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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需要机构投资者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史建梁

  【摘要】 本文通过对机构投资者自身优势和上市公司治理薄弱环节的分析,总结了美国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管理的经验,从而肯定了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通过对我国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的研究,着力从我国的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可能存在的问题做了细致分析,进一步从法规与制度建设以及机制完善与实践等方面提出了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有效条件。
  【关键词】 上市公司;董事会;机构投资者
  
  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需要机构投资者,应该说是肯定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许多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大股东收益,便对企业的经营决策进行直接干涉,甚至对董事会的决定也要说了算。为此,许多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为了改变这种现状,证监会颁布新的条例,准许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期望机构投资者能够制约控股股东。这一政策究竟能否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快速、健康地发展,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机构投资者及其特点
  
  一般认为,机构投资者是指以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投资者手中筹集的资金进行有价证券的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各种中介机构,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和商业银行信托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具有以下特点:
  (一)收拢闲散资金,集中分散的股权
  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上闲置的资金。多数投资者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也愿意将自己闲置的资金交给机构投资者,让其进行投资操作,客观上为机构投资者打下了雄厚的资金基础。机构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权,并将其集中在一起,有力成为制约控股股东的一股强大“势力”。
  (二)具有丰富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
  我国机构投资者以基金公司为主,而基金公司的成员一般都有着深厚的学识。他们不仅懂得投资的相关知识,而且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对资本市场有着很深的认识与研究。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还具备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非常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能利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企业进行分析评价,从而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兼顾中小股东的利益
  机构投资者作为社会分散投资者的代理人,承担着利润压力,也就势必会想方设法证明自己的投资判断和决策。一旦上市公司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这也就意味着机构投资者将受到损害。因此,机构投资者自然不会袖手旁观,定会想办法积极应对,将损失降至最小。机构投资者的这一抑制内部人获取内部收益的过程往往能够使中小股东受益。
  
  二、国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管理的经验
  
  美国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时间较长,在公司治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是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前提
  机构投资者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能拥有充裕的资金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有权在股东大会中占据一席之地,并参加股东大会的决议,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危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规范的资本市场环境是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基础
  机构投资者主要依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进行投资决策,而有效的资本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上市公司的动、静态价值,能充分显示目标公司的信息,促使机构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这对机构投资者参与目标公司的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而使其在资本市场中获得目标公司更高的溢价收益或长期的稳定收益。
  (三)建立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相适应的法规和监管机制是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保障
  在美国,曾一度时期由于法律的过多限制,造成了机构投资者消极投机的现象。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政府开始逐步放松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管制。允许所有者就公司治理提供有约束力或建议性的措施,也允许股票持有者之间直接联系,降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和潜在的法律责任。只有通过不断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才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保障。
  
  三、我国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机构投资者参与董事会决策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做出,机构投资者不参与公司治理。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权大部分股权集中在少数大股东手上,剩余的股权较为分散,大股东在幕后操纵公司的运行,为自身牟取利益,损害少数股东的权益。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还利用股市投机囤积资金,盲目扩大规模,导致证券市场的发展极不稳定。2007年底,证监会发文准许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的内部治理,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加强股权集中的作用,使股权不再象以前那样分散。与此同时,机构投资者作为一个较大股份份额的持有者,不仅可以有效制约控股股东谋取控制权收益,也维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股市的稳定发展。
  (二)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根据巨潮数据库中的统计,截至2007年4月29日,沪深两市的1 496家上市公司的年报显示,有823家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中出现了基金的身影,占境内上市公司总数的55. 01%。各类机构投资者在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中的出现频次及持股情况如表1所示。
  
