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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内部评级方法的应用与选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袁吉伟

  摘要:评级方法论是对信用评级本质的反映,主要包括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时点评级法主要应用于贷款定价、信用风险监测、限额管理等方面,跨周期评级法主要应用于长期信贷决策和监管资本计算等方面。不同评级方法将对银行信用等级的稳定性、监管资本要求等产生深刻的影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没有对评级方法论的应用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要求银行要首先明确内部评级体系的类型。
  关键词:评级方法论;时点评级法;跨周期评级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71-04
  
  一、引言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要求银行通过内部评级体系计算监管资本,进一步增强监管资本对于所面临风险的敏感性。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银行首先要重新构建适合监管要的内部评级体系,包括评级等级的划分、评级参数的估计、评级结果的使用以及评级体系验证等一系列内容。评级方法论(Rating Philosophy)是对经济周期的一种态度,反映了信用评级的本质,具体表现在评级使用何种信息、评级期限等方面,主要包括时点评级法(Point-In-Time,PIT)和跨周期评级法(Through-The-Cy,cle,TTC)。评级方法论是银行构建评级体系之前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违约概率(Probability0f Default,PD)和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等风险参数的性质、评级稳定性等方面,但是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一根本问题,本文从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内涵与应用着手,分析了两种评级方法对风险参数PD与LGD和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并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评级方法进行了选择,最后得出对我国银行的启示与建议。
  
  二、时点评级和跨周期评级的内涵和应用
  
  (一)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内涵
  实证研究表明,受经济周期影响,信贷也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虽然二者的周期并非同步。因而。就是否考虑经济周期因素而言,信用评级就需要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受到的关注较多,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较充分。而银行内部评级方法问题在20世纪末才开始受到重视。1998年,美联储的一份有关“美国大银行信用风险评级”报告中提到了银行在使用内部评级方法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和不明确性。2000年左右,巴塞尔委员会在工作论文中正式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但是并没有给出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准确定义。至今,理论界和业界对于两种评级方法仍有不同的理解,尚未形成比较权威的、被广泛接受的定义,尤其是在跨周期评级法的理解上争论更多。
  一般而言,国外学者或者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论文是从两个方面来定义和阐述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从评级所使用的信息角度去理解两种评级方法,时点评级法使用有关企业的所有静态和动态信息以及宏观经济信息,而跨周期评级仅使用企业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不对周期性经济变动做出反应。当然也有学者从违约概率性质角度定义两种评级方法,时点评级法是基于现时条件下企业的状况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所做出的评级,时点评级与未经压力的违约概率相对应;而跨周期评级是考虑整个经济周期,根据企业可能出现的最坏状况或者极端事件压力测试下的承债能力所给予的评级,由此跨周期评级是与压力状态下的违约概率相对应的m。
  两种视角都体现出信用评级如何处理经济周期因素的方法,进而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从所使用的信息角度理解评级方法论对于建立合适的评级模型和选用恰当风险因子具有较大指导意义。从违约概率性质的角度理解评级方法论,能够清晰反映出评级与违约概率的互动关系,更深入的刻画出经济周期对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影响。
  (二)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应用
  时点评级法基于评级企业现时状况考虑,评级期限较短,多为一年,也可能2-3年甚至更长时期,评级结果能够精确反映企业的信用风险程度。跨周期评级是基于较长时期内的经济周期出发,评级限期可能为3-5年,或者整个信贷周期,评级结果较之时点评级精度要低,具有顺序评级特征。两种评级方法的不同特征使得它们在银行内部应用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时点评级法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应用范围较广,包括贷款定价、风险监测、经济资本配置、限额管理、收益分析等方面,而跨周期评级主要应用于长期信贷决策、确定监管资本等方面。
  
