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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十大突破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郭继宏

  【摘要】笔者通过认真学习我国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财务通则》,将其与原《企业财务通则》进行对比,认为新《企业财务通则》有十大方面的突破。本文对此进行阐述。
  
  财政部于2006年12月4日以财政部令第41号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下称“新《企业财务通则》”),要求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国内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于2007年1月1日贯彻实施。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发布实施,对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推动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贯彻依法行政精神、构建新型的企业财务管理法规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围绕“财务管理”,突出《企业财务通则》的强制性和指导性
  
  新《企业财务通则》的核心内容是财务管理,这种管理既不与税收管理重复,也不同于会计管理。究其财务管理实质,就是对企业各类财务活动的强制性规定和指导性规范,就是要求企业“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和经营者对财务管理的职责分别有哪些,如何进行财务管理,从哪些方面考核和实施财务管理是贯穿新《企业财务通则》的精髓。新《企业财务通则》共十章七十八条,除了“总则”、“附则”等章节像其他财经规章条例一样,说明制定的目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外,其余各章,章章都有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或财务管理主体的职责与其承担的相应责任。
  新《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财务行为不仅具有强制性规定,也有指导性规范。说其强制性,是指规定相关单位和企业必须做到的条款。譬如,新《企业财务通则》第18条规定,“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而指导性则要求相关单位和企业应当或可以进行的财务行为。譬如,新《企业财务通则》第15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等。
  
  二、明确财政管理主体,促进财政机关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但主管行政区域内财务工作的主体是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却没有明确。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新《企业财务通则》首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在财务方面存在隶属关系。其意义在于以下几点:
  
  (一)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指导企业财务管理行为
  新《企业财务通则》是我国各类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部门规章,除金融企业外,其余各类国有或控股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活动过程中都应该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和本通则的规定,依法处理企业财务行为,分配企业经济利益。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主管财务工作应该与主管会计工作一样,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划分财务管理权责的重要原则,也体现了管理的效率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财务工作的前提下,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财务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财务工作。同样,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本地区的财务工作,并取得同级其他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三)赋予财务管理多项职责,适时转换政府职能
  新《企业财务通则》赋予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是复合的。亦即: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不单纯是对本地区企业财务的管理,它还有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监督等多项职责。可见,新《企业财务通则》不仅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角色错位的问题,而且还适时调整了财政部门在新形势下管理企业财务的任务、方式和途径,切实实现了企业财务制度的创新。
  
  (四)乡镇财政部门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只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而把乡镇财政部门排除在会计管理职能以外。由于乡镇企业、甚至村办企业属于集体财产的积累,同样需要有关职能部门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依据,进行有效的指导、规范、监督、管理本地区企业财务,同样需要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所以,乡镇财政部门顺理成章地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
  
  三、明确相关各方职责,落实内部财务责任
  
  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是新《企业财务通则》新增加的章节之一。
  为了维护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划清各方财务管理责权,新《企业财务通则》首先划分了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经营者和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职责。通过这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建设,能够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内部财务责任,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同时,《企业财务通则》对于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经营者和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职责的划分,也有利于各级财政部门、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各司其职,防止各责任主体出现“越位”现象。
  新《企业财务通则》在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的同时,要求会计主体(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管理的特点建立财务决策机制、风险管理机制,以便规避、预防、分散、转移、控制财务风险,减少企业财产损失。
  
  四、加强资金筹集证据,保护投资各方权益
  
  新《企业财务通则》扬弃了原《企业财务通则》注重筹集资金的核算方式。这部分扬弃的资金核算方式,并不是不要求企业执行,而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小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企业会计法规等加以规范,无须新《企业财务通则》重复规定。
  新《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资金筹集管理的规范,与原《企业财务通则》相比更具有操作性和法制性。新《企业财务通则》在第三章“资金筹集”中,分别对出资各方规定出资的证据作了规范:一是“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而不管这些实收资本以何种资产形式筹集;二是企业依法取得各类财政资金,其来源不同,处理情况也不一样,例如,“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而“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三是“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通过上述规范,使企业投资相关各方能够从出资证据方面依法拥有企业产权,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可以在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中取得相应的收益或者承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五、突出资产营运管理,扬弃资产核算办法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章“资产营运”是对原《企业财务通则》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六章“对外投资”和第九章“外币业务”等章节的重新制定。由于原《企业财务通则》中这些章节对企业资产强调其确认、计量、计算和记录方面的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与《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等会计规章重复,甚至可能出现矛盾的地方。因此,这些章节的内容已经过时,新《企业财务通则》没有全部继承,而是给予扬弃,并从管理角度重新进行规范。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章“营运资产”从两个方面突出规范资产的“营运管理”活动:
  
  (一)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
  营运资产管理的关键是管理,管理的方式靠制度,而不是靠人。新《企业财务通则》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这就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管理都要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例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甚至要求“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同样,对于固定资产,企业也要有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等等。需要说明的是,有制度只是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即使制度再好,如果得不到落实,执行起来也会走样,甚至可能成为摆设。新《企业财务通则》在要求企业建立制度的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对财产的处置、损失及减值等问题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此等等。
  
