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融资租赁“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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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大贤 王文刚
“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国内融资租赁行业虽然发展时间短,但是市场规模和企业规模的增长却是一日千里。截至2010年底,国内具备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有182家,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已达到7000亿元人民币。北京、上海浦东、天津滨海新区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的集聚区和示范基地,这三地业务总量占到了全国的55%以上,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更是发展迅猛,已逐步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在同行业中走在全国发展前列。
发展现状
1外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猛,单个企业规模呈现剧增态势。截至2010年末,京津沪存量外资融资租赁企业102家,注册资本总计24.9亿美元。从行业发展速度上看,外资融资租赁行业规模连年成倍上升,实际利用外资占地区规模总量的比重迅猛发展,已逐步成为京津沪新兴产业发展的亮点。截至2010年年底,天津市融资租赁企业28家,注册资金为242亿元人民币,业务总量已占全国20%以上;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到1700亿元,约占全国的24%,高于上海、北京,位居全国首位。从新设立单个企业规模来看,尽管商务部2005年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迫使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必须具有较大资产规模,但京津沪三地近两年新设立公司的单个企业规模仍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增长态势:仅天津市注册资本在5千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就有7家,其中有6家为2010年新设立的,1家为2009年成立的;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共3家,全部为2010年新设企业。
2企业资金使用率高,经营活动开展速度快。就2010年12月存量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京津沪三地外方所占总注册资本24.3亿美元,截至2011年1季度末已到资13.2亿美元,外资到资率达到54.4%,资金利用率接近80%。通过调研发现,由于多数企业在成立之前,已经由其关联公司或其自身设立的境内临时代表机构与“客户”达成融资租赁项目合作意向,故能在成立之后迅速进入经营状态。
3多数企业长期发展面临瓶颈。调研中发现,多数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首笔“订单”后,后续业务拓展变得艰难。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资金问题,对于京津沪三地那些资金还未全额到位的公司而言,企业反映随着国内经营成本、租赁资产价格大幅增长,企业预定投资资金往往不足以满足新业务开展需要,由于外方投资者在项目确立前往往对资金投入持谨慎观望态度,致使企业面临“资金不足―无项目―投资资金延缓到位―资金更加不足”的恶性循环;而对于资金已到位、有一定业务量得企业而言,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很长、资金回流速度慢,企业自营资金有限而国内的融资渠道对新设立的公司授信存在一定限制,缺乏资金购置租赁财产大大阻碍了企业长期发展。
二是实力问题,由于国内租赁行业整体仍处在起步阶段,企业普遍表现为客户单一、产品缺乏竞争力,产品的认同度不高,故在业务拓展方面困难重重。目前京津沪三地多数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处在“一手找钱,一手找项目”阶段,面临发展瓶颈。
运营模式及特点
目前,京津沪既存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运作模式主要集中在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形式,直接租赁与售后回租分别占目前已开展的业务的60%和40%。一般企业会根据自身业务方向确立唯一的运作模式,但也存在一些企业由于业务涉及范围较广而采取多种运营模式。企业在选择运作模式时,主要基于两个因素:
1经营租赁资产的自身价值和行业针对性。一般租赁财产为超大型设备、行业针对性强,特别是生产类型专业设备的,企业会采取回租赁方式。如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主营针对钢铁行业的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租赁财产价值巨大且为行业专业设备,故企业采用售后回租的模式。而对于租赁财产为一般性的设备、汽车、船、普通机械等的企业,多采用直接租赁操作模式。如百得利(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主营高级豪华轿车的融资租赁,采用的是直接租赁的运营模式。
