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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会计视角的央企EVA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爱军

  一、央企EVA变量解读
  
  (一)净利润以净利润作为计算经营净利润的起点,并且综合其他八个变量的情况,包含了以下信息:一是计算EVA的净利润既包含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也包含了少数股东损益。这是因为: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包含了少数股东股益,基于对等的原则,应在计算净利润时也应将少数股东损益纳入;EVA关注的是公司管理层的经营业绩,即管理层是否为股东创造财富。因此,EVA应从企业整体、从全体股东角度去评价管理层进行价值创造的过程。二是计算EVA的净利润包含部分营业外收支差额。根据EVA考核细则,对于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减半计算。另外,如果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企业重组等情形,严重影响EVA值的,国资委予以酌情调整。由此可见,EVA虽然在计算过程中尽可能消除偶然因素的影响,但仍然未将与经营无关且不可控的因素全部剔除。三是计算EVA的净利润包含了部分政府补助。由于央企的经营行为关乎国计民生及国家经济安全,不以盈利作为其唯一目的,为了维持良性运营,获取政府补助构成了央企利润的重要来源。将与经常活动有关的补贴收入纳入企业的经营净利润,将促使中央企业采取各种途径获得国家的巨额补贴,从而导致经营业绩上的不足有可能被掩盖。四是计算EVA的净利润包含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未包含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EVA,有可能使企业面临顺周期效应,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五是计算EVA的该净利润已消化了计提的各种减值准备。由于各项减值并没有造成企业实际的现金流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将减值准备作为调整项目在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时加回,但央企在计算EVA时,为了避免将减值准备作为调节阀,不予作为调整项。六是以净利润作为计算EVA的起点,不能杜绝企业粉饰报表、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为了迎合国资委的考核期望,业绩好或不好的企业都有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报表业绩好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可能更好;报表业绩差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可能更糟糕。
  (二)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是国际上计算EVA时较为常见的调整项。根据考核办法的解释,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其中包含了以下信息:一是财务费用中包含的汇兑损益、手续费用、利息收入等在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时不能作为调整项。二是该调整项目包含了费用化的长短期借款利息、票据贴现利息支出、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等。三是对于当年资本化的利息费用,不能作为调整项加回,而是在其计入资产的成本之后,随着资产的消耗予以逐年补偿。
  (三)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根据考核细则,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其中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信息:一是该调整项与实际影响当年损益的研究开发费用(当年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已资本化的开发费用当年摊销数之和)不一致,更类似于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计算的当年的研发费用总投入。二是研究开发费的投入将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将研究开发费用作为净利润加回,其目的在于鼓励央企加大研发投入、进行科技创新。三是将研究开发费作为调整项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是有可能导致盲目进行研发方面的投入,导致研发投入产出不配比、效率不高的问题;也有可能存在将其他费用挤入研究开发费以获得较高的EVA值的情形。
  (四)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根据考核细则规定,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减半计算,具体包括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性资产转让收益及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从中可以发现:一是非经常性收益在计算净营业利润时减半,体现了国资委挤掉利润泡沫、提高央企盈收质量的决心。二是该条款由于规定得过于细致,在实际中部分数据难以取得和验证。如考核细则规定,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属于非经常性收益,但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不作为非经常性收益。由于企业取得控制权或逐步减持失去控制权可能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当增持、减持频繁操作时,对于取得的收益在实际操作中不易区分。三是央企对于非经常性损失未有减半计算的规定,仅对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有豁免性条款。但实际上,非经常性损失与非经常性收益一样具有偶然性。这将使企业在财务上过于谨慎,将会使企业经营都在时行决策时,将应在短期处置以避免更大损失的事项进行延迟。
  (五)平均所有者权益一是所有者权益中包含的少数股东权益,同样需要作为所有者资本投入,计算资本成本。二是历年来累计的盈余公积以及在企业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股东无法自由进行支配,丧失了机会成本,因此理应计算资本成本。三是企业通过资本溢价、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资本公积,其性质属于准资本或附属资本,需计算资本成本;另根据谨慎性原则,将企业持有的部分暂未实现、计入资本公积的损益也一并计算资本投入,有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四是企业根据《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3号》计提未使用完毕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由于已经在成本中消耗,应视同为利润留存,因此,也须比照未分配利润计算资本成本。
  (六)平均负债由于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已将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剔除,因此,计算资本成本的负债还包括下列内容:一是交易性金融负债其对损益的影响主要是来自其公允价值的波动而非利息的偿付,但其作为一项名义上的负债仍需承担债务成本,因此,在计算资本成本时不能予以剔除。二是在非流动负债中体现的递延收益、企业由于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和矿区权益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以及根据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都是由于内部核算产生、且具有一定的内部负债的性质,均无需承担债务成本,按理应在计算时予以剔除;但考核细则在计算债务资本时未予扣除,应该是考虑到这部分负债所占比重不大、出于简化计算的需要。
  (七)平均无息流动负债 平均无息流动负债作为债务资本的调整项,需要在计算资本成本时予在剔除。一是并非所有的无息流动负债均可作为调整项扣除。如应付职工薪酬,属于无息负债的范畴,不予扣除是为了彰显央企对员工的责任,不得拖欠工资及其他附加费用。另外,应付股利(应付利润)同样不可剔除。二是并非已剔除的流动负债均属无息。如应付票据,如果属于合同约定的买方付息票据等,则属于有息;如果存在现金折扣的情形,应付账款也属有息负债;而其他应付款往往包罗万象,中间也可能存在一部分有息负债。
  (八)平均在建工程可以作为调整项在计算资本总额剔除时的在建工程是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之所以剔除在建工程,是基于在建工程在转为固定资产之前,不会产生与之相匹配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要求,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条件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给了企业较大的裁量空间,企业有可能因此延期结转固定资产。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资本总额,另一方面延迟折旧费用的摊销,使之可以获得较高的EVA值。
  (九)资本成本率 央企EVA对资本成本率进行了简化处理:原则上定为5.5%;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另对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从中可知:一是目前我国参照国际通行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计算资本成本率的条件尚不成熟,如果将资本成本率进行一刀切,可能诱使央企将财务资源与战略资本投向高风险的产业。二是资本成本率定得偏低。从国际上看,多数行业的资本成本率在10%以上,国资委本着稳健起步的考虑,把资本成本率基准暂时设定为5.5%,剔除债务成本之后,计算的投资者期望报酬率约为6~7%,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三是由于资产负债率设有警戒线,且一经确定,三年不变。因此,在确立资本率的基准年份,对于资产负债率徘徊在75%或80%左右的企业,不排除突击进行资产负债率的调整。

