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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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拥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要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在新准则下该科目核算范围有所变化,以下通过举例说明。(下列举例假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作其他分配)
一、调整预计负债或确认新负债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供销合同中规定甲公司在2007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该诉讼案件在2007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08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均服从判决,赔偿款当日支付。甲、乙公司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0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08年2月10日记录支付的赔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0
注:250000=1000000×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
借:预计负债 3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3000000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4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7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
(2)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08年2月10日,记录收到的赔款并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甲公司 4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000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甲公司 40000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000
调整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00
贷:盈余公积 300000
二、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资产减值或调整原确认减值金额
[例2]甲公司2007年5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价款为100万(含增值税),乙公司于6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计月内付款。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2007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12月31日编制2007年度会计报表时,已为该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5万,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余额为200万,其中95万为该项应收账款。甲公司于2008年11月30日(汇算清缴前)收到法院通知,乙公司因破产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甲公司可收回应收账款的60%。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补提坏账准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0000
贷:坏账准备 350000
注:350000=1000000×40%-50000
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7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75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262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2500
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262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250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
[例3]甲公司2007年11月销售的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1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货款尚未收回,甲公司对该款项计提坏账准备6万元。2008年1月12日,由于产品质量原因本批货物被退回。假定本年度除该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8年1月12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贷:应收账款 11404000
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 6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注:50000=200000×25%。若销售退回时间改为2008年3月28日,则以上步骤应为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00
注:15000=60000×25%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5000
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10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500
四、盘盈固定资产
盘盈固定资产以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而新准则指出,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由于盘盈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时计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税务处理时计人本期收入,因此企业应在盘盈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此外,盘盈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追溯调整后的成本)与计税成本(重置完全价值)很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还需在以后提取折旧或者处置出售时,继续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会产生如下问题:一是以前年度损益是否要并入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税率计算所得税。二是调整的所得税是否应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作为抵减项目反映。笔者认为,既然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也应按以前年度企业的盈亏状况和税率来计算调整,如果将调整的上年损益并入本年损益一起计算所得税,可能由于两个纳税年度税率的不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等因素,导致两种方法计算的税额相差很大,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具体操作:(1)若企业所属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调整的损益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若所属年度上年度亏损,调整的损益和上年亏损合并在一起后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就不应计缴企业所得税;反之,就应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至于调整应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应在本年度“所得税”科目反映,因为所得税支出是一种费用支出,不应在利润总额之前扣除,利润总额应等于本年利润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之和,其扣除按本年事项计算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补计的企业所得税,即为企业本年度净利润。
(编辑 余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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