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基于英国OFR的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申 玲
【摘要】 面对全球性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强烈挑战,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必将发生相应的变革。这不仅是一个现实选择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理论上有待研究的问题。英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有其独特性,不仅有比较健全的制度,而且有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才刚刚起步,借鉴英国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披露模式
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作为全球正在兴起的一种企业哲学伦理学,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企业活动对社会影响的日益深入,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不断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利益相关者要求公司披露其政策和经营活动对社会所产生影响的呼声越来越高。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规的重要内容。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主要载体是三大报表,而在年度报告中提供预测性、战略性、非财务信息将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就我国而言,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和全球性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影响下,我国政府十分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如2006年颁布新的《公司法》、2007年颁布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指导性意见》等,标志着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已进入一个制度建设与规范的新时期。为了使社会公众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必须对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进行披露,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并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
二、OFR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提供了一个主要渠道
“经营与财务评述”(Operating and Financial Review,以下简称OFR)是英国企业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OFR是从经理人视角阐述的有关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态的分析说明,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一种有关财务报告的“补充揭示手段”。
2005年5月10日,ASB正式颁布了报告准则(Reporting Standard-1,简称RS1),规定从2005年4月1日之后开始的财年实行OFR的法定披露。S1给出了OFR中应作法定披露的各项要点的框架,其中必须披露的内容包括:对业务、目标和战略的描述;对目前的业绩和未来业务发展的分析;现有的资源、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对财务状况的分析,包括现在和未来的会计政策、资本结构、财务政策、现金流和流动性相关方面进行讨论;其他关于雇员、环境问题、社会和社区问题、公司供应链上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供应等因素、股份的发放和回购等内容。
从以上披露要点可以看到,OFR在披露信息的广度和深度上都有所突破,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同时列示,以及社会、环境信息的披露无疑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广度,而围绕企业目标和战略的信息披露则加大了信息披露的深度。揭示要点的第五点正包含了CSR的相关信息,由此可以看出,OFR已成为人们在年报中获取CSR评价信息的主要渠道。
三、英国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作出的努力
英国企业一直在全球CSR报告的发布中位于领先地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财务报告相对应,也被称为可持续发展报告(sustainability report)或“三重底线”报告。根据专门统计和公布全球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有关媒体披露的数据显示,1988年全球仅有两家公司披露CSR报告,其中一份就是英国的British Nuclear Fuels公司发布的《1987年度健康和安全报告》;全球企业在2008这一年公布的CSR报告共计3119份,其中英国公司发布的CSR报告共有378份,其发布报告的数量居前三位,并且超过80%的公司对社会和环境问题进行了报告 。之所以英国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呈现出如此强劲的增长势头,与其近二十年来在社会责任报告方面所作的两方面努力是分不开的。
(一)相关法律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奠定了基础
1. 英国《年金法》
1995年颁布的英国《年金法》将CSR问题认定为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其观点是,若企业能够改善社会和环境状况,就可以消除长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年金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在投资政策中表明投资的选择、持有、转让是否已对相关的社会、环境、道德问题(Social,Environmental and Ethical issues,简称SEE)进行考虑”,并明确提出了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简称SRI)的概念,将SRI定义为“金融机构及基金组织应向那些经营业绩好,能履行社会责任,或者能够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经营主体进行投资。”对于那些以长期资产运作为导向的机构投资者来讲,若企业符合资金运作规则,并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有助于减少风险,提升企业的长期价值。
《年金法》的这种观点也推动了CSR报告模式的发展,在英国保险业协会的报告《面向社会责任的投资:风险与机会》中明确提出:“必须提高收益的质量,只有那些有效管理CSR风险的企业,才能够较好地防范大幅度的收益波动行为”。企业应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有关CSR的信息加以揭示,包括:(1)定期说明SEE问题的重要性;(2)依据对SEE事项的灵活处理创造企业价值提升的机会,并识别、判断涉及企业短期的、长期的与价值相关的SEE事项的重要风险;(3)结合对上述风险的判断,提供各种有关SEE事项的信息;(4)在进行重要的风险管理上对有效的系统加以适当的确认与定位,以确保业绩管理系统和报酬激励组合系统的完整和有效。此外,在年度报告中还应当揭示有关SEE事项的方针、程序以及评价方法。
2. 英国《公司法》
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提供了最新的规范框架以反映现代企业环境。该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公司董事必须为了其全体成员利益以一种善意方式行事从而促进公司成功,并在出现问题时,要考虑:(1)任何决策从长远来看可能的后果;(2)公司雇员的利益;(3)发展与供应商、顾客及其他方的商业关系的必要性;(4)公司的运作对社区及环境的影响;(5)通过高标准的商业行为来维持声誉的愿望;(6)在公司成员之间公平行事的必要。”
根据该《公司法》的规定,除小公司外,所有公司必须拟定一份《企业评论》作为董事年度报告的一部分。从2007年12月起,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环境、雇员、社会社区问题的信息。这将会提高报告述评的质量,促进企业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同时没有给企业过多压力。
