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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环境下的反洗钱对策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反洗钱处课题组

  摘要:电子货币因其快速、方便和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成为犯罪分子最常利用的高效洗钱手段。本文介绍了电子货币和电子支付的发展过程,举例说明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几种手法,对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难点进行了分析,并对电子货币洗钱活动的防范与监管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货币;电子支付;反洗钱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2-0066-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2.16
  
  电子货币是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网络经济时代的新型货币形态,在主要发达国家得到了高度重视,对它的监管也不断在发展完善。我国由于金融信息化和支付电子化的发展历程相对较短,目前对电子货币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09第7号令中第一次出现了电子货币,但对它没有提出一个统一的官方定义,这并不意味着电子货币未引起足够重视。事实上,围绕着电子货币的发展以及由其引起的洗钱等违法犯罪行的讨论一直在进行。本文拟对我国电子货币环境下的洗钱风险进行分析,并探讨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电子货币与电子支付概述
  从广义而言,电子货币是所有电子支付工具的总称。国际清算银行将电子货币的基本要素归纳为:将货币价值存储在电子设备上、依现行货币单位计算及储值型或预付型。而欧盟新电子货币监管制度将电子货币定义为:电子货币发行商通过收取货币资金发行的用于支付教育目的、且能够被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的电子化的货币价值,表现为电子货币持有人对发行者所享有的请求权。欧盟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具有四个要素,即货币价值请求权、存储在电子工具上、收取的资金不少于已发行的货币价值及被发行商之外的其他企业接受为支付方式[1]。
  电子货币的种类和称谓林林总总各不相同,但功能基本相似。根据电子货币的流通形态,可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类。封闭式电子货币包括银行卡、电子票据等,是查询和划拨银行存款或对现存货币进行支付的电子工具,交易信息必须返回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开放式电子货币包括智能卡、电子钱包和电子现金。智能卡是把等额货币金额和相关的信息记录在卡上的芯片或磁条上,可以脱离银行账户使用,持卡人占有、支配该卡就跟使用传统货币一样,如社会保障IC卡、公交IC卡、电话IC卡、商场购物卡等。电子钱包是一个可以由持卡人用来进行安全电子交易和储存交易记录的软件,这类软件通常与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账户是连接在一起的①。电子现金(又称数字货币、数字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电子现金具有可传递性、匿名性和不可跟踪性。
  电子支付,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安全的信息传输手段,用电子货币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广义的电子支付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在我国包括大、小额支付系统和银行行内系统等基础设施。二是网上支付,指网上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的电子支付手段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目前网上交易的主要支付手段是银行账户和银行卡,网上支付最突出的发展是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的电子支付活动。三是电子支付终端,指利用ATM、POS、手机、电话等自助终端进行的支付,其中以手机支付为代表的移动支付在我国尚处初级发展阶段,但发展迅速。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首次在公开场合提出,将于2010年12月正式推出“超级网银”,即网银互联系统,它能为个人和单位用户提供跨行24小时实时的资金汇划、跨行账户和账务查询①。该系统将实现各家银行网上银行的互相联通,通过一个操作界面就能登录所有银行网银,直接向各家银行发送交易指令并完成汇款操作。此外,超级网银还允许第三方支付企业接入,利用该系统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由此可见,各种电子支付方式开始走向相互渗透和结合之路,使得电子货币的支付功能更为全面和强大,支付服务更为便捷高效。
  二、电子货币环境下的洗钱手法趋于复杂
  电子支付的便利性在为社会生活和经济金融提供更好服务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方便。在洗钱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电子货币及电子支付方式、便利程度和安全性高低有一定差别。在支付系统内流转的电子货币处于传统金融机构和法律体系的监控下,能有效降低洗钱的风险,但也不能完全杜绝。智能卡、电子钱包、电子现金都是为方便生活而发展出来的电子货币,主要用于进行小额支付,洗钱的风险相对较小;相比之下,网上支付是犯罪分子最常利用的洗钱渠道。但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发展,利用电子货币开展的支付方式越来越灵活,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多种方式配合,进行复杂的资金运转,使黑钱的来源变得越难以追踪,以下是几则案例。
  案例1,犯罪分子指使马仔用现金在实体商店购买高档奢侈品如女手提包,同时犯罪分子将小额的现金融入到金融体系。这一阶段发生在实体商店,这些店缺少反洗钱意识。犯罪分子将购买的高档奢侈品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在网上出售,在这一过程中会损失一部分犯罪收益,出售后回收的资金被支付到了出售者在国外的银行账户。
  案例2,2010年6月12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公布了一桩第三方支付企业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服务的案例。境外赌博集团“乐天堂”在国内成立了以“谷中城”公司为主的分支机构代为操纵和运作巨额赌资。赌博人员将赌资通过网上银行转给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上海快钱,参与赌博。上海快钱将收到的赌资转入谷中城开立的虚拟账户,谷中城再将大部分非法所得转给境外赌博集团,小部分作为回扣转给其招募的代理人账户。此案涉及的境内账号达数十万余个,每天交易数万笔。截止案发,谷中城每个月的转账金额2亿元左右,两年内共计50亿元。