  
  二、央企EVA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一)减少调整项目,简化计算过程采用EVA的公司通常采用10项以内的调整方案。计算央企EVA的变量共有9个,但如果计算调整项,则包括利息支出、研发费用、勘探费用(特殊企业)、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转让资产(含土地)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在建工程、专项应付款(特殊企业)、特种储备基金(特殊企业)等共计18项,其用意是虽是为了更为精确地通过计算EVA考核央企负责人,以使央企的经营行为更为符合国资委的要求和预期,但企图用EVA来解决所有问题不适合。因此,对于这些调整项,应进一步精简。
  (二)差异对待企业,反映实际业绩EVA对所有央企总共规定了4个例外事项:(1)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加回。(2)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3)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4)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把不同的企业放在同一水平上考核,虽然名义上较为公平,但事实上,由于各企业情况不同,达到同样EVA值的企业,以此为准绳有失公平。因此,在设计央企EVA时,应充分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基础及不同规模的差异,对不同的行业设置不同的细化调整项。
  (三)出台计算指引,明确调整事项EVA考核细则规定,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可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究竟投入费用较大的认定标准是多少,调整项究竟按多少比例加回,考核细则未进行详细说明;另国资委还规定了当面临重大政策变化、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时,可以对EVA指标酌情调整。由此可见,为了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国资委保留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可能造成考核中的不公平。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对于EVA计算的相关调整事项,有必要进行详细的说明。另外,EVA计算复杂,将会使企业在实际计算时面临较大的困难,国资委可另行出台详细的计算指引。
  (四)增加社会责任,全面反映业绩央企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产运营效率不高、投入产出不匹配的现象,并且也引起了社会上的一些指责和不满。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央企经营者的业绩,建议将央企承担的社会责任予以量化,将表外成本也纳入EVA计算,使得EVA更为准确地反映经营者的业绩、反映央企实际的经济利润水平。
  (五)引入外部鉴证,消除会计扭曲EVA以相关财务数据计算为起点,有必要采取措施防止因会计扭曲造成的EVA计算不真实。一是从严审计,合理保证央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二是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成果,在进行年报审计的同时对EVA进行鉴证并出具意见,以此作为国资委参考依据,尽可能避免EVA计算不真实、不准确;三是重视其他政府部门及外部评价的结果。如对于研发费用调整项,税法也对于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做出了规定,并且在实际操作中较为严格,如果将此引入参照体系,数据之间相互校核,可减少将不属于研发费用的项目挤入研发成本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赵治纲:《EVA业绩考核理论与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编辑代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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