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比较视角的农业上市公司发展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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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东升 秦志岗
【摘要】 农业类上市公司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但农业类上市公司群体数量少、发展不快、成长能力不强、合规性较差、地域分布不均衡等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农业类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文章从比较视角,分析了农业类上市公司发展状况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农业上市公司; 比较研究; 发展状况
中国证监会对农业板块的划分侧重于对农业产业链的上游和中游企业的引入,对农业产业链的下游企业则划入了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可见如果完全按照证监会的标准则将会有一些具有代表性和示范作用的农业龙头企业被排除在外,因此本研究在中国证监会行业划分的基础上作适当的补充,将农副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制造业也一并划入农业类上市公司的范畴内。本文从比较视角,分析农业类上市公司的发展状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农业类上市公司的规模增长、地域与子行业分布状况
(一)群体数量增长差距:滞后
1992年到1995年上市的农业类上市公司有8家,占整个农业类上市公司的8.33%;在1996―2000年间上市的农业公司有53家,占整个农业类上市公司的55.21%;在2001―2005年上市的农业类公司有18家,占整个农业类上市公司的18.75%,2006―2009年上市的公司有17家,占整个农业类上市公司的17.71%,可见农业类上市公司上市节奏波动比较大,1996―2000年为农业类上市公司高速成长期,随后农业类上市公司增长速度明显放缓。2003―2009年,农业类上市公司数量平均增长速度为4.99%,农业生产总值平均增长速度为4.63%,而农业类上市公司增长速度为2.25%,农业类上市公司数量占所有上市公司数量比重徘徊在4.63%附近,可见农业类上市公司的增长速度明显滞后于平均水平(见表1)。
(二)地域差距:整体分部零散,小范围内比较集中
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72个农业类上市公司,分布在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农业类上市公司整体分布零散,小范围内比较集中(见表2),呈现一定的区域性与资源性特点。北京、山东、广东、上海、福建等地处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达,消费能力较强,市场潜力大,大量农业上市公司在此集聚,占总数的36.11%。农业类上市公司接近销售市场,可以节约销售期间费用,快速销售产品,新疆、甘肃、河南、湖南、黑龙江、四川等地是我国传统的农业大省,是农产品原材料的主产区,农业类上市公司可以凭借其接近原料市场的比较优势快速发展,33.3%的农业类上市公司落户此地。新疆的农业类上市公司依靠新疆建设兵团优质绿洲资源发展;山东、河南、湖北、黑龙江依靠着我国华北平原、江汉平原、东北平原肥沃的土地资源大力发展食品工业,内蒙古以其得天独厚的草原牧场大力发展畜牧业,湖北、广东、福建等地依靠其优越的水资源大力发展其淡水渔业和海洋渔业,吉林、云南等地依靠其丰富的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木材系列产业。而这些依靠区域性和资源性发展,科技含量不高,附加值较小,特色农产品不足,整体竞争力较弱。
(三)子行业分布差距:参差不齐
我国72家农业类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分布在农、林、牧、副、渔业以及与其相关的加工业和制造业,而上市公司数量在各子行业分布并不均衡(见表3),按照产业链可以把农业类上市公司分为农业产业链上游、中游、下游。农业产业链的上游产业包括研发、种业、畜禽育种等部门;农业产业链中游包括种植、养殖、农副产品生产等部门;下游产业则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和食品制造业。按照这一划分,可以把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划分为农业产业链的中上游产业,共32家企业,占农业类上市公司总数的44.4%;把饮料制造业、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划分为农业产业链的下游产业,共40家企业,占农业类上市公司总数的55.6%。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农业产业链中上游产业链风险大,农业龙头企业很难迅速成长并上市;另一方面说明国家大力扶持农业深加工企业取得了一定成效,农业产业链的延伸有利于农业类上市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符合农业行业的发展规律。
二、农业类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与合规性状况
(一)成长能力差距:偏弱
1.资产管理能力差距:相当
农业类上市公司的营运能力可用存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来反映,2009年农业类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率为3.90;应收账款周转率为97.18;总资产周转率为0.73。按证监会行业类别划分,2009年各板块存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6.97、31.65、0.64。可见,农业类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仅相当于其他行业存货周转率的1/2,应收账款周转率相当于其他行业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的3倍,总资产周转率与其他行业总资产周转率的平均值相当,可见偏低的存货周转率是制约农业类上市公司提高资产管理能力的重要因素。
2.获利能力差距:偏低
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可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总资产收益率(ROA)表示。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为15.59%;销售毛利率为30.26%;销售净利率平均值为5.11%;净资产收益率为8.43%;总资产收益率为8.01%;而同期其他各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分别为25.25%、24.60%、6.07%、7.03%、4.99%,可见,与其他行业相比,农业类上市公司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高于各行业平均水平,说明农业类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较高;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低于各行业平均值9.66个百分点,说明农业类上市公司的业务开拓能力较差,业务增长速度较慢,已经严重制约了农业类上市公司的发展;销售净利率低于各行业平均值0.96个百分点,这说明成本费用在农业类上市公司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农业类上市公司销售期间费用率为16.17%,高于各行业销售期间费用率2.81个百分点,这说明降低期间费用率,提高成本控制水平是农业类上市公司提高竞争力水平的必要途径。
