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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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道平
【摘要】 由于矿业权信息本身的特殊性、披露成本高,上市公司缺乏矿业权信息披露的动力、压力与专业人才,导致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存在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充分,不愿披露利差信息,年报中矿业权信息披露落后、有限和不规范等问题。文章通过增加披露“权益储量”等实物数据为主的强制性矿业权信息及采取其它措施来提高矿业权信息披露的质量。
【关键词】 矿业权;信息披露;权益储量;非油气资源矿业权会计准则
真实完整地披露上市公司的矿业权资源、矿业权价值和风险因素等矿业权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债权人及政府管理部门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十分关心的问题。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对矿业权信息披露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矿业权信息披露在现实经济中的规范状况并不乐观。监管部门显然已经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在2008年8月26日颁布了规范矿业权信息披露的文件《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以下简称证交所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在此背景下,研究和分析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现状、问题、原因和对策非常必要。
一、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的现状
本文随机选择了沪深两市有色金属、农药化肥等资源类各5个共10个可能拥有矿业权的上市公司:600111包钢稀土;600123兰花科创;600259ST有色;600489中金黄金;600740山西焦化;002155辰州矿业;000060中金岭南;000422湖北宜化;000878云南铜业;000960锡业股份。搜集并整理了这几个公司的2008年报及其证交所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文件生效日(2008年8月26日)到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有关矿业权信息披露的公告和其它相关的矿业权公开信息(数据资料来源于上交所和深交所)。
(一)矿业权会计信息披露
1.强制披露
矿业权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笔者选择了11个项目的矿业权会计信息(资料来源于2008年年报)进行了统计,结果如表1。
结果表明:包钢稀土和山西焦化不拥有矿业权。必须披露的11个项目中,有5个项目:资产类别、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初始计量方法及摊销方式8个有矿业权的公司全部披露;另外3个项目:担保情况、确认为损益的矿业权支出情况、矿业权处置与报废没有1个公司披露,没有披露的原因可能为没有发生上述事项;还有2个项目:使用寿命估计和矿业权单独列项也没有1个公司披露;坏账准备金额项目只有中金黄金1个公司计提了探矿权的坏账准备。
2.自愿披露
会计信息自愿披露指除了法规要求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之外,公司自愿披露的相关会计信息。本文根据矿业权资产的特点,依据相关性和重要性的原则选取了笔者认为应该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的矿权非强制性会计信息项目9项,主要是与矿业权价值相关,并可能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经济决策的事项。对10个公司进行了统计,结果如表2。
结果表明:披露矿业权自愿会计信息的公司少,披露信息的内容也很不充分。仅有3个公司:湖北宜化、辰州矿业、ST有色,披露了各矿业权账面原值、摊销金额、减值准备和矿业权价值的明细。湖北宜化披露了矿业权取得经过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评估。湖北宜化和中金黄金披露了矿业权权属方面信息,如中金黄金披露了采矿权质押贷款信息。湖北宜化在年报中披露了较详细的矿业权会计信息。
(二)证交所矿业权信息披露
根据证交所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选取了18个项目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由于篇幅有限,未在此处列出具体情况):有中金岭南、中金黄金、辰州矿业、湖北宜化4个公司在样本期间有取得矿业权的行为或出让矿业权的行为。除了辰州矿业收购渣滓溪锑矿整体资产还未完成,信息披露不完整以外,其它公司出让或受让矿业权信息披露较完整和规范。
为了对矿业权信息披露的关键信息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对取得矿业权相关资产具体情况和风险情况根据证交所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加以细化,得到以下分析情况见表3。