(二)相关组织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积极推动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简称 ACCA)成立于1904年,是目前世界上最大及最有影响力的专业会计师组织之一。ACCA对于那些披露环境、社会或全面可持续发展信息的组织给予认可,并鼓励企业在经营中提高透明度。ACCA首次于1990年在英国设立环境报告奖,并在其后将该奖推广至全球,现在被称为可持续发展报告奖。ACCA在英国设立可持续报告奖的目的是:(1)承认这些发布报告的组织及其披露的环境、社会或全部可持续发展信息;(2)鼓励企业发布环境、社会和可持续报告;(3)增进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认识。可持续发展报告奖评价标准的核心内容是:完整性、可信性及沟通性。从根本上说,ACCA的奖励有助于商业经营活动中可持续发展和实务得到进一步加强。
ACCA可持续发展报告奖设立以来,诸多很有实力的企业参与了这一奖项的角逐。如2007年英国电讯(British Telecom,BT)获得了可持续发展报告奖的第一名,联合利华(Unilever)则获得第二名。众多企业的积极参与说明可持续发展报告如果应用得妥当,非财务报告同样可以帮助企业抑制弱点、规避道德风险。
四、结论与启示
在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核心已经从过去的设备、厂房以及制度等“硬件”升级为企业价值观、社会责任等“软件”。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CSR信息披露制度尚处于摸索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我们有必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思考如何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一)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将是大势所趋
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实践起步较晚,在21世纪才出现公司社会责任运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CSR理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士和企业所接受: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本身不是一种资源,但它却是企业从外部获得各种资源和良好经营环境,从而提高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所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是一种简单的利他主义,而是一种 “既利己又利他”的最优选择。大量的事实表明,关心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企业比那些不关心利益相关者的企业更有竞争优势,更容易实现可持续发展。
尽管我国CSR信息披露才刚刚起步,尚需要一个过程,但这个过程将是非常迅速的。Logsdon 和Lewellyn(2000)回顾环境报告的发展历程时说道:在20世纪70年代,环境报告是一个激进和不现实的想法;而到了90年代,环境的计量变得很常见,公司开始支持自愿对外披露环境报告的行动。可以预期,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公司对外报告将经历从财务报告向社会责任报告转变的新变革,社会责任报告和其他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也将成为更多公司的选择。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英国在《年金法》、《公司法》等中对社会责任信息都有所规范,而目前我国对于CSR的信息披露缺乏相关的立法规定。2005年我国新修定《公司法》的第5条首次提出了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概念,但如何督促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公司法》、《证券法》中涉及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拟)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很少涉及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我国有关CSR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主要见于证监会所颁布的有关招股说明书、年报等的编写指引中。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其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并对其社会责任信息予以披露。但是该指引属于行业自律性质,并非对所有公司构成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因此,我国应在《公司法》、《证券法》或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企业除披露其财务经营方面的信息外,还应披露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通过立法规定强制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十分必要。
(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的制定要全方位考虑
在新的世纪,随着对公司与社会关系的重新认识,公司对外报告的主要使用者不再仅仅是股东,而是更为宽泛的利益相关者。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既是公司向利益相关者传递有关其社会表现信息的方式,也是利益相关者比较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表现的依据。在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过程中,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彼此需要达成对公司社会责任及其信息披露的共识。对我国今后发展的启示在于:第一,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的制定,应由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所组成的机构来完成;第二,公司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过程中,不仅仅是单向地“告诉” 利益相关者其业绩表现,而是要将报告作为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互动的桥梁,最终使得社会责任报告成为公司相关利益者管理的战略工具。
(四)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模式应当呈现多样化
英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其披露模式的多样化,既有附于传统三大会计报表予以反映的社会责任信息,也有专门编制的CSR报告;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既包括定性分析,也有定量反映,特别是通过量化指标可以清楚地反映其企业活动对雇员、环境、社会的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CSR信息揭示范围的不断扩大,如何针对社会责任信息的重要程度甄别出属于强制性的信息揭示领域与自发性的信息揭示领域,以及怎样科学地设计出CSR报告模式等,都是亟待解决的新课题。我们可以借鉴英国OFR信息披露中的合理成分,可将其首先应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之中,譬如在年报中增强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制度性规范,同时鼓励企业编制专门的社会责任报告,通过制度创新来丰富和完善我国社会责任信息的揭示模式。●
【参考文献】
[1] 张兆国,刘晓霞,张庆.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管理变革[J].会计研究,2009(3):54-59.
[2] 冯巧根.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会计框架重构[J].会计研究,2009(8):80-87.
[3] 沈洪涛.国外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主要模式述评[J].证券市场导报,2007(8):7-13.
[4] 迟德强.海外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制度及其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07(8):26-27.
[5] Logsdon, J. M., and Lewellyn, R.G .2000. Expanding accountability to stakeholders: Trends and predictions[J].Business and Society Review, (4): 419-435.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698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