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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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喜
摘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自身特有的创新性成为现代经济中的有生力量,对于一国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起着战略作用。本文在对相关研究进行述评的基础上,分析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自身特征束缚、间接融资困难、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缓慢和金融政策扶植机制的缺乏。总结了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并提出了建立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支持体系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自主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12-0076-04
在我国,中小企业正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自主创新对提高产业竞争力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已成共识,尤其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中小企业更是发挥着独特作用。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自身特有的创新性、高成长性成为现代经济中的有生力量,也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和创新的重要力量。据统计,2007年全国65%的发明专利、80%的新产品开发由中小企业完成,其中大部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的。统计涉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是数量、销售收入还是出口都不逊于大型企业。①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
一、文献综述
在国外,目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进行研究的是比较金融理论,该理论从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两种融资模式的比较角度,分析了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国别金融制度差异(Gugler 1999,Kotaro 2000)。此外,国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研究,主要集中在信贷政策和风险投资研究两个方面。大企业容易获得信贷资金,在自主创新的资金支持上有一定的优势,而中小企业却很难获得信贷资金,从而影响自主创新。对于风险投资,Gilson(1998)[1]、Hellman(1998)、Manju Puri(2002)[2]等学者都认为鼓励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创新的一项重要金融政策。
在国内黄卫华(2003)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的初期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有必要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新渠道即融资租赁创新。[3]马良华、阮鑫光(2004)从经济学和博弈论角度探讨了造成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金融缺口的原因。赵淑华(2005)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分析,建议建设信用保障体系。黎海波(2005)、马欣欣(2005)、邹晓峰(2006)、田金明(2006)等分别对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等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验进行比较研究。[4]周新玲(2006)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融资机制进行研究,提出要完善财政性融资机制、健全金融性融资机制、构建补充性融资机制的设想。王岚(2006)剖析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包括融资体制不完善、中小企业自身不成熟、政府服务体系不健全等许多方面,同时设计了摆脱融资困境的组合方案,提出了可供操作的具体措施。闫江、马才华(2007)探讨了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路径,并提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倪杰(2008)从制度变迁的角色定位视角研究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上述研究在研究内容上以融资困境形成的原因、现状描述和对策为主,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限于直观的定性比较和描述,既缺少典型的个案研究,也缺少实证分析;在研究重点上,主要侧重于从企业生命周期角度分析不同的融资方式和效果,缺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进行系统性的研究。而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特征的束缚
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规避风险意识增强,信贷资金日益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集中,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仍然困难。这主要归因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特征,其在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等各方面都具有高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发展容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变数大且无法预测;企业贷款多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急、频率高且管理成本高;企业发展历史短,规模小,缺乏可用于抵押的实物资产;企业竞争力脆弱,管理水平较低;企业缺乏信用记录,信息透明度很低。[5]上述特征决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很难在市场机制之下从银行取得足够的贷款,也难以从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筹集到充足的资金。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存在体制性障碍
信贷融资需要相应的担保,但是处于发展和创业时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各项投入以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为主,而固定资产投入相对较少,这种现状与金融机构贷款流程要求的未来还款现金流的稳定性、未来风险的可预测、可控制性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同时,即便目前已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但是贷款资金规模偏小,知识产权质押环节多、难度大,具备开展该融资业务的中介机构数量较少,远不能满足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缓慢
我国已经形成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在内的金融市场格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有金融机构贷款、证券融资、创业投资等多种形式,其中贷款是主要融资方式,股市融资仍处于次要地位。首先,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底限都是由《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与主板市场同样的标准。从实践来看,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越来越集中在现金流稳定的企业群体上,规模已经远远超出了政策和统计意义上的“中小企业”标准,且上市企业行业泛化。同时,拟上市科技型企业和可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数量远超过了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数,增加量也大大超过了中小企业扩容得速度。其次,中关村代办系统市场容量小。经过3年多的运行,中关村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数量偏少,远低于原有估计水平。
(四)科技投资缺乏健全的金融政策扶持机制
面对科技投资的高风险,仅靠市场并不能完全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初创投资需求。目前我国科技投资体制尚缺乏完善的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虽然国内已有多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对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科技小企业的孵化器以及政府引导下的银企合作等。但是均是部门性或地方性组织,财力有限且多数规模很小,覆盖面狭窄,与国外相比远未形成区域或全国范围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难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
三、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
(一)宽松的融资渠道
欧盟中小企业利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融资租赁、透支、银行贷款、风险资本融资等。其中最常见的融资机构是银行,2005年对欧盟原15个成员国的3047家中小企业管理者的调查显示,近八成的企业是通过银行获得资金支持。此外,融资租赁和透支也是欧盟中小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此外,欧盟专门设立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欧洲投资银行(EIB),该银行利用本身的资金和借助资本市场,通过全球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和阿姆斯特丹特别行动计划三种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
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资金融通参与度很高,并进行资金支持,主要通过三条渠道:一是由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二是政府全资或部分出资成立为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保险和担保的机构;三是政府认购中小企业的股票和公司债券。另外,政府还设有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民金融公库等政府金融机构。政府的积极参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能力,并成为中小企业稳定的资金供应渠道。
(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美国拥有一个贯穿全国、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的融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根据覆盖的范围,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直接操作的全国性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二是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三是社区性小企业担保体系。同时,美国还成立了由中小企业局,企业局在小企业创办之初为其发展提供贷款担保。
欧盟主要通过欧洲投资基金(EIF)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EIF通过三种方式提供融资便利:一是融资担保,二是股权参与,三是“增长和环境”引导项目。日本早在1953年就在全国建立了52所信用保证协会来专门为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提供担保。现已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府还建立了由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公司组成的信贷保险系统。