  上述案例1显示犯罪分子巧妙地利用实体商业机构交易和网络交易两种方式进行洗钱,以较低的金额进入金融系统,避免被监管者监测。案例2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赌博案件,并涉及到资金的跨境流转。境外犯罪分子在境内设立代理机构,用于发展赌博人员和操纵赌资,境内代理机构则利用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平台中的虚拟账户,迅速地收付赌博资金,并将其流转出境。案例显示,现代犯罪分子能熟练运用各种电子支付方式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流转资金,使洗钱行为更为复杂和隐蔽。
  三、电子货币环境下洗钱监管的难点
  许多国家均视洗钱行为为犯罪行为链中重要的一环,都加以预防和打击。我国从20世纪末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已建立了一套以金融机构为主的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的法律法规,成立了金融情报机构,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每天接收来自于金融机构的海量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并进行分析。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拉开了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序幕。该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对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要依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本办法第一次明确了包括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内的电子支付服务商的反洗钱义务,弥补了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商的监管空白,扩大了反洗钱监管领域,使得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大大提高。但在取得这一系列成果的同时,反洗钱仍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含量高的工作,依然存在不少难点。

  (一)电子货币流转快捷性与监管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电子货币的流转速度很快,可以在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账户。洗钱行为通常以清洗黑钱为目的,为了防止黑钱被追踪,往往不会在一个地方停留过长时间,而是通过快速流转后就尽可能脱离监管机构的监管,回到犯罪分子手中。电子货币的方便、快速正符合洗钱分子的需要。与这种快速性相对的是监管手段的滞后性,洗钱行为从开始到被发现需要一个过程,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分析确认后,移交给司法部门处理也需要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洗钱分子往往已成功地完成资金在支付系统内的转移,并有充足的时间将资金脱离支付系统,资金一旦脱离了支付系统就很难追踪其去向了。在上述公安部通报的案例2中,公安机关查实的涉案资金高达50多亿元,但由于涉案账户分布在全国各地,造成了资金追查的困难,导致最后被冻结的资金只有1.1亿元,其余资金均已流转一空①。这除了办案程序的原因造成外,也暴露了我国的账户管理制度上的一些问题。
  (二)第三方支付服务反洗钱义务履行问题
  在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2号令实施前,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缺失导致了反洗钱工作的诸多困难,第三方支付的种种规定一直受到诟病,如第三方支付的匿名性、允许用虚假资料开立虚拟账户、资金的流转不受监测、第三方支付服务者对利用其开展的一些违法行为的不作为等,以上监管的缺失必然导致第三方支付不需要对其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没有了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工作就失去了根基,也就无法开展了。随着中国人民银行2号令的出台,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的基本从业规则,也明确将其纳入反洗钱义务履行主体,但实际操作还存在问题。如2号令规定,支付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但目前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均只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的规定还是空白,第三方支付履行义务的依据就成了无源之水。因此,要想真正推动第三方支付开始履行反洗钱义务,必须推出更为详细和有针对性的制度。
  (三)反洗钱数据关联分析难以开展
  这里的关联分析是指将个人或企业、其他组织的银行账户来往、交易行为、投资等不同类型的对象联系在一起的技术,通过探索这些不同对象之间的关系来标出交易活动的网络,从而发现非法活动。关联分析是在分析者广泛占有各行业信息和数据基础之上的。目前进行的洗钱活动大多具有交易频繁、交易主体多变的特点,同时还存在实体交易和虚拟交易混合,电子货币和现金使用并存,大量利用支付系统、网上支付等实现异地外汇资金划拨等现象。要识别这些行为,理清其中的脉络关系,进而掌握犯罪事实,都离不开关联分析。但目前我国反洗钱监管部门获得洗钱线索的来源和方式都比较单一,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同时,我国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严重,共享程度低,因此,就反洗钱信息和数据的广度和深度来看,还远不具备开展关联分析的条件。
  (四)电子货币转移的跨地域性与管辖权的有限性矛盾
  电子货币的支付体系,突破了资金划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仅仅通过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能够瞬间完成跨国资金周转。与此相反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网上支付的监管责任存在差异,对与网上交易与支付相关的司法管辖权也不同,这些问题给各国FIU和执法部门调查和处理跨国洗钱案件带来困难。特别是在对洗钱行为打击不力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无能力对洗钱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这种不平衡状态削弱了打击洗钱行业的效果,为跨国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加强防范电子货币洗钱后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监管技术和手段,提高对洗钱线索的处理效率
