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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标准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章 涛

  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市场上有关主体所披露的与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有关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及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参与证券投资或交易活动,虚假陈述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实质性标准,侵害了投资者的权利。作为独立的第三者,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客观地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意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但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出现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中,会计师事务所也深涉其中。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公信力备受质疑,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陷入诉讼漩涡。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确定,应当同时考虑独立审计的特点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即一方面通过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追究,加重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使注册会计师增强法律责任风险意识,提高审计质量;另一方面,通过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合理划分,避免注册会计师陷入不必要的“滥诉”中去。而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认定则是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基础,因此,本文拟深入探讨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的概念与标准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过错的概念
  
  传统民法关于过错概念的观点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
  
  (一)主观说 主观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可以分为过失或故意等不同心理状态。其中,过失(negligence)是指,如果注册会计师应当且能够预见到报告内容有虚假陈述,但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而没有预见到,即构成过失;通常过失按照其程度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ordinary negligence)是指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关注,未能完全遵守专业准则体系的要求,导致未能发现重大错报、漏报;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是指连起码的职业关注都不保持,根本未能遵守专业准则要求执业。所谓故意,是指注册会计师明知自己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或职业道德的行为会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客观说客观说将过错看成是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其建立了一种以“注意义务”为标准的过失检验方法。如果行为人未能达到法律上要求的注意程度或违反了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就构成了过失。
  与主观说相比,客观说的衡量标准是客观的、统二的和明确的,不管行为人的思想意识如何,只要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注意标准就没有过错,违反了这些标准就有过错。这样的判断标准是比较公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标准同样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但这个标准是不同于普通人的,而是具有同样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同行所保持的注意义务,即应有的职业关注(due professional care,或称职业谨慎)。
  一般而言,“合理的注意义务”标准在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失时有两个要求:首先,“合理的注意”体现的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中的一般水平,或者称为普通水平,这个标准应当介于注册会计师中最优秀的专业人士和新手的水平之间;其次,“合理的注意”突破了当事人个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具体表现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规则。
  
  二、“合理的注意义务”的标准与“独立审计准则”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怎样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呢?最初,对审计职业关注的解释一直是法庭的特权,由法院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判定。但随着审计的复杂化,法庭对审计案例的判决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而审计职业团体日渐成熟,由这些权威职业团体制定的审计准则就逐渐成为对审计职业关注和技能要求的权威解释,也成了法庭判决的主要依据。但由此引发了会计职业界与法律界和社会公众的争议,即是否遵守了审计准则就等于保持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独立审计准则”是否可以作为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的标准等。目前关于“独立审计准则”能否作为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学界争议很大。
  
  (一)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法定标准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在我国具有法规的地位,是法律的渊源之一,法律赋予独立审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抗辩地位,即独立审计准则能作为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其理由是: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法规地位是由《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遵循了执业准则规定的程序,则视同其已尽法定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颜延。2003;白岱恩,2004;李明辉,2004;蒋尧明,2008等)。也有学者认为(刘正峰,2002;彭真明,2006等),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只是行业协会制定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认定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理由有:(1)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独立审计准则后,虽然要经过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批准,但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经过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的独立审计准则,是否具有公平性与公正性值得怀疑。(2)如果某一个行业可以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来规避法律责任,那其他行业应该也能这样做,如果注册会计师把独立审计准则视为保护注册会计师职业自身的手段,那么独立审计准则甚至注册会计师存在的意义也就失去了基础。
  
  (二)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标准争议的原因在这两种观点中,持前一种观点的多为会计执业界的专家;而后一种观点则体现了法律界专家与社会公众的一种态度。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对立的观点,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审计业务的特殊性与“公众期望差距”(the expectationgap)。现代审计的特点是以抽样审计为主的制度基础审计,由于成本一效益原则的局限,以及审计方法的局限,使得注册会计师只能适当地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性,而不是对财务报表的正确性提供绝对保证。应该看到,注册会计师在能力上有其先天性缺陷,正如《蒙哥马利审计学》所述:“如果有足够多的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与第三人共同参与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或共同破坏内部控制系统、那么不管审计工作做得多么细致,这种图谋在审查期间很难揭露出来。”审计风险相对于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的性质具有客观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认定标准,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不可能无所不能,他们也需要一个客观的标准来保护自己,以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达到更好的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
  但“公众期望差距”(the expectation gap)问题的存在。使得法律界从公众利益角度出发,严格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公众期望差距”是指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所能提供的担保责任发生了误解,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各种报表寄予了过高的期望,而会计职业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不可能达到公众所希望的要求,由此而形成的期望偏差。“公众期望差距”的存在,原因在于公众无法期待其他任何主体能够为其提供类似的信息。会计工作在证券的整个市场

