方,开始使用资本对总资产比例来替代资本对存款的比例来监管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对资本充足适当水平的讨论逐渐转变为对资产风险的合理分析,由此,风险为本的资本比例(即资本充足率)的雏形开始显露,此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的出台,标志着资本充足率监管彻底取代了杠杆率监管,并成为国际社会银行监管的主要指标。而随着“巴塞尔协议Ⅱ”的相继出台,“巴塞尔协议Ⅰ”中相对简单的风险权重法进一步被复杂模型所取代,进一步拉大了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的差距。总结这一阶段的演变过程,大致可以以“简单杠杆比率―风险加权资本比例―基于模型的资本比例”来概括。
针对这次金融危机中所暴露的种种问题,国际上开展广泛的讨论、研究,最终达成共识,认为应在风险加权资产之外设计一个更为简单的指标来加强对银行杠杆化的监控,以此作为对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计量的重要补充。英国FSA首次于2009年3月在对金融危机的总结报告中提出杠杆率监管的设想,而巴塞尔委员会则在多方的督促下于2009年12月7日发布《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征求意见稿)》,正式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杠杆率的计算方法。
杠杆率监管对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的意义
杠杆率重新成为重要的监管工具,本质上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缺陷紧密相关。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顺周期性的问题,二是可能存在监管套利现象。关于顺周期性问题,早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出台之后就有学者明确指出,但是在2004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Ⅱ”中并没有解决顺周期性的问题。资本充足管理本身具有的顺周期性和资本充足率测算方法是导致资本监管中顺周期性的两个重要原因。此外,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还可能导致监管套利。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巴塞尔协议Ⅱ”中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监管标准不一致,表外业务的风险计提不足,为商业银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其次,“巴塞尔协议Ⅱ”中商业银行在评估自身风险状况中具有很大的自主性,这就赋予了其一定的逃避监管的空间。以高级内部评级法为例,高级内部评级法的程序是监管部门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风险报告,确定其最低的资本充足率。但是,现实中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监管部门审查能力的限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可能隐瞒其真实风险状况,提供虚假的风险报告,以降低最低资本要求,这将导致资本充足率无法控制银行的风险水平;监管机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努力反倒可能强化银行的冒险动机,削弱资本监管的有效性,进而危害银行体系的稳定。
与资本充足率监管相比,杠杆率指标具有一定的优点。具体可总结为以下四方面:首先,杠杆率监管可以作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防止金融体系在金融繁荣时期过度扩张资产负债。杠杆率指标具有顺周期性的特点,是其成为银行监管中逆周期化监管的重要条件。杠杆率的顺周期性是指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与经济发展状况的匹配性,它是商业银行针对资产价格变化时对资产负债表进行动态管理的结果。在经济繁荣期,资产价格上升,银行会扩大资产规模,因此银行的杠杆程度提高;相反,在经济衰退期,银行的杠杆程度会下降。其次,杠杆率监管作为微观审慎监管的工具,为银行提供最低资本缓冲保护。杠杆率限制了银行的资产负债,使其更加明确地分配资源,权衡风险和收益,同时,杠杆率为资本充足率的“模型风险”带来额外保护,确保银行具有最低的资本缓冲来吸收损失。再次,杠杆率监管是风险中性的,而且计算简单,不需要复杂的风险计量模型,仅需要利用规定的一级资本和风险限额,对银行和监管者的专业要求低,降低了实施成本。最后,杠杆率可以减少银行的监管套利。杠杆率监管覆盖了表外资产,弥补了“巴塞尔协议Ⅱ”资本监管下表外资产风险计提不足的问题,减少了银行向表外转移资产进行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从某种意义上讲,杠杆率就是静态的资本充足率,而资本充足率就是动态的杠杆率。杠杆率可以理解为其视所有资产采用相同的风险权重,不考虑不同资产的风险差异性,采用资产总量指标衡量的资本充足性,从这个角度而言杠杆率就是静态的资本充足率。而资本充足率对银行资产加以分类,对不同风险资产确定不同的风险系数,可以说是从动态的角度来衡量总体资产的情况,因此资本充足率是动态的杠杆率。杠杆率和资本充足率反映了银行风险的不同来源:一是资产过度扩张带来的风险,即高杠杆率;二是高风险资产带来的风险。资本充足率仅反映银行的资产风险状况,并不反映银行资产规模及杠杆程度,而且风险加权资产基于复杂的风险模型,难以准确把握。杠杆率不基于复杂的风险模型,衡量总资产规模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杠杆率与资本充足率在反映银行风险状况方面是互补的。
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杠杆率监管的具体要求
