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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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晓莉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保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但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违纪违规等问题较为突出。本文拟针对这些内容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及稳定运行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社会安定和经济正常发展都十分重要。
一、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是社保基金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
目前,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在进一步完善之中,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社保基金的规定较为散乱,缺乏完整性。从整体看,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有很多问题的处理仍然无法可依,对执法的监督也缺乏有效的保障,监管不严,基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达160多亿元,2001年以来追缴养老保险基金95亿元,追回冒领养老金1.6亿元。仅2005年,社会保险基金清收资金涉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就有云南、北京、天津、浙江、湖南、福建等6个省市。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征缴监督。主要是对参保单位、社保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缴费行为进行监督。
1.监督各类用工单位是否依法参保,是否全数办理参保,是否如实申报工资收入以及是否及时足额进行缴费。
2.监督社保机构是否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是否及时审核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是否及时汇总当月应收,是否按规定做好欠费管理工作,是否按实际收到的社会保险费进账,是否按实际数进入个人账户。
3.监督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否按实、及时收缴,收入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是否及时、正确地提供当月实收数以及对欠缴单位是否按规定收取了滞纳金。
(二)基金支出监督
1.监督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是否有骗取各项社保基金的现象。
2.监督社保待遇的审批机构是否按规定审核各项待遇,是否有放宽退休条件和提前退休的情况,各项待遇的计发标准是否合理合法等情况。
3.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基金,有无多支、少支或不支的现象,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是否及时处理冒领现象,确保各项待遇及时足额发到参保人手中。
(三)结余基金监督
1.监督结余基金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运营生息,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拨入支出户等。
2.监督结余基金是否及时办理转存定期存款的有关手续,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3.监督基金运营利息收入是否全部并入基金,各项基金有无挪用或变相动用等情况。
(四)基金管理监督
1.监督各有关机构在基金收缴、拨付、存储中是否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基金运行是否按制度有序地进行。
2.监督社保基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3.监督各项管理制度能否在基金运营中发挥作用。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构筑基金监督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遵循的主要方式和方法如下:
(一)必须是对其资金运行全流程的监督。包括从征集、偿付、结余到运营,从缴费单位、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到开户银行,都必须有严格精细的监督,不能出现任何细节的遗漏。
(二)必须是全方位的监督。整个监督必须是内外监督相结合,上下监督相结合,监督部门和群众相配合,形成立体、交叉的监督网络。
(三)根据实际情况划清不同职能部门、不同责任人的责任与权限。要坚持互相制衡原则,建立控制与化解风险的有机整体。
(四)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以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为主,及时纠正不科学的运营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五)做到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日常性的非现场监督为主。
(六)科学地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督。即监督理论要科学;监督机制要科学;监督手段要科学。
四、社保基金运行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基金监督对策
(一)社保基金在监管和控制方面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1.我国对于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及其制裁措施,还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
2.基金银行账户开设不够规范,增加了基金安全的风险性。
3.部分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不严,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甚至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收入、违规出借基金等现象。
4.个别地区出现了新的挤占挪用基金的现象,尤其是政府部门行为造成的挤占挪用基金的金额和比例都比较大。
(二)要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行,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监管措施
1.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危害社保基金安全或造成社保基金流失的部门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违法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应视情节严重情况,承担刑事责任。
2.相关部门应规范社保基金管理的运作行为,严格执行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运营全程,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3.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各项社会保险费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收。
4.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凡社会保险费必须及时入账,禁止基金账外循环。落实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披露信息,以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管理。
5.运用审计监督,确保社保基金专款专用。包括对社保基金预决算的审计监督,对社保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监督,对参加统筹的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收支的一系列内容的审计监督。
6.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基金管理和监督,严防社保基金被挤占或挪作他用。要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坚持基金预决算审批制度和银行开户认定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7.建立健全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参保人的知情权。
8.建立全方位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队伍,加强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要选配必要的财会、金融、法律等专业人员,充实社保基金监督队伍,充分保证各项基金监督措施的有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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