  三、评级方法对风险参数和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
  
  (一)评级方法与违约概率
  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要建立起内部评级体系,而且信用等级要与违约概率相对应。不同的信用评级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违约概率,时点评级法的等级会随着企业和宏观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此种情况下企业的信用等级变动较频繁,但是每一信用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是不变的。也就是说,经济衰退时,企业的违约概率将升高,其信用等级将被下调;而经济繁荣时,企业的违约概率将下降,其信用级别相应上调。跨周期评级结果不随经济周期变动,只会对具有长期性的变动做出反应,企业的信用等级较稳定。但此种情况下,信用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不是固定的违约概率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的,银行应该设定浮动的范围,当变动幅度过大时,就要调整企业的信用等级。
  就资产池违约概率而言,Heiffield(2004)以及巴塞尔委员会报告(2005,NO,14)实证研究表明,在经济周期内。虽然每个时点评级级别的未经压力资产池违约概率保持稳定,但是压力状态下资产池违约概率却发生了变化。每个时点评级级别压力状态的资产池违约概率与经济周期是正相关的。同样,在经济周期内,每个跨周期评级级别的压力状态下资产池违约概率保持不变,而未经压力资产池违约概率则与经济周期是负相关的。因此,银行不仅要区分其内部评级法方法,还要明确其违约概率性质,这样才能正确理解信用风险报告的内涵。
  (二)评级方法与违约损失率
  反映信用风险的两个主要参数是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要建立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的二维评级结构。对于实施高级法的银行来说,要建立债项评级,并且每一个信用等级要与相应的违约损失率对应。实证研究表明,违约损失率与违约概率具有正相关关系,经济衰退时,两个风险参数都会出现下降,进而导致银行的信用损失加大。
  银行违约损失率的估算都是基于银行内部数据和担保品的分类,影响违约损失率的因素主要为合同结构、经济周期、行业、以及公司状况等。根据Moody(2002)在其

违约损失率预测模型LossCalc的技术文件中披露的信息表明,合同设计对于违约损失率的贡献度为37%,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对违约损失率贡献度为26%左右。虽然现在学者对于违约损失率与评级方法的研究并不多,但是贷款合同变动较少,影响违约损失率主要因素多为静态的,这就决定了违约损失率的稳定性。而且从银行的做法来看,频繁变动债项评级也不是一种常规做法。《巴赛尔新资本协议》中已经明确提到要采用较保守的方法估计违约损失率。因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建立的债项评级通常具有跨周期性质,违约损失率较稳定。
  (三)评级方法与监管资本要求
  不同评级方法影响到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的稳定性,由于两个风险参数是计算监管资本的重要输入变量,进而评级方法将会对监管资本要求产生深刻的影响。从理论上讲,时点评级法下评级等级的变化将会引起监管资本的变动。也就是说时点评级下监管资本随着经济周期变动而变动,即在经济繁荣时期,所需的监管资本较少,但是在经济衰退时期所需保有的监管资本较高,监管资本的变动性较大。同样,在跨周期评级条件下,虽然信用等级不变,但是违约概率还是会浮动的,也会引起监管资本的变动。相比较而言,跨周期评级考虑了周期性因素,使得监管资本要求能够保持较高的稳定性,但所要求的监管资本较高。并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高级法下监管资本要求的波动性要比初级法的高,因为在初级法下,违约损失率是由监管当局给出的,不需要银行自己估算。
  Frieda Rikkers及Andr6 Thibeauh(2008)利用标准普尔数据库研究认为,压力状态下跨周期评级法所要求的监管资本比时点评级法高出76.4%,这与压力水平有关。时点评级条件下,经济衰退时所需监管资本要比平均水平高37%至76%,这也与资产组合的风险状况有关。未经压力跨周期评级法的资本成本要比时点评级法高9%。压力状态下的跨周期评级法所需资本成本则可能比时点评级高出75%。这说明,跨周期评级法可以降低监管资本的波动性,但是维持这种稳定性的代价是较高的。
  实际上,评级方法论除了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以及监管资本要求有显著影响外,还会对银行信息披露产生较大影响,原因在于时点评级下,所披露的信息更为真实,更能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而跨周期评级法下,违约概率精确度不高,因而银行披露的信息就会失真,不利于投资者以及公众对于银行的监督。评级方法论也将影响评级体系的验证,这主要是因为不同评级方法的特征以及对于风险参数的影响,监管部门需要针对银行所采用的评级方法选择恰当的验证工具。确保验证的效率。当前各个银行在评级方法选择的多样性为监管部门的验证工作增加了困难。所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评级方法论的影响具有广泛性和深刻性,这就要求银行和监管部门重视评级方法论的使用和研究。
  