结果表明:各公司对取得矿业权的具体情况披露较好,但各公司披露程度并不一致;对矿业权风险披露整体较差。在披露矿业权交易时中金黄金出让与受让由于都是通过挂牌,提示了竞标风险;中金岭南购买澳大利亚公司股权,提示了外汇风险。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进行整理与分析,表明从证交所规范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以来,上市公司取得和转让矿业权信息披露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二、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的问题
(一)强制信息披露不完整,自愿信息披露不充分
从以上分析来看,尽管各个公司对强制信息披露完成得较好,但仍不完整。如对矿业权相关行业情况、矿产资源开发生产条件、开采规模、资金投入、矿业权价值和收益的风险,大多数公司没有披露或披露极不完善。如,ST有色重组日为2008年9月30日,在沪深两交易所公布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生效日2008年8月26日之后,该公司利用矿业权资产注入方式重组,并没有按照强制性规范披露矿业权信息。资产重组注入矿业权资产也是取得矿业权资产的一种方式,应该按照该规范披露矿业权信息。
样本公司除湖北宜化外,各个公司对非强制性自愿信息披露极少,而这些信息,根据相关性与重要性的原则,对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起重大作用,公司理应自愿披露。如表2项目所列的现存矿业权范围内资源关键数据:面积、储量(可采储量)、品位等,矿业权价值风险,矿业权技术,矿业权市场,权属审批及限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信息,这些信息很少有公司披露。甚至在10样本公司中仅有3个披露了矿业权明细资料,3个中仅1个详细披露了。
(二)年报矿业权信息披露落后、简单、不规范
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部分,信息使用者决策主要的依赖――公司年报没有发挥披露矿业权信息的主阵地的作用,披露的内容有限、落后、简单和不规范,基本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1.以矿业权资产为核心的公司,矿业权资产未单独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根据该条规定,资源类上市公司,或是以矿业权资产为核心资产的公司,或是矿业权资产具有重要性的公司,矿业权资产应该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目前样本公司没有一家单独列报。即使在报表附注中有披露明细资料的公司也很少,仅3家。
2.公司对矿业权的披露未反映公司控制和拥有矿业权的全貌
矿业权人指通过法定部门审批以自己的名义拥有矿业权的公司和个人。控制矿业权的公司不仅自己可以作为矿业权人拥有矿业权,也可以通过资本股权和其它手段控制作为矿业权人的子公司来间接拥有矿业权,或是参股拥有矿业权公司而具有重大影响力。这些信息的披露有助于矿业权信息使用者了解公司矿业权的全貌。目前年报披露的现状是:8个有矿业权的样本公司仅3个披露明细,披露了自己作为矿业权人的矿业权,也披露子公司拥有的矿业权。
会计信息使用者显然需求的是上市公司控制的全部矿业权的全貌信息,以判断公司掌握有核心资产的完整情况,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决策的相关性。
3.涉及矿业权的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不统一,相关披露不清晰
从年报披露来看,涉及矿业权(非石油天燃气)的会计科目有:无形资产、开发支出、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摊销。直接影响矿业权价值的会计科目还有提取的维简费、安全基金被分别计入的会计科目: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应付款。间接影响矿业权价值的还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会计科目。
目前无形资产――矿业权核算的内容不统一。样本公司披露矿业权的明细表明:采矿权全部在无形资产――矿业权明细中核算;探矿权只有中金黄金公司在该明细中核算,部分探矿权在开发支出、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
勘探和开采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需要配套建设房屋建筑物、井巷工程、矿山公路等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与矿业权资产的价值是相互关联的。如折旧年限要考虑到矿业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可使用年限;矿业权权属限制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影响,从而影响当年减值准备计提等。样本公司没有这方面的披露和说明。
4.年报中有限的矿业权信息披露中缺少对矿业权实物数据的披露
矿业权根源于人类可开采利用的自然界内矿产实物资源,实物矿产资源是矿业权价值的源泉。因此,信息使用者渴望得到矿业权实物直接信息,用以判断矿业权的价值和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而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令人沮丧的是在全部10个样本公司年报中居然没有一个公司披露现有矿业权的面积、储量、可采储量、品位、有害成分、开采规模、可开采年限等实物方面的关键数据。仅有湖北宜化披露了现存矿业权取得时的部分实物数据,但也没有披露矿业权资产负债表日的相关实物数据。
5.年报披露中矿业权价值决策相关性不强,缺乏可比性
上市公司矿业权资产价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个方面的披露不完整或遗漏都将造成信息使用者无法准确判断矿业权价值,影响信息使用者经济决策。
