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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新规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郭晖

  【摘 要】 巴塞尔协议新规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最重大的一项监管改革,分析新规出台的背景、改革的思路及影响,对于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巴塞尔协议III; 影响
  
  一、引言
  
  巴塞尔协议新规即《巴塞尔协议III》,是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最重大的一项监管改革。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面对巴塞尔协议II暴露出的缺陷和问题,巴塞尔委员会根据此次危机的教训提出了提高资本要求、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和范围、完善激励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的银行业监管标准的改革要求。该要求通过2010年9月12日在瑞士召开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讨论磋商,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III》达成共识,同年11月12日,该新规在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首尔峰会上得以顺利通过。至此,从1988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到现在的巴塞尔协议新规,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三易其稿,其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分析新规出台的背景、改革的思路及影响,对于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控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巴塞尔协议新规出台的背景分析
  
  (一)全球性金融危机是巴塞尔协议新规出台的直接起因
  巴塞尔协议的颁布和不断修改,都是与国际上发生重大的金融危机密切相关,这次新规的出台也不例外。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充分暴露出此前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诸多不足。旧有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使得银行体系难以抵御突如其来的全球性金融系统风险,原本认为可以有效分散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并未能发挥其效能,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对风险的进一步扩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2009年9月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匹兹堡峰会明确提出了“在2010年年底前制定为各国所能接受的规章制度,改善银行体系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的改革目标。据此,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着手对资本监管国际标准进行改革,2010年9月12日的瑞士巴塞尔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资本监管改革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
  (二)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是巴塞尔协议新规出台的内在动力
  金融自由化通过放松利率、汇率限制,鼓励竞争,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效率。1999年,克林顿政府推动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有关条款,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上的边界,开启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大门,与之相应的是美国金融监管放松,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但金融过度自由化和放松监管使银行更为冒险,结果拉美地区、斯堪的纳维亚地区、东南亚地区连续发生金融危机,客观上要求对国际金融监管的标准和办法进行改革。
  (三)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是巴塞尔协议新规出台的思想动因
  金融监管理论是现代经济理论和经济思想的体现,目前主流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有金融脆弱论和公共利益论。金融脆弱论认为银行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内在的非流动性,银行之间的资产负债存在着相互依赖的网络,银行业比其他产业更加脆弱、更容易传染,容易导致系统的不稳定。
  公共利益论认为金融监管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金融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现象,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又会产生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问题。因此,金融监管当局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强化信息披露和金融监管。
  
  三、对巴塞尔协议新规理念和思路的解读
  
  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20国集团于2009年2月提出了一揽子金融监管改革建议,英国金融监管局专门发布了有关监管改革报告,奥巴马政府也向国会递交了一套详细的金融改革方案,对20国集团的改革建议作出了进一步的回应。巴塞尔委员会也对巴塞尔新协议进行了重大修订,其理念和思路主要表现在:
  (一)第一支柱提高资本要求
  第一支柱是巴塞尔新协议修订的重点,其目的是减轻银行风险及由银行风险引起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改革体现在:
  首先,大幅度提高资本金要求,将杠杆率设定为风险资本要求的可靠的补充措施。《巴塞尔协议III》的核心内容是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巴塞尔协议II强调对分母即风险资产的计量,而巴塞尔协议III则更加强调对分子――资本的计量,直接表现诸多条款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其次,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制度,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在经济上升阶段增加缓冲资本,而在经济衰退中减少缓冲资本,巴塞尔协议III与巴塞尔协议II最重要的区别是增加了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要求,巴塞尔协议II放大了经济的周期性,而逆周期资本监管的增加则弥补了这一不足,它可以降低经济的顺周期性,来提升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有效性及赢利能力;第三,流动性监管地位的提升,流动性危机历来是导致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巴塞尔协议III引入两个衡量流动性风险的新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将使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成为银行监管的新重点;最后,对风险模型的补充和改造。VaR模型在实践中备受青睐,但由于对小概率危机事件的损失估计不足,将压力测试方法作为VaR方法的重要补充。
  (二)第二支柱引入宏观审慎
  审慎监管是全球金融监管的趋势,也是各国金融监管努力的方向,目的是提高宏观审慎监管和控制风险的意识。表现在:第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将宏观审慎的监管与微观审慎的监管结合,强调监管水平和标准的提高。不同的监管机构要相互协调和沟通,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衡量和预警;第二,扩大监管覆盖面,要全面覆盖所有市场、机构和工具。影子银行系统将置于监管之下,包括各类对冲基金、结构化投资工具、场外衍生品市场以及证券化市场等;第三,薪酬设计和奖金发放鼓励长期行为,抑制短期行为。
  (三)第三支柱强调信息披露
  第三支柱是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补充,目的是通过要求更高的透明度和量的或质的有效信息披露来加强市场纪律,从而使市场参与者可以评价其资本的适当性。为指导市场的披露行为,巴塞尔委员会从四个方面提高透明度:第一,要求一级资本的所有构成必须完全对外披露,并披露缓冲资本的情况;第二,要求定期公开披露流动性风险状况和管理方面的定量和定性信息;第三,对于证券化,表外风险暴露和交易账户下的信息披露要求给予详细的指引,以降低资本市场业务给银行资产负债表带来的不确定性;最后,对于银行的薪酬发放也需要更加清晰和及时的信息披露。
  