  四、时点评级体系和跨周期评级体系的选择和建立
  
  (一)银行监管部门对于评级方法所做出的要求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未就银行评级方法论应用问题做出明确的要求,银行可以选择合适自身的评级方法,但是要求银行要明确内部评级方法所属的类型。一般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提到“要求使用长期数据估算违约概率”,进而推测新资本协议提倡使用跨周期评级方法。但是,这一推测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使用长期数据估算违约概率是为了获得更为稳定而准确的模型参数,不论是在时点评级法还是在跨周期评级法下估算违约概率时,都适用这一准则,也就不能由此得出以上结论了。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在其关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中,指出“评级方法论是其监管的重要方面。银行要明确所使用的评级方法论的类型,制定企业评级迁移的政策,明确评级等级变动对于监管资本的影响”。我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第四节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中提到“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时点评级法、跨周期评级法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评级方法估计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商业银行的债务人评级应同时考虑影响债务人违约风险的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所采取的评级方法如何考虑系统性风险因素的影响,并证明其合理性”。
  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各有优劣,在没有深入研究的情况下不能说哪个更好。因此。或许是出于谨慎的考虑,各国银行监管部门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保持了一致的口径,允许银行自行选择评级方法。从监管角度看,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是第一目标。银行所保有的资本波动性过大,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时期,为补充监管资本要求必然压缩信贷投放规模,也将会对实体经济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甚至如果银行没有充足的流动性确保持有足够的监管资本,将会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部门更偏好保持稳定而充足的监管资本,这就意味着不论是巴塞尔委员会。还是各国监管部门在评级方法的选择上可能会更倾向于跨周期评级体系。
  (二)国际商业银行在评级方法上的选择
  根据Treaty及Carey(1998)和2000年巴塞尔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国际商业银行并没有明确区分评级方法的使用。从实践看,很少一部分银行使用跨周期评级,还有部分银行使用混合评级方法,大部分银行选择使用时点评级方法。这与外部评级机构形成很大反差,因为国际知名的信用评级机构都宣称使用的是跨周期评级法。由此可见,国际活跃银行在评级方法的使用上呈现多样性,并且多数使用的是时点评级方法。造成这一现实的原因可能有如下几点。
  1,出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跨周期评级和时点评级是收益性与稳定性之间的权衡。跨周期评级所要求的监管资本较高,有利于金融稳定,但是其成本也是较大的。银行是追逐利益的经济部门,需要为股东增加价值。选择时点评级可以降低监管资本需求量,虽然在经济衰退时监管资本需求增加较多,但是通过经济繁荣时期的大量放款来弥补,这样就有利于提高经济资本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2,银行多使用时点评级与违约概率模型有关。一般认为专家判断的评级方法可能更倾向于跨周期评级法,而以市场信息为主的统计模型则偏向于时点评级法。有时候,时点评级法下企业信用等级变动较少,而被误认为是跨周期评级法,这主要是由于评级模型的输入变量变动性较小的缘故。以财务信息为主要输入变量的评级模型就存在这样的问题。银行现今更多使用的违约概率模型为结构性模型诸如KMV模型,此类违约概率模型以市场信息作为主要输入变量,并且随着市场信息的波动而波动,从而形成了时点评级法。
  3,银行对于评级结果的多种使用目标。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需要不同评级方法的结果,因此导致了银行在建立信用评级体系方面的不一致性和多样性。
  4,相比时,最评级体系,跨周期评级体系更难建立。时点评级体系较容易建立,而跨周期评级建立起来相对较难。时点评级可以利用企业的所有信息和宏观经济信息就可以建立起来,而建立跨周期评级体系需要将长期因素和周期性因素相分离,确保违约概率模型所考虑的因素与系统因素没有关联性。这会增加建立跨周期评级体系的工作量,维护成本也较大,使得跨周期评级法的实际应用范围不广。
  
  五、对我国银行的启示与建议
  
  我国将于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都开始已建立或整合内部评级体系,并聘请了外部咨询机构,以适应监管需要。但从现有资料看,国内监管部门、业界专家以及学者都比较注重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参数的估计、评级验证方面的研究,对于银行内部评级方法论问题研究较少,甚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可能会导致银行评级结果应用、信贷决策等方面的失误。鉴于评级方法论的重要性,在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如下。
  一方面,要加强评级方法论研究。监管部门应正确认识不同评级方法可能对银行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所产生的巨大影响。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的实践和研究成果,组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进一步研究在我国实际情况下,不同的评级方法对监管资本、评级体系验证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对评级方法论有深入认识。并用以指导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正确应用评级结果进行贷款定价、信贷决策。
  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应用时间较短,大多以定性为主,缺乏定量基础。从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策略看,在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之初,最好以建立混合型评级体系为佳,即在时点评级的基础上融入压力测试等步骤,考虑经济周期可能对违约概率产生的影响,确保信用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所保有的监管资本的充足性。待时机进一步成熟后,各商业银行可以考虑构建PIT―TTC双重评级体系。以适应银行风险管理和业务经营的多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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