生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此前提下,注册会计师以公众期望差距为理由,要求公众转变观念、改变预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违规操作、财务丑闻不断,以及我国注册会计师确实存在大量不规范运作等,法律专家认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方案之一即是通过加大法律责任的震慑增加整个会计界的危机感,从而以此为突破口,创造一个公平、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
  二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执行与“合理的注意义务”的差距。我国拟定的《独立审计准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适当的职业谨慎。但不可否认的是独立审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某些自利性利益要求:一方面,作为一个专业行业,为保持行业的可信任水平,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严格要求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程序规定非常详细、明确;而另一方面,为保证行业免受过渡的诉讼,独立审计准则要求保持适当的职业谨慎,但在保持“职业谨慎”和“适当关注”上则制定一些比较原则化的条文,这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提出免责抗辩。但在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时,如果会计界一味强调“程序真实”,反倒会有逃避责任之嫌,可能还会招致更多的非议。导致“独立审计准则”的执行与“合理的注意义务”的实质内涵上存在差距,这主要体现在:
  (1)审计准则的具体条款规定存在有限性和滞后性。审计准则的条款性规定不可能穷尽注册会计师为履行职责所应做的所有事,而且审计准则往往具有相对稳定性,一旦颁布,不易于随时修改,而社会环境的迅速变化会使审计准则存在一种滞后的趋势。因此,在各国所制定的审计准则中,一般都有“在执行审计业务和编写审计报告时须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这样的规定,作为审计准则具体规定的一种补充和发展,说明审计人员不能机械地照搬审计准则,而应以应有的职业关注为标准来指导其执业,对审计准则中未规定到的盲点地带和规定不恰当之处,应以应有的职业关注来进行判断。从审计准则加入“职业关注”这一概念来看,本身就说明了审计准则的‘菜谱’式细则现在不会、将来也决不会包括各种复杂情况,从而使审计人员推脱职业判断的责任。
  (2)对审计准则未做到实质性的遵守。在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中,受到指责的注册会计师往往会以自己“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为由进行辩解。但法院在考虑独立审计准则的影响时,往往是考虑注册会计师是否对审计准则尽到了“实质性的遵守”的责任。审计准则的“实质性遵守”是指:注册会计师不仅需要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的技术要求,而且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时刻保持独立的精神状态和职业尊严。在法院看来,“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的具体条款并不具备道德伦理上的含义,并不足以成为免除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有效根据。而“实质性的遵守”才直接反映了注册会计师职业存在的意义及其职业道德的要求,如果法院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分析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其执业过程中背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合理标准,从而造成其审计报告与真实情况不符,那么,注册会计师不但没有做到对审计准则的“实质性的遵守”,而且其“程序性的遵守”的申辩更是意味着对法律的公然蔑视以及对其职业道德的恶意践踏。
  
  (三)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的标准在综合考虑会计执业界和法律界的基本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成为“合理的注意义务”的基本标准,但不应该成为其唯一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那必然是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注册会计师必然存在过错;但如果注册会计师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也不能成为其做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的必然理由。而在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中,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应该认识到,自己要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首先必须遵守审计准则,“应有谨慎的概念要求至少实施标准的审计业务。”即一个不遵守审计准则的人就无法解释他保持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此外,注册会计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秉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去实施合理的审核检查,并作出不偏不倚的结论。这一概念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拥有与其提供的服务相适应的技能必心谨慎地运用其技能;保证忠诚和公正。
  
  (编辑 熊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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