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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对有关公益金核算处理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庄京晖 武晓刚

  【摘要】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了《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规定不再计提公益金。本文试分析说明取消公益金的现实意义,以及对会计核算处理的影响。
  
  公益金是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是有专门用途的留存收益,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准备资金。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初期,鉴于一般企业属于“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不仅有自己的医院、食堂、托儿所等福利设施,还要解决职工住房问题,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中,首次明确了公益金的提取方式及其用途,公益金制度解决了建造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资金来源。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办社会”职能向社会分离,我国住房、医疗制度及其他一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移交社会,目前除少数国有企业外,多数企业已基本没有在“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支出,法定公益金如果一直提取,而又没有现实且又合法的用途,此项资金越积越多,不仅会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而且给企业支出带来较重的负担。新《公司法》公益金制度的取消较好地为企业解决了这些问题。
  
  一、新旧《公司法》对公益金的规定
  
  (一)新《公司法》对公益金的规定
  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旧《公司法》对公益金的规定
  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180条规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旧《公司法》未对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总量作出限制,即只要有利润,就应当提取。与公司法的规定相配套,有关企业会计制度也对法定公益金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法定公益金是公司权益类的一个项目,其使用进一步明确在“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范围之内。
  
  (三)新旧《公司法》对公益金处理的区别
  新《公司法》取消了提取税后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以及法定公益金的具体用途的规定。
  
  二、新旧《公司法》对公益金的会计核算处理
  
  (一)旧《公司法》对公益金的会计核算处理
  企业提取公益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按规定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时,借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二)新《公司法》对公益金的会计核算处理
  财政部《对〈公司法〉实施后的财务问题处理通知》(简称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这种变化将直接影响到利润分配时的会计处理,也影响到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的编制。现分别对不同情况下公益金的处理进行分析。
  1.已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的企业
  《通知》规定,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余额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
  可见,将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后,资金的使用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益金作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不能挪作他用,随着企业产权多元化,企业投资者的利益与职工利益不再具有完全的一致性,公益金的存在损害了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引发企业投资者与职工的矛盾;而作为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后,企业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反映了企业所有者应享有的权益。
  2.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
  《通知》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企业使用公益金建造的职工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一直以来作为公益性设施管理;新《公司法》施行后,将按照生产经营类设施的相关管理制度管理,使用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和费用中。
  3.外商投资企业
  《通知》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继续提取的应经董事会确定,并作为负债管理。
  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付福利费
  可见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已经把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收益和福利作为负债管理,具体表现为公司的成本费用。当所有者并未向职工支付这部分收益和福利时,它表现为公司对职工的负债。新《公司法》施行后,外商投资企业应进一步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
  
  三、新《公司法》对公益金处理的现实意义
  
  (一)使企业投资者所有权与受益权统一起来,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在明晰的产权制度基础上,公司制的企业已经成为企业中主要部分,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产权归属明晰,取消公益金,进一步体现了“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
  
  (二)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为企业长远发展壮大实力,提升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公益金不再提取之后,原先留存的公益金并非归全体职工所有,而是归全体股东所有,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将增加,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业绩。企业不再“办社会”,减轻了负担,企业的发展后劲增强了,也有助于吸纳和留住人才,为企业今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三)促进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推广、福利货币化的实施,使职工有能力不再依赖公司提供的服务。社会保障体系以其优质的服务及其完善的设施为个人提供的福利比企业提供的福利更有吸引力。随着公益金制度的取消,更多的社会保障功能会应运而生,社会保障体系会更加完善。
  
  (四)有利于国内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下,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公益金科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科目,由于它的诸多不合理性,再加上实际意义不大,在国际上很少采用。取消公益金科目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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