  四、巴塞尔协议新规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从提高资本金充足率要求来看,短期内对我国银行的影响有限,但应关注较高的资本缓冲和拨备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和制约
  截至2010年6月底,国内大、中、小各类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1.1%,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按照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国内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在新兴经济体中也位居前列。新规则将对全球范围内信贷流动的规模和成本产生广泛影响。对银行而言,新规则将迫使银行为更大规模的放贷和投资留出更多的资本拨备,缩减资产负债表规模,舍弃那些被认为具有过高风险的业务种类,将把更多的收益储备起来,以应对潜在风险。这样一来,将可能减少大型银行的利润,在向投资者和员工派发的钱减少的同时,还可能限制银行放贷,从而制约经济增长,从长远来看,国内银行业应在建立资本约束前提下尽可能拓展资本补充渠道,以解决上述矛盾。

  (二)从宏观审慎监管来看,我国一贯坚持对银行的严格监管和控制,维护了银行业的稳定,但应重视鼓励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美国等工业化国家曾经对金融业竞争实施限制,确实维系了金融业一段时期的稳定,但以1999年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为标志,工业化国家已经意识到限制竞争对效率的约束。此次危机爆发后,华尔街的贪婪和美国政府疏于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被普遍认为是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次贷危机的重要传导链条的特定目的投资机构,在2009年7月份的新巴塞尔协议修订版中被严肃处理,银行将贷款证券化打包卖给特定目的投资机构的难度大大增强,在这一点上,我们应正视我国银行业证券化程度太低和刚刚起步的实际,重视金融创新,倡导金融业的适度竞争,增强银行的竞争力,这对于提高我国银行的效率,改善金融结构具有现实意义。但是,我们也要积极汲取欧美过度放任的金融创新教训和经验,坚持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并要利用《巴塞尔协议III》的改革机会,推动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冲上国际舞台。
  (三)从加强信息披露来讲,要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理念
  监管理念直接决定监管成效。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单纯注重合规性监管,忽视了风险性监管状况。在新形势下要努力做到:第一,为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市场变革的局面,监管部门和上市银行要顺应发展的趋势,将风险监管与培育金融创新结合起来,将非现场检查的重心转移到风险识别、判断、评估与化解上来。第二,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寻求信息披露与保密的平衡点。监管者与上市银行应明确界定必须披露和自愿披露的界限,并从法律上明确金融商业秘密的范围。鉴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如银行临时性支付困难等信息,可暂列入监管呈报范围。对于上市银行专有信息,则可采用自愿披露的原则,由银行自行掌握披露的程度。第三,要采取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策略。在我国的管制不尽完善,又缺乏市场约束的文化传统条件下,银行管理层的自愿披露积极性不高,强制的最低标准信息披露往往变成最高标准,监管部门的强制约束是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动力,监管部门应当合理界定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并界定银行的商业秘密,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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