  上述数据表明,机构投资者已在上市公司中占据了一席地位,而且参与了公司决策制定和经营管理。以 “中兴通讯”H股发行为例,2002年7月20日, 中兴通讯董事会提出了H股的发行方案,同时董事会也阐述了此次发行对于企业的战略意义。尽管如此,方案还是招致了以证券投资基金为首的机构投资者的反对;虽然发行的支持者采取了反对行动,但最终公司董事会还是做出了终止发行的决议。
  (三)独立董事制度存在自身缺陷
  独立董事制度也是证监会为规范公司治理,防止大股东幕后操作上市公司而实施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自2001年正式实施至今,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效果并不大,原因在于其限制因素较多。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虽然独立董事素质较高,但大部分缺乏经营管理经验;独立董事的出身不独立,部分职权有名无实;独立董事的薪酬不独立,其薪酬由被监督的上市公司给予,却又要监督上市公司,效果可想而知;独立董事本身的职业不独立,诸如此类的现象,都意味着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亟需一支新的制约大股东的力量,而机构投资者恰好是目前充当好这一角色的最佳选择。
  (四)机构投资者有丰富的管理人才和信息优势
  很多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受聘于所有者,所有者出于担心经营者利用职权为其自身牟取私利,便会派出自己的人员在公司中挂职,以示监督,但由于这些监督人员没有足够的管理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公司战略的实施,从而阻碍了公司的发展。而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不但解决了所有者在这方面的忧虑,同时弥补了管理层缺乏管理经验的问题,使企业经营业绩得以提高。
  (五)形成有效制衡大股东的力量,兼顾各方利益
  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司管理层权力的滥用。以前,机构投资者虽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但是,公司的日常运作还是由董事会决议,少数大股东利用机构投资者不能参与董事会的漏洞,幕后控制公司的经营,为自身牟取利益。现在,机构投资者被准许参与董事会,无疑成为一种制衡大股东的力量,是对公司“幕后控制”的一种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各方利益,推动了公司治理的发展。

  
  四、我国的机构投资者进入董事会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投资者存在自身的利益追求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尚不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还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果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他的投资成本可能大于收益,得不偿失。毕竟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是为了盈利,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并非为其带来最大收益,因此,机构投资者有可能走投机之路。
  (二)缺乏必要的法律环境
  虽说机构投资者有足够的能力参与公司治理,但现行的法规却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参与公司治理。一方面,现行法规规定了机构投资者对单只股票持有量的限制;另一方面,还对机构投资者之间合作行为做了限制,即使证监会同意机构投资者加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如果仍维持以上的法规不作任何改变,这对机构投资者仍然是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
  (三)可能出现机构投资者与大股东合谋
  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也是为了能够获得比证券市场更多的收益。由于其雄厚的资金,决定了他在股东大会中的地位,大股东为了能最大程度地获取收益,可能会舍弃部分利益给机构投资者,与其联合控制公司的运行,合谋获取最大利益。
  (四)存在知识和管理水平的限制
  许多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建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其原有的国有企业管理模式和制度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这些企业的领导知识陈旧,管理水平不足,尽管其拥有的资金实力和品牌“独一无二”,但仍导致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漏洞百出。如能够弥补自身漏洞,企业业绩必将飞速发展。
  (五)短期性目的较强
  我国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落后,多数上市公司股票通过坐庄炒作而使其股票价格高于真实价值,使得上市公司治理活动的收益相对于机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价值发现”和“价值创造”所获得的收益相差甚远,这也阻碍了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信心,从而不得不选择了投机操作。
  
  五、为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创造必要条件
  
  (一)不断强化资本市场机制,积极推动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协调发展
  一是通过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进一步为机构投资者队伍持续发展、壮大创造有利的环境。二是调整和优化机构投资者的结构,改变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较快,企业薪酬、社保基金等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三是不断完善各项政策制度,鼓励和引导以养老金为代表的长期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四是逐步提高机构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推动其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是完善机构投资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改变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短期化和同质化的取向,使其有序、健康、协调发展。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机构投资者在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仔细分析研究,进行多方面论证,邀请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的主管人员以及证券业的部分专家进行讨论,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各方受益的法律法规,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供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中存在着不足,但仍然是制约控股股东势力的一股力量。结合已有的经验,我国仍需继续制定符合上市公司治理的一系列规章,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四)保证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任职
  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中有很多具备丰富实战经验和深厚理论知识的人员,从战略合作的角度出发,上市公司应在制度上保证机构投资者挑选合适的人员到上市公司中任职,从而弥补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缺陷,同时也能避免更多的投机操作,使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更加透明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刘安兵. 机构投资者与独立董事――基于公司治理的视角[J]. 会计之友,2007,(10).
  [2] 许广义,薛飞. 基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J]. 商业研究,2005,(5).
  [3] 郭丹. 借鉴美国经验营造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条件[J].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4] 王彩萍. 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决策行为的影响研究――以中兴通讯H股发行事件为例[J]. 科技管理研究,2007,(3).
  [5] 李滨,李宝伟.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比较分析――以美――日――德机构投资者为例[J]. CPA中国行政管理,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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