2业务发展的经营对象。对于大型设备生产集团附属下的公司,由于本身是基于配合母公司销售体系需要而设立的,其经营对象实为母公司销售体系中存在融资困难的客户,故这类公司均采取直接租赁的模式,其中的典型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而对于非附属类的公司,由于其经营对象更加灵活,回租模式对于他们而言省去了订购租赁财产环节,便于资金快速回流,故更倾向于选择回租经营。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运营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租赁财产均为购买租赁标的物,并以国内采购为主。由于目前企业均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转租赁形式的企业间设备融资业务和出口租赁业务都没有开展,故企业全部是以“买”而非“租”的形式取得租赁标的物,这就意味着企业取得租赁标的物所需的资金规模较大,资金占用率高、流动性较低。在标的物的购进渠道方面,目前天津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采购占到99%以上,企业对于人民币的需求远远大于外币需求。
2客户分布范围不仅限于京津沪地区。很多融资租赁公司的常规业务并没有在京津沪开展,特别是“附属型”融资租赁企业,其客户群遍布全国各地,因此其设备购进以及租金回收环节均会涉及资金境内跨地区结算。
问题和建议
当前金融租赁业务开展中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政策指导,现行政策不足以满足行业监管需要;企业经营资金需求不断加大,外汇监管面临挑战;现行外债管理政策制约企业融资规模等。
此外,现行政策与企业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不适用性,企业资本金结汇遇困难。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首先,以回租赁运营模式为主的企业,由于其经营的租赁标的物不涉及向第三方订购环节,且交易金额巨大,往往在合同签订之前,租赁公司需要向“客户”缴纳一定的先期款作为回租合同的保证金,而由于目前企业营运资金基本上全部为其外汇资本金,在资本金结汇现行操作方面,没有对此类支付先期款保证金所接收的收据属于真实交易凭证的政策支持,银行在业务操作中缺乏判定依据。
其次,对于集团公司附属下的企业,由于其公司性质是帮助母公司拓展销售渠道,其必须采取在目标客户确定的情况下,从母公司采购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人的直接租赁运营模式。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就会出现企业出于规避风险、明确“债务”责任的考虑,需将“债权方”―承租人认同为购置财产实际的“接收人”,故母公司为每笔购置合同出具发票的抬头均写为承租方,而并非在交易中实际支付款项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和外债结汇购买租赁财产时,现行的操作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发票可以认定为企业结汇资金使用真实交易凭证。
最后,由于目前多数企业的目标客户不局限于一个地区,特别是对于一些主营汽车融资租赁的企业而言,需要在全国不同地区设立多家分支机构,有些为了核算便利,需要设立具有独立会计核算的分公司。在现行外汇政策方面,由于对于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结汇为分公司划拨营运资金有严格限制,致使这类企业存在“有钱无处花、无法花”现象。
因此,笔者就外资融资租赁的外汇管理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进一步加强资金审核力度,严防“热钱”趁虚而入。由于融资租赁业为国内新兴产业,属于各地招商引资热点项目,但此行业跨境资金流动规模较大、较为频繁。外汇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资金审核力度,提高对异常资金的关注敏感度,严防国际投机资金借机流入。
密切关注资本金结汇人民币使用情况,加强事后监测。由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金结汇率很高,应密切关注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人民币去向,建议比照企业经营范围,加强对结汇人民币后续划转使用的事后监测,防止出现企业借着新兴行业的华美外壳,将结汇人民币投入到非经营领域。同时,应积极引导企业合法、合规使用结汇人民币,充分发挥新兴行业对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针对企业目前发展瓶颈,适度放宽政策加以扶持。可考虑在两方面为企业提供帮扶措施:一是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提升企业竞争力。鉴于企业越来越多的外债需求,针对企业资金需求大、周转期限长的特殊性,建议实行行业差别化管理,适度放宽融资租赁业企业外债资格审查、调整企业可借外债额度,在融资方面提供政策扶持。二是针对行业发展趋势,适度放开贸易项下部分限制条件。基于企业发展需要,未来有开展转租赁、杠杆租赁和国际租赁等业务方向的拓展趋势,长期性的国际贸易信贷和融资需求量上升,建议适度放开部分贸易项下限制条件,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
针对行业特性和发展需要,加强法规建设、完善操作规程。外管局应与商务部门配合联动、进一步加强法规建设。特别针对此行业“金融与企业的双重特性”,在租赁财产定义、资产管理和负债规模、合同规范、风险评估、监管职责划分等方面尽快出台更具行业针对性的政策法规。另外,外管局也应采取区别于“一般性”外资企业的外汇监管方式,将此行业特性所决定的合理、风险可控的操作模式加以明确,为银行操作以及外汇监管提供政策依据。
扩大外汇政策宣传,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服务。进一步加大外汇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网络、平面媒体等手段向公众普及外汇相关政策。并在日常业务中积极搭建外汇局与企业、银行之间信息交流平台,更好地发挥外汇管理部门帮扶企业的服务职能。
(作者王大贤系山西省社科院特约研究员;王文刚系中国银监会天津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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