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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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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本文简称新准则)是在旧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更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
  
  由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初始费用资本化,使得在会计处理方面与旧准则有所不同。现将新旧准则以及新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租赁(IAS17)的异同点作一比较分析。
  
  一、新准则与旧准则对比
  
  (一)准则适用范围的区别
  新《租赁》准则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3.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旧准则指明旧《租赁》准则不涉及:1.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3.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可见,新准则在对准则所涉及业务的适用范围叙述得更加明确,同时也明确指出特殊事项应遵循的会计准则,使之更具操作性。
  (二)关键术语的差异
  1.租赁开始日的定义。新准则将其定义为: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这个定义与IAS17对租赁开始日的定义一致。而旧准则定义为: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2.最低租赁收款额的定义。新准则将其定义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而旧准则定义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显然,新准则取消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限制性条件。
  3.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新准则将其定义为: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旧准则定义为: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显然,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将公允价值作为出租人对外交易的计价基础,这是因为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反映的就是现值。同时将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这也体现了会计基本准则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三)融资租赁下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差异
  1.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将其规定为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而旧准则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二是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小于30%,含30%),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显然,新旧准则有两点不同:其一是引入公允价值,由于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反映的就是现值,这样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比较才会具有同样的对比基础;其二是取消了在“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小于30%,含30%)的情况下,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项规定。由于承租人未计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实质上是承租人应负担的利息费用,这就等于免去了利息费用,给承租人留下了利润操纵的余地,而且融资租入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30%,含30%)很难说符合客观实际,可能会违背会计计量的重要性原则。因此,在新准则中取消了这条规定。
  2.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的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而只保留实际利率法。这是因为,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贷款以赚取收益。因此,出租人应将应收租赁款视为对其投资以及服务的补偿和回报,作为本金回收和融资收入处理。在租赁期间内任何时间的未收回贷款金额即为未收回租赁投资净额的金额。相应地,各期的融资收入也应按照未收回租赁投资净额和租赁内含利率来确定。这种确认各期融资收入的方法考虑了“折现”的因素,也即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的因素,计算比较准确、分配结果较为合理。旧准则中的直线法、年数总和法作为实际利率法的补充,只是因为这两种方法的计算和操作要比实际利率法简单得多,但却偏离了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
  (四)融资租赁下出租人会计处理的差异
  1.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新准则中将其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而旧准则是作为当期费用。新准则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这些初始直接费用是为形成财务收益而发生的,应当与其租赁收益相配比,体现了收益与其相关费用配比的原则。
  2.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由于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因此新准则中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与旧准则相比就多了初始直接费用这一块。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一样,仅使用实际利率法。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得租赁各期能够获得稳定的投资报酬率。具体做法是,按照各期未收回租赁投资净额乘以净投资报酬率来计算确认各期的融资收入。
  (五)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的差额确认问题
  旧准则规定,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新准则却是如果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益。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二、新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对比分析
  
  (一)关键术语的差异
  1.租赁的定义。新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而IAS17则为:在一个议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某项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换取一项或一系列支付的协议。显然,IAS17以“一项或一系列支付”代替了租金,更加科学严密。因为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获取的不仅仅是租金,还包括担保余值以及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的任何款项等。
  2.未担保余值的定义。新准则将其定义为: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其中,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而IAS17则为: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否变现,或其变现只是由出租人的关联方给予担保的那一部分租赁资产余值。
  (二)融资租赁下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优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次选租赁合同利率;在上述两种均无法取得的情况下,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而IAS17则为一般选用租赁内含利率;次选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所谓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可能在同样的租赁中必须支付的利率,或者在这种利率不能确定时,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能以同样的条款和同样的担保,借入为购买同一资产所需资金的利率。
  (三)融资租赁下出租人会计处理的差异
  新准则中,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而IAS17中,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已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按等于该租赁项目投资净额的金额将其列作应收款。因此,出租人在一项租赁中的投资是一种应收款,即收取一系列租赁“付款”的权利。这些付款包括最低租赁付款额和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显然,IAS17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包括未担保余值,但不含融资收益,融资收益在每期按未收回租赁投资净额乘以回报率计算,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而我国租赁准则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含融资收益(即利息收入),且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收益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分配确认为各期收益。在租赁开始日未担保余值不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一部分而是单独入账,这是由于未担保余值是出租人自身负担的那部分余值,没有人担保,能否收回没有保证。这样处理适应了我国会计人员的思维模式,有利于会计人员对准则的理解执行。
  
  三、新准则中表述不明确之处
  
  (一)关于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
  新准则指出,“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的,也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笔者认为,这里应明确阐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是指该资产全新时的可使用寿命还是以租赁日为起点的尚可使用寿命。结合旧准则的观点,笔者认为这里应指“以租赁日为起点的尚可使用寿命”。
  新准则指出,“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租赁,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由于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最低租赁收款额并不一定相等,必然会出现“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一旦出现这种情形,是允许双方都将该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还是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一方将该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新准则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在判定经济业务类型时,应以该经济业务对会计主体所产生的经济实质作为判断依据。因此,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就应该按以下的方法处理,即如果是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那么承租人就应将该租赁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那么出租人就应将该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二)关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差额的处理
  新准则指出,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可见,租赁准则与债务重组准则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一样,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将公允价值作为出租人对外交易的计价基础。那么,对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呢?新准则并未明确。参照其他新准则的做法,笔者认为,应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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