矿业权的入账价值要考虑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取得时间等重要因素。另外取得矿业权时评估机构、评估方式、评估价值等评估信息也对矿业权入账价值有很大的影响。但年报里除了湖北宜化外,样本公司没有披露现有矿业权取得时入账价值相关的这些信息,信息使用者无法判断这些矿业权入账价值的公允性,是否能作为决策的基础。ST有色2008年度发生重大资产置换,置入采矿权7个,原始金额40 994 200.00,置入时作价金额194 060 785.83,评估增值3.73倍。矿业权置入净值
190 591 793.33占置入无形资产净值265 235 709.14的71.86%,矿业权价值占置入全部资产483 419 600的39.43%,仅矿业权评估增值就占全部置入资产价值的31.66%。年报仅披露“采矿权原始金额小于账面值,是由于本次资产置换的评估增值”,没有披露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巨幅增值原因及其它评估信息。除了辰州矿业披露了采矿权按产量法摊销,湖北宜化披露各采矿权按年限法摊销,其它公司没有披露矿业权的摊销方式。
正是由于影响矿业权价值因素的信息披露不完整和有遗漏,矿业权价值决策相关性不强,不同公司披露矿业权价值可比性差,无法衡量公司的真正价值。
(三)上市公司披露有利的信息,不愿披露利差的信息
上市公司考虑到市场对上市公司披露矿业权信息的反应,将倾向于披露有利的信息,不愿披露利差的信息,以稳定投资人对公司的信心和股价。仅披露利好矿业权信息可能会引起市场失灵,导致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甚至不真实。目前,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资料中很少披露矿产所含有害元素超高可能引起成本过高、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信息,也很少披露危害安全生产问题和有害地质环境问题等信息。对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如果普通投资者根本不知情,一旦发生事故,将导致这些不知情的投资者发生巨大的损失。
三、 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缺陷的原因
(一)矿业权信息多而复杂
面积、储量、品位、回收率、贫化率、服务年限……这些艰涩的数据即便是完整地披露,专业投资者也颇费时间去认真分析;更何况,一些上市公司连基本的矿业权地质数据都不能完整地向公众开放。其实仅是这些矿业权信息方面的实物数据信息已令非专业投资者大感复杂难懂,矿业权信息还包括矿业权属、矿业权会计、矿业权价值、矿业权风险、矿业权市场、矿业权勘探开采技术及矿业权人管理水平等方面十分丰富而复杂的信息。
(二) 上市公司披露矿业权信息的压力与动力不足
上市公司披露矿业权信息的压力主要来自于监管机构和中小投资者。2008年证交所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只规范了取得与转让矿业权的信息披露,并没有对年报矿业权信息披露作出规范,而且其它监管机构,如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矿业权会计准则,以规范矿业权会计信息披露。需要的大量矿业权信息没有强制规定,即使少量规定的强制信息也没有披露完整。另外投资者的需要无法通过适当的传导机制传递给上市公司,因此来自于投资者的压力不能转化为上市公司披露矿业权信息的行为,最后除了用“脚”投票外,投资者别无选择。
动力的大小取决于上市公司披露矿业权获得的利益大小,在矿业权信息披露中,上市公司往往只披露利好消息而不披露利差信息,通过选择性披露矿业权信息而达到目的。更有甚者,上市公司利用对矿业权资产进行重组等方式操纵利润,迅速让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大变脸。资产重组中,矿业权资产往往发生巨额增值,但对增值的原因、评估情况却缺少必要的信息披露,如上面提到的ST有色。对矿业权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的可能原因还有,矿业权信息多而复杂,即使披露了这些信息,很多投资者可能也无所适从,不能深入理解所披露信息的真正价值。
(三)矿业权信息披露缺乏专业化人才
矿业权信息披露中涉及到各利益相关方,如矿业权信息披露监管方、矿业权信息披露规则制定机构、上市公司、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投资者等,在各相关方中存在一批矿业权信息披露的专业化人才对降低矿业权信息披露的成本、增强矿业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一致性、提高矿业权信息披露的质量是不可缺少的。但由于矿业权信息的独特性,目前精通矿业权信息披露的专门人才并不多,阻碍了矿业权信息完整、真实、高效的披露。
(四)矿业权信息披露成本高
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披露矿业权等资产信息的客观原因。而且由于矿业权信息复杂,懂得矿业权信息的专业人才少,年报强制性披露规范不多,格式没有统一,这些都增加了矿业权信息披露的成本。
四、 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建议
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质量,鉴于上面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和规范矿业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
1.构建以“权益储量”为核心的矿业权实物数据披露内容体系
矿业权信息的基础信息就是矿业权实物数据,要披露矿业权的全貌,首先要披露矿业权实物数据的全貌。现代上市公司往往是以资本和股权为联结纽带来控制各类资源,而且实物数据最核心的数据应该是矿业权所属矿产的储量,因此笔者提出“权益储量”的概念,并构建以“权益储量”为核心的矿业权实物数据信息披露体系。
简单地说,“权益储量”是上市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矿业权储量的权益份额。但是它是多层次的概念,同时要进行多层次的披露:
第一层次:上市公司作为矿业权人所拥有矿业权储量。
