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资产减值的盈余管理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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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 烈 廖育娟
2006年2月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本文拟通过对企业利用减值准备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进行研究,揭示资产减值准备与企业盈余管理之间的关联关系,着眼于现行准则下资产减值的新特点来分析现行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现行准则下资产减值的特点
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以及有关的披露等内容。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不但进一步扩大了资产减值的适用范围。而且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
一是资产减值适用范围扩大,将资产减值拓展到除特别规定外的所有资产的减值处理,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也包括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形式存在的资产。在扩大资产减值适用范围的同时,对一些特殊的资产如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入未担保余值、金融工具和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必须与具体会计处理一并说明,故在其他相关准则中进行特别说明。资产减值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扩大,从表面看是内容的延伸,但实质是一种理念的拓展,是对资产本质特性的一种新认知。
二是资产减值迹象判断更加明确。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七种表现作为判断资产是否已出现减值迹象的依据。该概念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企业必须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其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同时也明确了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企业则不用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另外,准则规定对于一般资产只有当存在减值迹象时,才有必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还明确规定了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三是引入公允价值概念。现行准则根据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来确定其是否具有减值迹象,估计可收回金额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往往是首选。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准则规定只要有活跃市场且公允价值可以被可靠计量,就应以公允价值为依据来确定商誉的减值损失。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中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不应再使用历史成本进行账务处理。由于公允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有人为判断影响,因此在目前我国市场机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依然较为谨慎。
四是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须注意的是,资产减值是个大概念,从存货跌价、坏账损失到商誉减值,都属于资产减值会计的范畴,但在实务中由于重要性差异,处理也有很大区别。我国会计准则在具体处理规定上也作了差别性对待。如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主要是针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按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长期性资产的减值准备,而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如确有证据证明该资产的减值因素已经消失,那么原来减值的金额可以被恢复,并要求在原来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中转回,其转回金额也可以计人当期损益。现行准则对许多特殊资产的减值都在相关准则中做出了明确规定,使我国企业在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中更加合理和规范。
二、资产减值规定对盈余管理影响的评析
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的操作手法有两种。其一,在今年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得今年大幅亏损),明年冲回,从而做出明年扭亏为盈的财务报表,以保住“壳资源”,避免退市。其二,选择某一年超大额计提,其后几年缓慢冲回,制造业绩小幅稳定攀升的财务报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滑利润。
正是出于有效遏制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转回操纵利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初衷,现行准则才有了“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强制性规定。现行资产减值规定从两个方面限制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首先,关于资产减值的现行准则明确规定。对于公司及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商誉、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除非处置资产,否则不得冲回。这样使得资产减值的调节功能大大降低,限制公司滥用资产减值调节利润,企业在计提各项减值准备时也更加谨慎。另外,对流动资产计提的准备,现行会计准则虽然允许计提和冲回,但对其计提和冲回也进行了严格限制。如应收账款作为一顶金融工具,要求必须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才能计提,减值准备的大额冲回也必须提出证明原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适当性和资产价值于本期确实大幅回升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否则视为调节利润而建立的秘密准备,按重大会计差错来处理。该规定封死了减值冲回这一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主通道。
虽然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做出的,确实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允与真实原则,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实质,而且也无法完全避免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利润操纵的问题。
一方面,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降低了资产信息的相关性。资产减值的确认、计提直至转回是一个完整的资产计价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资产的实质是预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当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时,高于部分也就不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就需要将这部分差额通过确认减值,计提减值准备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减出去。而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可视为对原先会计估计的一种修正,这是为了完善最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目的。因为市场环境总是在变化,据以确认减值的事实或估计发生变化,原确认的减值发生恢复,那么确认减值恢复是自然的。若不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实质上就是在否认市场环境因素的变化,就无法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相当一部分非流动资产即使以后年度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且高于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上也只能按账面价值反映,这样很可能会造成一部分资产的价值长期被低估。这样的会计核算虽然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却是以牺牲信息相关性为代价。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笔者认为,企业在存续期间对不可转回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在资产价值恢复时,可以采用将已恢复的价值转入资本公积的方法来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既不违反新准则“已计提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的规定,又在会计信息披露上遵循了可靠性原则。
另一方面,禁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仍不能完全避免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利润操纵的问题。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禁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资产而言,不包括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等。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与不能转回并存,上市公司就极有可能通过在不能转回的项目中不计提或少计提、在可以转回的项目中多计提减值准备的手法,实现对利润的调整,以达到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因此,应该加强对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监督,特别要对同等规模水平的企业在职业判断和估计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及时发现企业的人为操纵利润行为,杜绝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其次,由于长期资产的价值是随着资产的使用逐渐被消耗或收回,并以折旧或摊销的形式予以体现,资产减值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均是以考虑减值准备后资产的账面价值(不是资产的原值)为基础来计算,因而企业可能利用当年计提较多的资产减值准备,使以后年度的折旧额和摊销额减少,从而导致以后年度利润增加。再次,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虽堵住了利用转回增加转回当期利润的可能,但却不能堵住利用资产处置提高处置当期利润的可能。按照相关规定,资产实际处置变现时,其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同时转回,抵减处置资产的成本,增加处置收益。处于亏损的上市公司可能对一些待处置的资产在亏损当年大幅度计提减值准备,来年再处置这些资产,通过处置大幅提高处置当年利润。
由此可见,现行会计准则的出台理论上确实缓解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燃眉之急。然而会计准则毕竟只是一个生产会计信息的技术规范,其本身不能完全消除企业的盈余管理。再者,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同会计准则的相互博弈会愈演愈烈,盈余管理手段也会越发诡异和难以识别。因此,客观上要求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不仅要向国际准则靠拢,更要求有一定的相对前瞻性和控制性,以达到资源合理化配置的最终目的。同时,在准则执行环节,应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在选择会计方法时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在准则执行的监督环节,应增强外部监管者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准确判断公司计提减值的动机,并对其盈余管理行为起制约作用。
(编辑 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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