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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谁来买单?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沈瑞立

  
  911事件、“卡特里娜”飓风、印度洋海啸、日本大地震和年初中国50年不遇的特大雪灾,这一系列令人震惊的新闻事件,一幕幕惊心动魄的画面背后带来的是巨额的经济损失,也引发了人们对巨灾风险的重视。
  所谓巨灾风险,简单地说,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保险的重要功能是防灾防损,分摊损失,对于风险灾害发生后的灾后重建往往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911事件发生的2001年度,人为和自然因素造成全球保险赔偿累计金额超过320亿美元,而其中半数以上与“911”恐怖袭击有关,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帮助了很多家庭和组织走出灾难的阴影,但911事件也直接导致一些实力较弱的保险公司破产。那么,巨灾风险该如何化解?谁又来为巨灾风险买单呢?
  
  巨灾风险由来
  
  14世纪开始,海上保险在西欧各地商人中间流行,逐渐形成了保险的商业化和专业化。随着海外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越来越大,客观上产生了分保的需求。1370年,一位意大利海上保险人首次签发了一份转嫁风险责任的保单,这份由保险人为了转嫁自身风险而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的二次风险转移合同被视为首张再保险合同。
  18世纪中叶以来,工业革命兴起,随着工商业的繁荣与发展,带动了保险业的相应发展,也使再保险从内容、方法到组织形式诸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至19世纪中叶,出现了专业的再保险公司。
  19世纪后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工业的持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巨灾风险巨额损失不断增加,带来了对再保险的新的要求。
  
  巨人间的竞争
  
  一般来说,对于巨额风险实力再强的保险公司也无法独家承担,因而需要有再保险(分保)的安排,直接收集风险的保险公司称为原保险人,而接收原保险人分出风险的保险公司称为再保险人,可以是普通的保险公司,也可以是专业的再保险公司。我国保险法将再保险业务分为人寿再保险业务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允许一般保险公司在监管范围内从事再保险业务。但从国际风险市场上来看,大规模的并购导致全球再保险市场集中度较高,70%的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分别由全球前10大再保险公司占据。种种迹象表明,今后国际再保险市场将是巨人间的竞争。
  
  巨灾证券化
  
  对于政府来说,直接用财政拨款来应对巨灾风险是一种效率低下的方式,因此近年来,关于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讨论甚嚣尘上。所谓巨灾风险证券化,是指保险人或再保险人,通过发行金融工具,将承保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的一种风险管理工具。通常巨灾风险证券化工具主要有巨灾债券、巨灾互换和巨灾期货三种方式。
  如果能建立起有效的机制,让风险在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市场之间逐级分散,将能够有效地化解巨灾风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巨额损失,从而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稳定,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作者为北京爱渡理财工作室首席理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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