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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平理论的纳税不遵从行为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郑宝凤

  【摘要】 公平理论是激励理论的一种。将公平理论应用到税收领域,就变成人们在同一个市场环境下不仅关心自己的税负,而且关心别人的税负。当税负一致时,人们会倾向于纳税遵从;当税负不相等时,人们就会想方设法实施纳税不遵从。文章借鉴公平理论对税收工作的指导意义,分析了引起纳税人社会公平感缺失的原因,并提出了若干具有针对性的建议,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纳税不遵从行为。
  【关键词】 公平理论;纳税不遵从;研究
  
  一、公平理论对纳税人行为选择的影响
  
  (一)公平理论基本观点
  公平理论是由美国行为科学家亚当斯于1965年提出的,其实质在于探讨投入劳动(贡献)与所获报酬(结果)之间的平衡问题。公平理论的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人需要保持一种社会分配上的公平感,这种公平感不仅来自于个人付出(包括受教育程度、努力程度、工作量、精力和其他无形损耗等)与自己获得的绝对报酬量(包括工资薪酬、工作安排、赏识及认可等)的历史比较,还来自于个人付出与他人(条件相等)进行比较,所获得的相对报酬量的社会比较,可以将其称为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
  第二,纵向比较用公式表示为:Qp/Ip=Qb/Ib,Qp和Ip分别代表一个人对自己现在所获报酬的感觉和所作投入的感觉,Qb和Ib分别代表一个人对自己过去所获报酬的感觉和所作投入的感觉。当等式两边比值相等时,他认为是公平的。横向比较用公式表示为Qp/Ip=Qf/If,Qp和Ip含义同上,Qf和If则分别代表一个人对他人所获报酬的感觉和所作投入的感觉。同样的,当等式两边比值相等时,他认为是公平的。公平感会令人心情舒畅,成为有效的激励。
  第三,当等式左边小于右边时,人们会产生不公平感,并可能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改变别人或自己的收支状况。如诋毁他人,制造障碍,增加他人支出或减少他人收入,或者消极怠工,斤斤计较,减少自己的支出或要求增加自己的收入等等。
  (二)公平理论在税收领域的运用
  现代税收管理理论将纳税人的行为分为纳税遵从和纳税不遵从两大类。如果将公平理论引入到税收领域,就会发现,在既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约束下,纳税人不仅关心自己所缴纳税款的绝对量,而且同样关心其他纳税人所缴纳税款的绝对量。当两者相等时,他会获得公平感,从而在较大程度上实施纳税遵从;而当他发现自己所缴纳税款的绝对量大于其他人时,他会产生不公平感,并设法实施偷逃税等纳税不遵从行为,以减少自己应缴纳的税款。更严重的是,由于税收管理缺陷的存在,总有部分纳税人获得偷逃税的成功。于是,很快便会有其他纳税人争相效仿,使得原来实施纳税遵从的纳税人也变得不诚实,形成“搭便车”现象。所以,保持税收公平是税收管理的最重要原则,它要求税收负担公平地在各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公平不仅要让每个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与其自身的经济状况相适应,而且要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能够保持平衡状态。一旦失衡,纳税人就会产生纳税不遵从的动机。
  