(三)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健全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促使美国中小企业迅速地发展,美国有世界上最完善的二板市场――纳斯达克市场。纳斯达克市场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其上市标准比较宽松。同时,美国的证券市场层次性也较强,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每一层次中都有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的证券市场。第一层次是全国性证券市场,其中美国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新兴中小企业,其上市条件比纽约证券交易所低得多;第二层次是地方性证券市场,其中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依法办理注册小型地方性证券交易市场,主要服务于地方中小企业;第三层次是“场外交易”市场,是未上市企业证券或上市证券的非集中交易,包括柜台交易、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即第二板市场、第三板市场和第四板市场等。
为了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日本专门设立经营风险资本的金融机构,对风险企业进行股份资本投资,包括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和民间风险资本投资事业组合。风险资本机构的建立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支持作用。日本于1991年启动了本国柜台市场网上交易系统JASDAQ,虽然在市场规模、股票流通性方面都不如美国,但还是从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多的渠道。
(四)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起,中小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引起了有关国家决策者的高度关注。美国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自1953年起先后制定了几十部具体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1953年的《国家中小企业法》,1958年的《中小企业投资法》和《小企业法案》,及后来相继制订的《中小企业政策法》、《扩大中小企业输出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法》等,这些法律都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欧盟各成员也十分注重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及其融资的法律体系。意大利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为其融资提供法律保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基金法》、《特别银行法》、《中小企业融资条例》等,形成了私营中小企业融资法规的框架。瑞典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政策法规小组,以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中小企业的现有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和简化,同时对各部门出台的涉及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进行评估和修改,以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日本是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的国家之一,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政府已制定了《国民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扶持股份法》等8个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构建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必须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世界各国经验表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必须依赖外部资金的支持。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
(一)多渠道引入资金且进行合理配置
首先,加强政府引导,大胆创新科技资金筹措和运行机制,多渠道筹集科技资金。比如,以政府科技经费做配套资金和“种子资金”,引导、吸引国内社会资金和海外资金,甚至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支持在本区域内建立更多的民营风险投资基金和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等。其次,合理配置财政资金与金融资金。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集中在研发与项目启动阶段,而金融资金支持则集中在创新成果的推广阶段。最后,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基金。引导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将资金投向极具发展潜力的中小科技企业群体,以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凸现创新基金的“杠杆效应”。同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以适当引导金融机构对自主创新企业提供差别化、标准化的金融支持。
(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通行做法。目前世界上已有半数国家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而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才刚刚起步。一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担保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代偿的发生难以避免,如果仅靠担保机构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损失。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担保机构的代偿坏账补助。使担保行业承担的社会贡献与政府扶持力度相一致。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建立了风险补偿基金,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二是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设立再担保基金,用于对民营担保机构的资金扶持,提高信用担保机构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分散其经营风险。三是从政策上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资本参与担保公司投资,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银行扩大信贷投入
一是鼓励银行把资金投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探索对商业银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或风险补偿的有效途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门槛,同时适当转变方式。支持银行开展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业务,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展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
二是探索设立科技银行,加大现有银行机构科技贷款力度,完善担保贷款体系。学习借鉴美国硅谷银行模式,探索成立科技银行,明确信贷政策导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是继续推进科技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险种。利用科技保险解决科研开发中的风险问题,为科研开发提供风险防护机制和保护体系,已成为我国科技发展战略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建议在技术(产品)开发责任险、员工福利计划、财产保险等方面制定有关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针对性强的保险产品,为科技创新活动化解风险。[6]
四是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工具创新。科技部门可以联合金融部门以创新的金融工具(如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放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进行融资,既使银行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弥补产业化的资金缺口,实现科技和金融、政府和社会多赢共利的目标。
(四)构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和规范化的直接融资支持,通过资本市场形成对资金、技术、人才的集聚作用,也为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创新型高素质企业,使投资者可以更多地分享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带来的经济利益。首先,积极配合创业板推出和运作。明确自主创新企业的标准,配合证监会做好上市筛选,努力研究既加强风险防控,又尽大可能降低科技型企业上市门槛,同时构建相对灵活的交易制度的路径。其次,扩大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试点。[7]在中关村园区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试点的基础上,争取将试点方位扩大到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后,建立全方位的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系统。推广北京中关村、苏州工业园区经验,围绕科技型企业走向资本市场,构建包括政府资金、创业风险投资、并购基金、银行贷款、科技保险在内的全方位支持系统,贯穿企业改制、挂牌、上市以及上市后扩大融资等各个环节。
(五)制定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
健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保障,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为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提供有力的保护和支持。但是,由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条文过于原则性,所以还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具体的法律,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法》等法规体系,以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主体的责任范围、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同时,逐步完善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必须有一定的信用作为保障,消除融资各方的风险顾虑。因此,还需建立一套包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注册、资产监管、财务信息管理、信用记录收集与管理等完善企业信用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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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傅博娜.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制约因素与对策分析[J]. 科技与管理,2009,(1).
[5]蒋玉洁,徐荣贞.自主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7,(11).
[6]科技部.科技金融重大问题研究报告[R].内部资料,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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