  电子货币和电子支付仍处于发展中,可以预见其的应用会越来越广泛,功能也会越来越强大。与此相适应,监管技术和手段也必须进行革新,大力发展反洗钱网络监管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电子支付系统的监管。首先,不断完善数据筛选和分析工作,提高数据采集、筛选的准确性,从而挖掘出可疑资金的转移和支付线索;其次,不同种类的电子货币内部应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如各地都在发展自己的非接触式智能卡,标准、实施方法都是不一样的,统一标准带来的通用效果将使得不同的智能卡受理终端可以低成本共享,实现跨行业、跨地区发展,同时也便于统一监管;第三,建立统一的反洗钱电子实时监测系统,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反洗钱电子实时监测系统,搜集电子货币运营者的每日交易信息,包括支付系统、网上支付、电子钱包等各种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多层次分析,客户交易一旦不符合通常模式,将自动被计算机识别,实时提醒,由人工进一步甄别;最后,建立重大可疑线索的快速反应机制,对有重大洗钱嫌疑的线索应采取特别程序予以处理,提高办案效率。
  (二)细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者反洗钱义务,建立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
  打击洗钱行为是建立在传统金融机构的“了解你的客户、交易记录保存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三项基本义务上的,这三项义务同样适用于作为资金流动中介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者。在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者的反洗钱义务细则时,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不能与客户面对面的情况下,如何确保支付服务者准确地识别客户的身份信息;二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者提供的支付服务一般具有金额小、交易量大的特点,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既要避免标准过于宽松造成大量的垃圾数据产生,又要防止因标准过严造成有价值交易信息的遗漏;三是要建立对脱离传统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的电子货币的监管制度,包括利用第三方支付、智能卡、电子钱包等载体流转的电子货币的交易轨迹的跟踪和记录保存问题,以及如何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等。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关联分析机制
  要形成关联分析的能力,前提是必须有足够的信息支持,在这方面美国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做得比较成功。“金融犯罪执法网络”(The Financial Crimes,简称 FinCEN)是由美国财政部组建的金融情报机构,它综合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形成金融交易数据库,并结合其他政府部门及公众的信息(如执法信息库、商业信息库等)提供情报报告,并按需要反馈给金融、执法等相关部门。FinCEN的这种情报综合和系统分析的运作特点使其具有很强的洞察力,能挖掘出表面上毫无联系的工商企业与银行账户之间的内在联系,并能给出关联机构的信息。在具体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只需抓住任何一个环节,就能挖出整个洗钱链条[3]。我国应借鉴FinCEN的作法,努力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一方面,应允许金融机构合理使用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居民身份信息,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度;另一方面,反洗钱部门应与反贪、禁毒、缉私、反恐等部门加强合作,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此外,实现共享的同时还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和交流机制,为开展关联分析提供必要条件,提高打击洗钱及上游犯罪的能力。
  (四)加强国家间的反洗钱行政合作和司法合作
  反洗钱行政合作主要指情报的交流和共享。通过情报交流的进展可以逐步完成较大规模的数据库,对洗钱行为的流程做出更高层次的动态分析和量化分析,构建以科学手段打击洗钱的全球性信息化网络。行政合作的前提是各国均有金融情报中心或类似机构,集中一国的金融情报和相关信息,同时要有与收集和分析信息相适应的软件系统和信息技术,才能实现情报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反洗钱司法合作包括刑事管辖权、引渡、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合作,要有效打击洗钱犯罪,需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一方面要消除消极冲突的存在;另一方面还要对积极冲突下的刑事管辖权进行协调,合理确定刑事管辖权的顺序,避免出现管辖真空。同时,各国在对洗钱犯罪进行调查取证、引渡时应相互提供最广泛的法律协助,最终确保跨国洗钱犯罪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及时受到制裁。
  (五)借鉴国际经验,制定针对电子货币的反洗钱规定
  应尽快制定关于电子货币发行管理的相关法令法规,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监管,防止利用电子货币从事非法交易、非法转移资金及洗钱等犯罪,控制电子货币的风险。首先,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通过法规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资格,并将所有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畴,规定其必须履行反洗钱义务;其次,应对电子货币的存储额加以限制,如欧盟新电子货币监管制度(Directive 2009/110/EC)规定,不能充值的电子货币存储额不得超过250欧元,可充值的电子货币一年内最高交易限额为2500欧元;香港对Mondex电子现金的最高储值金额为3000元港币。通过限额管理防止洗钱分子利用电子货币大规模洗钱。
  
  参考文献:
   [1]钟志勇.电子货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7(9).
  [2]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R].2010.
   [3]胡晓翔,赵联宁.Internet网络银行服务与洗钱犯罪[J].金融研究,2001(11):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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