3.偿债能力差距:偏弱
农业类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可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来表示, 2009年农业类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值为49.63%、流动比率的平均值为1.51、速动比率的平均值为0.88,而各行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别为56.94%、1.65、1.17,可见农业类上市公司各项偿债能力指标均低于各行业平均水平。根据现代资本结构优化理论,在公司负债不超过一定额度时,负债的公司因获得所得税递减和杠杆利益,从而可以比无债或抵债的公司获得更高的市场价值,可见农业类上市公司与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相比没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没有发挥全部经营潜力;2009年农业类上市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的值均小于各行业平均值,这说明农业类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偏低,尤其是速动比率偏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农业类上市公司存在比较严重的存货积压、滞销等。
(二)合规性差距:较大
证券市场上最近几年爆发的重大财务造假案中,农业类上市公司所占比例较大,农业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一度成为舆论焦点。蓝田股份、ST中农、ST天颐等农业类上市公司本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千方百计通过“包装”造假上市;蓝田股份、银广夏、菲菲农业、秦丰农业、丰乐种业、亚华种业等农业类上市公司通过虚转成本、虚构收入、虚增利润等手段粉饰财务报表,造成“绩优”现象,欺骗投资者;ST九发、罗牛山、金荔科技、伊利股份等公司资金曾被关联方大量占用,同时违规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ST康达尔、荣华实业等通过在建工程等科目骗取募集资金,通过关联交易创造收入和利润。1992―2009年沪深两市被证监会实施ST的公司共有213家,其中农业类上市公司有13家,占6.10%,而2009年年底农业类上市公司仅占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量的4.19%。
三、农业类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状况
2002―2009年这18年中共有96家农业类上市公司上市,其中有18家公司通过资产重组的形式或业务调整的模式实现业务转型,转向非农产业,占农业类上市公司总数的19.10%,6家农业类上市公司因经营不佳,终止上市,占农业类上市公司总数的6.25%。转业的18家农业类上市公司当中,6家公司通过资产置换转向房地产业,3家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转向电子信息业,2家上市公司通过对业务进行战略调整转向白酒业。此外,转向外贸、零售、煤炭、石油、航空、运输、建材的上市公司各1家。转型或终止上市的24家农业类上市公司中,农业为其主营业务,持续经营时间最长的为欧亚农业,持续经营12年;持续经营时间最短的为厦门大洋,持续经营2年。24家公司平均时间为7.38年。可见部分农业类上市公司涉足多个行业,主营业务不精,多元化经营战线过长,导致资源分散,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错失发展机会,最后被重组或转业。
从现有的农业类上市公司来看,农业类上市公司背农现象依然很严重,非农产业涉足多个领域,主要领域包括房地产、建筑业、生物制药、金融证券、贸易、租赁、教育等高科技产业和热门行业。丰乐种业、新农开发、ST昌鱼、冠农股份、ST康达尔、啤酒花、哈高科、金健米业、恒顺醋业等9家企业涉及房地产行业;亚盛集团、ST九发、民和股份、新五丰、天邦股份、上海梅林、维维股份等7家企业涉及贸易行业;顺鑫农业、罗牛山、金健米业等3家企业涉及建筑业;ST九发、中水渔业、哈高科等3家企业涉及生物制药行业;绿大地、ST康达尔等涉及租赁业;罗牛山、广弘控股涉及教育业;新希望、罗牛山等涉及金融证券。
四、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农业类上市公司发展不够的主要差距表现在群体数量少、发展不快、成长能力不强、合规性较差、地域分布不均衡,“背农”多元化发展严重,造成这种局面的内因在于农业类上市公司本身的弱质性和发展动力不足,外因在于资本的逐利性和国家政策扶持不够均衡,因此,加快农业类上市公司发展速度的重心应为内强素质,外争政策。其政策思路应当是:1.凭借资源、科技和资金优势,集中力量发展主业,提高专业化深度,延伸产业链条,深入挖掘农产品深加工、系列产品链、独特的原材料供应等农业异质资源,开发特色农产品和高科技产品,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2.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建立成本控制体系,完善采购和销售体系,降低主营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提高销售净利率,提高企业持续盈利能力。3.优化资本结构,合理运用财务杠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全面提升公司绩效。4.优化资产结构,通过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周转率,降低产品成本,改进产品质量和结构等措施促进企业盈利能力的增长,加速存货周转,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产管理能力。5.完善监督措施,规范市场秩序,严格审批制度,对农业公司IPO严格把关,使真正有实力、有发展前景的农业公司上市;证监会要对造假上市的公司坚决查处,对恶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要采取严厉措施;对打着农业旗号上市,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后改变资金投向的公司给予一定的约束,从制度上规范农业类上市公司的行为。6.加大资本市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创业板的风险投资机制,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高科技企业进入资本市场。7.要通过国家政策和市场机制,吸引资金向农业产业转移,集中有限资源,全力扶持和促进林业、渔业等行业占比较小的薄弱子行业以及农业类上市公司较少省份的农业龙头企业,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上市,促使农业类上市公司在各子行业、各省份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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