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相关内容,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杠杆率监管的实践经验,在对中外资商业银行进行广泛调研、进行定量测算的的基础上,制定了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了执行的范围、标准以及达标期限
《办法》规定实施的范围是: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非银行类金融企业参照执行。《办法》规定的杠杆率实施的标准是:任何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办法》规定的达标期限是:系统重要性银行2013年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而且要求在过渡期内要制定达标规划,制定达标措施,完成达标。
《办法》规定了杠杆率的计算口径、原则和方法
《办法》明确:一级资本与一级资本扣减项之差,再除以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即得到杠杆率。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上式中,分子由一级资本与一级资本扣减项构成。上述两项的统计口径与银监会有关计算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及其扣减项保持一致。建立在一级资本这一高质量资本基础上的计算方法,其目的在于防止银行过度承担风险,并确保银行出现损失时,有足够的随时可动用的资本来吸收损失。
分母则由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构成,其计算相对复杂一些。从表内资产余额计算来看,有以下几点需要重点关注:一是计算原则或口径。《办法》明确规定,表内项目按账面余额计算,但应扣除提取的计提准备,并与财务报表保持一致;同时,任何的抵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不得抵扣资产负债表内风险暴露,以期最大限度地反映可能承担的风险。二是计算方法。表内资产余额应涵盖所有表内资产,包括一般的资产负债表项目、证券融资交易和衍生品。其中,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品的风险暴露计算,使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进行测算。证券融资交易是影响资产负债表的重要因素,对回购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可采用净额结算方式进行调整。值得指出的是,在《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所有的表内外项目均不允许使用净额结算,包括金融衍生交易、回购内交易、证券化融资风险,以及贷款和存款的净额结算。这主要是基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弥合会计规则方面的差异这两方面考虑。
从表外资产余额计算来看,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各表外项目所对应的信用转换系数。《办法》中明确,表外项目(非衍生品交易)中除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资产(如“巴塞尔协议Ⅱ”中规定的贷款承诺、直接信用替代、承兑、备用信用证、贸易信用证、已失败交易和未结算证券)均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进行计算,银监会的这一规定与“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稿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不过,在《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中,表外项目均是采用100%的信用风险转移系数,视为表内资产处理的。由于许多监管机构强烈建议适当降低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巴塞尔委员会经过认真评估、测算后,才将无条件可撤销承诺的信用转移系数降低到10%水平。表外项目纳入杠杆率计算公式中,并采用以上所规定的相对苛刻的条件,其目的是试图降低商业银行向表外转移资产实施监管套利的动机。
从以上杠杆率计算方案的设计,可看到银监会如下的监管思路: 一是最大限度地反映银行的杠杆效应,计算中资本采取了最严格的口径,资产则采用了最大口径,不仅反映银行表内外风险,而且计算具体风险暴露时还考虑了目前承受和可能承受的潜在最大风险。二是尽量与会计方法保持一致,尽可能不进行风险调整,保证计算过程的简单、透明,降低监督检查的成本。
《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决策层、高管层的职责以及对不达标行的监管要求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杠杆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高管层负责杠杆率的实施工作。
《办法》着重强调了信息披露原则和对未达标银行的处罚纠正措施。信息披露方面,规定商业银行应定期向银监会报送并表及未并表的杠杆率报表,报表内容应至少涵盖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资产余额等内容。此外,商业银行还必须在主要营业场所披露杠杆率的相关内容,便于股东及相关权利人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处罚措施方面,对于杠杆率未达标银行,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采取三种措施进行自我纠正:一是积极补充一级资本,二是控制表内外资产的过快增长,三是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而对于情节严重的商业银行,将采取诸如责令停办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严厉的处罚措施。
