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谈投资收益的认定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芳霞

  一、投资收益的确认
  
  企业投资收益的产生是因为对外投资行为引起的,对外投资从本质看是一种资产换得了另一种资产,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投资收益是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过程中形成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企业对外投资过程形成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收到的现金股利或者债券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同时列入“应收股利”或者“应收利息”,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金额可以可靠的计量,符合收入的定义。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分得的利息作为企业的收益列入当期投资收益,导致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同样可以列作收入。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来讲,在投资期间,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时,投资企业分得现金股利时,可以按持股比例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一方面这种收益可以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另一方面金额也可以可靠计量,也符合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列做企业的收入;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时,当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这种投资收益最终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金额可以计量,同样可列作企业的收入。
  
  二、投资收益的不确认性
  
  [例1]甲企业2010年1月1日取得乙企业30%的股权,支付价款3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9000万元(假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甲企业在取得乙企业的股权后,能够对乙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投资时,甲企业按现行准则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00
  2010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500万元,甲企业和乙企业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双方企业之间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
  甲企业应享有的份额为500×30%=150(万元)
  甲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500000
  贷:投资收益1500000
  2011年4月10日,乙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300万元。甲企业按持股比例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9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90000
  2011年5月28日,甲企业因为资金紧张,将上述拥有乙企业的全部股权进行出售,所得价款为3012000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甲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120000
  投资收益 129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0000000
  ――损益调整 1410000
  [例2]2010年6月1日,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发行的股票5万股,支付价款为30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5000元,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购入股票时,甲公司按现行准则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300000
  投资收益5000
  贷:银行存款305000
  6月30日,乙公司的股票市价为每股6.50元。
  甲公司确认股票价格变动的账务处理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5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000
  2010年7月15日,甲公司以每股5.80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款项存入银行。
  甲公司出售股票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9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000
  投资收益1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300000
  ――公允价值变动15000
  
  三、投资收益不同情况的会计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②属于净收益,列入“营业外收入”,属于净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同理,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长期股权投资时,应该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贷方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借方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相应调整企业的利润总额。
  将上述例1甲企业2010年1月1日对乙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调整为:
  借:银行存款 30120000
   营业外支出129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00000
   ――损益调整1410000
  将上述例2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发行的股票5万股,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会计处理调整为:
  甲公司出售股票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9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000
  营业外支出1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300000
  ――公允价值变动15000
  综上所述,投资收益在确认的时候,不能全部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确认。对于持有期间实现的、确实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列入收入要素,如若损失,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冲减企业的收入;对于处置等情况引起的收益增加,作为投资利得,增加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301营业外收入第一条中加上投资利得。对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和其他长期资产处置一样作为损失加以确认,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711营业外支出第一条中加投资损失。列入利润要素。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年版。(编辑 代 娟)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9543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