  二、纳税人社会公平感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税收无偿论造成纳税不公错觉
  我国传统税收理论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强制征收的,具有无偿性。这种观点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其原意本是强调税收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地依法纳税。但结果却使纳税人产生错觉,认为自己的收入被国家分走了。事实上,从政府和纳税人的交易关系以及税收的固有属性看,税收是全体公民作为一个整体向政府购买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所支付的代价,所以税收是有偿的。因此在征税过程中宣传税收的无偿性是非常不科学、不明智的。因为它过分强调纳税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和政府获得的税收利益,忽视了税收的有偿性和政府对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掩盖了纳税人通过税收获得的社会利益补偿,致使纳税人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利益遭到了社会的侵犯和不公平待遇,潜意识地产生对税收的抵触情绪,其结果不是使纳税人心甘情愿地履行纳税义务,而是不断淡化纳税人主动纳税的意识。
  (二)执法不公造成纳税环境不公
  执法不公是指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违背了平等、对等、合理规则,甚至利用职务之便寻找“租金”,以至于纳税人不认为税务机关在公平地行使权力。执法不公有人情关系因素,但主要的还是利益因素。我国一直以来“不息寡而息不均”的公平思想,使得广大纳税人不仅关注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更把执法行为是否合理作为衡量执法质量的重要准绳。税务机关若不能公正执法,就会损害税法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使纳税人认为税收法律法规是可以随意变通执行的,从而产生对纳税的抵触情绪和对税务机关的不信任。特别是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中发现的偷逃税者如果惩罚不力,不仅会加剧纳税人心理不平衡感,还会产生示范作用。依法纳税者看到偷逃税者成功地充当了“免费搭车者”,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偷逃税动机,催生偷逃税的“从众行为”。因此,必须明确奖励与处罚措施,让纳税人切身感受到纳税环境是公平的,从而促进纳税遵从。
  (三)税制缺陷造成税收负担不公
  1.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不公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虽然涵盖了所有货物销售和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对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却征收营业税。而国外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却将其全部纳入征税范围。这种不合理划分使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两税难以衔接,并导致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间抵扣链条的中断,税收重复征收现象得不到缓解。另外,由于我国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虽然已降到3%,但由于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整体税负也不低。总体来说,增值税税率明显高于营业税税率。这些都使同处在商品流通过程,但属不同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间的税负明显不公。
  2.过多的减免税优惠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存在相当部分的减免税优惠,这给部分纳税人实施纳税不遵从提供了土壤。随着内外资企业的合并,对外资企业的一些特殊优惠政策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但这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众多优惠政策的存在,影响了依法治税的严肃性,造成税收秩序的紊乱。更有甚者,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为了本地区利益出台了一些属于乱开口子的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政策,这些政策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在给局部带来一定利益时,却给全局带来了不少弊端,尤其是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导致部分税收流失。
  3.分类税制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我国目前实行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制,对十类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这使得相同收入总额的纳税人因为收入来源不同而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和量能负担原则,增加了纳税人实施纳税不遵从的操作可能性和操作动机。而且,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虽然简化了计算和征管,但忽视了地区间如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物价水平的差异,也掩盖了个体家庭间总收入、抚养亲属人数、用于教育、医疗、保险、住房等的支出差异,不能真正实现税收公平,不利于促进纳税遵从。
  
  三、提升纳税人公平感,积极防治纳税不遵从行为
  
  (一)宣传税收价格论,重构税收法律意识理论基础
  税收价格论源于17世纪西方的“公需说”和“交换说”,它为纳税行为提供了经济学的理论依据。税收价格论认为社会成员为消费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品需将自己的部分收入以税收的形式让渡给政府,这就像购买私人物品支付价格一样,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这比宣传“税收无偿性”显然更具说服力,更能让纳税人觉得公平合理,从而提高纳税自觉性。既然税收是有偿的,纳税人就有权利要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对税收的整个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制止税收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侵害纳税者的利益,承认并保护纳税人各项权利的完整性、具体性和权威性,使纳税人的地位由消极被动变为积极主动。这对于纳税遵从度的提高有很大的刺激作用。因此,必须构建政府用税监督制度,实施阳光财政,公开税收支出的整个过程,让纳税人及其代表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样就能增强纳税人对政府用税的满意度,提升纳税人公平感,从而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完善税务稽查体系,提高税务稽查质量
  随着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良好的税务稽查机制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及时发现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而要把税务稽查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必须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进一步增强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能力,包括技术能力和职业能力。所谓技术能力是指稽查人员必须熟悉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掌握查账技能和税务稽查方法。所谓职业能力是指稽查人员必须提高政治素养,增强查案的法律意识,爱岗敬业,廉政执法。其次,提高税务稽查效率,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建立健全严格的税务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税务稽查执法权限和程序,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现象,落实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制度,增强社会监督的透明度,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威慑机制的作用,提高纳税不遵从的成本,在利益机制上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三)不断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纳税人税负
  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类型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实现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提高了增值税的公平性,得到了纳税人的热烈响应。近期内还可考虑将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转让无形资产以及服务行业中的仓储、租赁、广告、代理等行业改征增值税,而后再逐渐将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餐饮、住宿、旅社等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考虑到稳定和过渡问题,其税率档次不能定得太高,以免造成这些行业税负的大幅度增加,不利于新的增值税税源的培育,这是改革的关键。
  2.缩小和规范各类减免税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应以产业发展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进行清理,尽量减少优惠总量,特别是要开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的清理检查工作,对需要保留的优惠政策,必须经过严密的科学论证,突出优惠重点,充分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同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执法程序,杜绝越权减免税,保障纳税人合法税收权益。另外,转变优惠形式,尽量减少定期减免税,以间接优惠为主,如通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
  3.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建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为辅的个人所得税混合制模式。这种模式既简化了税收征管,又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有利于促进纳税遵从。同时,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对中国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中央应授权各地在法定的扣除标准内,上下浮动一定的比例,使扣除标准合情、合理、合法;充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将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挂钩,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婚姻、赡养人数、失业、养老、医疗、住房等因素,并尽量予以具体规范,最大程度地保持税负的公平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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