杠杆率监管对境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短期影响
大中型银行短期达标压力不大。2010年上半年,国内5家大型银行和5家中型银行参加了巴塞尔委员会组织的定量影响测算。银监会于2010年末公布的测试结果为:按照《办法》所规定的杠杆率计算方法,我国5家大型商业银行平均杠杆率为4.7%,全部超过4%;5家中型银行平均杠杆率为3.9%,处于4%附近,具体结果见表1。表1数据表明我国5家大型与5家中型商业银行的整体状况杠杆率水平较好,明显优于全球的平均水平;相对于大型银行而言,国内中型银行面临的压力要大一些。
中信证券研究部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杠杆率计算公式对国内主要商业银行进行了测算,针对五大商业银行及11家股份制和城商行的计算结果分别见表2和表3。相关情况显示,五大行的杠杆率均在4%以上,其中建设银行杠杆率最高达到了5.57%,而五大行中最低的工商银行也达到了4.99%的水平;上市股份制和城商行中除华夏银行、深发展杠杆率尚未达标外,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杠杆率略高于4%的水平,但上述提及的股份制和城商行银行(除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外)均公布了融资方案(华夏银行已完成定向增发),预计补充资本后杠杆率要求将不形成实质性约束。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普遍较高,远大于同期的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这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主要从事传统的存贷业务,利润主要来源是高利差下的利息收入。短期来看,达到4%杠杆率监管标准的压力不大。
处在达标边缘或不达标银行面临诸多压力。一是资本补充的压力会进一步加大。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主要依靠对外筹集,杠杆率达标要求加剧了部分银行资本不足的矛盾。二是资产规模扩张速度将受到监管约束,发展压力增大。依托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近年来实现了机构扩张、存款增加、贷款增加以及利润增加的良好格局,但信贷高增长也带来了资本不足的问题。资本对规模扩张的制约越来越明显。单纯依靠规模扩张扩大市场影响力模式下,杠杆率进一步收缩了资产的扩张能力,发展压力会越来越大。三是部分不达标行面临被要求压缩存量资产规模的压力。受地方政府平台贷款质量波动、房地产贷款质量波动影响,部分银行拨备压力逐渐增大,资产质量波动反过来又影响银行的利润留存能力,在外部筹资环境不宽松的情况下,部分银行短期内无法筹到必须的资本数额,也可能无法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不得不压缩存量表内外资产规模,将对这部分行的市场影响、业务发展带来很多问题。四是机构扩张、业务创新将受到很大制约。少数不达标行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约束,包括停止新设机构、停批新业务、停办部分业务以及限制股东分红、限制股东权利,甚至被要求调整董事会和高管层等,将对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造成一定影响。
长期影响分析
从长期来看,杠杆率监管对境内商业银行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一是境内商业银行将长期面临资本补充压力。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快速扩张,这种高资本耗费的粗放经营使有限的资本已经显得捉襟见肘。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临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特别是衍生品业务的开展,现有资本规模下,必然降低杠杆比率。要满足监管要求,就需要建立长期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资本补充机制。何况中国银行业的资本成本要高于欧美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业一级资本主要以普通股为主,而欧美银行以留存收益为主。中国银行业需要转变资本形式,提高净利润水平,降低资本成本。因此,如何建立长期有效的资本约束机制和资本补充机制以转变资本形式,将是中国银行业未来将要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二是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衍生品业务的积极性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国内商业银行在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域发展落后,迫切需要发展新业务。但是,目前国内上市银行平均杠杆率水平,仅比银监会《办法》的最低要求高出0.5%左右。而《办法》规定,在计算杠杆率时,表外业务全额计入资产总额,并不得考虑信用衍生品(如CDS)等风险缓释因素。杠杆率监管严苛的计算方法,将大幅限制国内银行进行金融创新的积极性,长期而言可能将国内银行衍生品业务“冻结”在目前的落后水平。
三是将引导商业银行转变经营管理模式,从速度效益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杠杆率监管的实施,将逐步终结我国商业银行的速度规模“情结”,改变单纯依靠机构扩张和规模扩张获取发展的经营战略。迫使商业银行树立资本约束意识、风险意识。在经营中,充分考虑资本回报,考虑资本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研究最大发挥资本效用的体制、机制,从而实现内涵式的有效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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