第二层次: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或其它方式所控制的矿业权储量份额。
第三层次:上市公司在有重大影响公司中的矿业权储量份额。
披露“权益储量”不是单一的内容,是立体的信息。披露时,同时要披露矿业权有效期和矿业权可开采年限孰低期限内的储量,超期的储量;各种储量的风险调整系数,如勘探阶段和开采阶段的储量可设定为1,其它阶段的储量根据储量的不确定性大小分别设定;各矿业权范围内矿产的品位、有害元素含量、地质环境等。
建立以“权益储量”为核心的并包含矿业权开采规模、开采方式、技术手段、可开采年限、矿产赋存状态等实物数据披露内容体系。
2.增加其它矿业权信息披露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目前矿业权披露强制性规定是证交所颁布的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其它规范中如年报矿业权信息披露强制性规定很有限。除要增加“权益储量”为核心的实物数据外,还要增加矿业权价值、矿业权市场、矿产品市场、矿业权属、矿业权风险、矿业权人技术和管理水平等强制信息,以及非油气矿产资源会计准则等强制性规范。
3.统一规范披露格式,增强披露矿业权信息的可理解性
2008年沪深交易所颁布的两份矿业权信息披露的文件内容要求基本一致,但格式和文字方面有区别,不统一,尽管这不会给披露矿业权信息的上市公司带来什么影响,但投资者对不同交易所上市公司披露的矿业权信息的理解会更加吃力。因此监管者颁布的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中尽量统一内容、统一格式、统一各专业术语的含义,并尽量简略、明了和清晰,增强披露矿业权信息的可理解性,以提高矿业权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严格执行矿业权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鼓励披露自愿矿业权信息
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样本公司披露并没有完全遵守证交所强制性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自愿矿业权信息披露也特别有限。采取措施严格执行矿业权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并鼓励披露自愿矿业权信息。
(三)制定非油气矿产资源矿业权具体会计准则
在矿业权资产方面,除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规范石油天燃气开采外,对非石油天然气矿业权并没有具体的会计准则进行规范。在暂未制定非油气矿业权具体会计准则的过渡期,拥有矿业权的公司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明细,采用类似披露固定资产的格式来披露矿业权价值的情况,以充分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同时,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还可以对所涉及矿业权的价值进行专项分析说明,尤其是矿业权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和矿业权价值的减值准备计提及摊销情况。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矿业权在会计期间内进行了重新评估,则更应该将情况予以详细说明。
制定非油气矿产资源矿业权具体会计准则是解决问题最迫切的现实要求。该具体会计准则应该规范矿业权确认、计量、披露和报告等各项内容;规范涉及矿业权的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规范矿产勘探、开采等开发支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增强矿业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或可靠性和矿业权价值决策有用性。
(四)建立和完善矿业权信息系统
公司内部的矿业权信息系统是其对外披露矿业权信息的基础。建立和完善矿业权信息系统包括选择和培养矿业权信息披露专业化人才、设立专门机构及完善披露的程序和制度。
国家地质矿产部门也要建立矿业权及相关地质信息系统,对于非国家机密的信息要公告或是允许公民、社会组织进行查询,便于投资者核对和印证矿业权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五)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制度
矿产储量是矿业权价值的物质基础,储量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矿业权价值的准确性。完善科学的储量评审制度和矿业权评估制度对矿业权信息披露质量提供了强大的保证,我国已经建立了这两个制度,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必定会增强矿业权价值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披露它们的执行情况也会大大增强投资者对矿业权信息披露的信心。●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S].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S].2006.
[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S].2008.
[4]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S].2008.
[5] 李恩柱.非油气矿产资源会计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08(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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