  (二)完善财务管理行为规范,指导企业诚信经营
  新《企业财务通则》从资产营运角度提出企业完善财务管理行为规范也是加强营运资产管理的一个亮点。为防止企业出现赖账、挪用客户资金及其他欺诈行为的发生,新《企业财务通则》从多个方面制定了财务管理的规定,要求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譬如,企业从事代理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互相转嫁经营风险;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等等。
  
  六、强化成本、费用管理,划清各方收支责任界限
  
  新《企业财务通则》不再拘泥于原《企业财务通则》对于成本和费用的确认、记录等会计核算方面的规范,而是打破原来《企业财务通则》注重财务核算的观念,重新从成本、费用管理和控制角度规范企业的各种费用和支出。
  
  (一)指导企业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实行预算归口、分级管理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一次在我国行政规章中提出“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当然,要求企业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指导性的。这对于管理基础扎实、会计核算原始记录和计量基础等手段比较健全的大中型企业可能比较容易实施,但对于管理基础薄弱、统计台账不全、原始记录不规范的一些小型企业来说,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则比较困难。因此,新《企业财务通则》只是引导企业强化成本控制,向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努力。
  
  (二)依据新的职工劳动保险规章及其他法规条例,重新修订工资附加费项目
  工资附加费是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随同工资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各种基金或者经费。从当前有关职工劳动保险规章及其他法规条例看,原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允许企业从成本、费用当中提取职工福利费等已经过时。如果继续保留,已经不合时宜。新《企业财务通则》依据新的职工劳动保险规章及其他法规条例,重新修订了工资附加费用的提取项目,并对计提比例作出原则性要求,不作具体规范。例如,新《企业财务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三)遵循投资效益原则,严格划分财务收支界限
  新《企业财务通则》依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严格划分企业与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之间的财务收支责任界限。以会计主体(企业)为中心,要求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凡属履行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收入而发生的合理支出企业按规定承担外,与企业无关的“乱摊派”及其他应属于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由企业负担。譬如,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企业财务通则》所列举的这些支出,一些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甚至一些职工往往采取各种不法手段,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企业承担。
  
  七、划分财政资金列支渠道,明确多元素分配标准
  
  其一,新《企业财务通则》继承了原《企业财务通则》有关利润分配步骤及分配办法。同时要求“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其二,新《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规定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标准不单纯限定为资本,而是明确规定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可以技术、管理等各种要素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当然,这些参与收益分配的要素不一定都要通过“利润分配”账户,在税后利润核算。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二)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可见,在企业资本投入者以外的其他要素分配利润主体取得的收益中,不取得企业股权者的分红则应作为企业的期间费用列支。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范内容相互衔接,相互对应,为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采取股权激励机制,提供了财务支持。
  
  八、规范重组程序,理顺产权关系
  
  其一,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七章“重组清算”没有对原《企业财务通则》第十章“企业清算”全面继承,而是对原《企业财务通则》中重点规范“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企业的“财务决策程序”。
  其二,新《企业财务通则》从财务管理角度,本着加强财务管理,保障企业各方投资者、债权人及企业职工等相关各方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首次规范涉及资本权益的企业重组步骤。这个企业重组的步骤,主要是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保障企业职工权益、债权人权益和投资者权益的角度来实施的。
  其三,新《企业财务通则》分别不同的企业重组方式明确了重组后各方的产权关系。企业重组不同方式,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无论是分立,还是新设或者是合并,重组后的企业主体都不能够因此逃避债务,损坏债权人的利益。为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各方的权益,有效整合企业财务资源,新《企业财务通则》分别企业重组不同方式,明确规范了重组后企业继承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其四,新《企业财务通则》还对企业原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别不同国有资源来源情况,重新作出了规定;对企业因重组对职工的善后生活补偿做了规范。
  
  九、加强财务信息管理,规范财务信息用途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八章“信息管理”基本上没有继承原《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的内容,而是重新围绕财务信息管理,从企业财务信息的生成、报送、审核、披露及使用等各个方面首次进行了规范。
  原《企业财务通则》只是规范了财务报告的内容、财务报告的报送对象及财务信息评价指标等。而这些内容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小企业会计制度》等规章条例的内容重复,因而显得陈旧、过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
  其一,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八章“信息管理”首先指导企业结合自身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实行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一体化管理。
  其二,《企业财务管理通则》要求各类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依法编制,并分别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甚至向职工公开企业财务信息等内容。当然,这些财务信息应当是全面的、真实的、准确的,甚至是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的。
  其三,《企业财务管理通则》还规范了在财务信息使用方面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要求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建立财务评价体系、评估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同时,《企业财务管理通则》还要求有关人员有义务保管好相关企业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企业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损害企业利益。
  
  十、明确行政责任实施主体,规范法律责任
  
  其一,新《企业财务通则》首次在我国行政规章中规定行政责任的实施主体,明确法律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这些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对违反《企业财务管理通则》的行为进行惩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者是警告、限期改正及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等。通过主管财政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以惩戒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然,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其二,新《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规定了违反新《企业财务通则》的行为及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行政处罚等。新《企业财务通则》为今后有关企业或者个人因违反新《企业财务通则》而应该承担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三,对于触犯新《企业财务通则》行为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一致的,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新《企业财务通则》不再另行制定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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