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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盈余管理问题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段绪梅

  目前被普遍认可的盈余管理即企业管理者以获取一定的自身利益为目的,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职业判断编制财务报告或通过规划交易以误导那些以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的利益关系人的决策或影响那些以会计报告为基础的契约的后果。从解释中可以归纳出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的管理当局;第二,在盈余管理过程中,管理当局是有目的、有意图的;第三,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是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一、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因
  
  (一)企业管理者自利动因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股东大会是委托人,董事会是股东大会在公司的常驻代表,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公司经营者是受托人,只对公司非重大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决策。由于管理者的努力程度很难监控,以报告净收益作为管理报酬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管理者为使自己奖金最大化,就会产生通过盈余管理达到目的的动机。如果净收益低于奖金方案的下限,管理者就会有进一步降低净收益的动机,这样下一年获得奖金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如果净收益高于奖金方案的上限,管理者也会产生减少净收益的动机,因为净收益超过上限的部分得不到奖金;只有净收益在奖金方案的上限和下限之间时,管理者才会采用会计程序来增加会计净收益。另外在管理者变更期间也存在多种盈余管理动机,如管理者可以在即将退休之际选择会计收益最大化的政策;业绩较差的公司管理者任期将至时,为防止或推迟被解聘,也会进行使会计收益增加的盈余管理;如果是刚上任的新管理者,则会在上任初期进行降低会计利润的盈余管理。
  
  (二)企业外部制度动因 第一,实现股票发行与上市目的。受计划经济影响,我国股票发行与上市一直带有计划性色彩,明显表现在额度控制与规模控制,由此导致股票的发行与上市资格成为稀缺资源,使股票发行能给公司带来丰厚的资金回报。但《公司法》对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有严格的规定,如必须在近3年内连续盈利才能申请上市。为达到上市、取得资金回报目的,企业管理当局就有可能通过盈余管理,甚至违反制度粉饰财务报表来美化其公开市场形象。第二,维持公司上市资格。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2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或财务状况异常时,将对其进行特别处理(即sT处理);当其继续亏损时,将暂停上市资格,即停牌,目前是进行特别转让(即PT处理)。这意味着如果继续经营不力,将要退出股票市场,这是投资者最不愿意看到的结局。因此,对sT、PT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作,就会成为常见手段。第三,达到配股资格线。能否获得配股资格对上市公司极为重要,这将影响到上市公司后续资金的注入,但并非所有上市公司都能获得配股资格。目前,对欲获得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最难满足的是“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略低,但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的限制条件,为提高净资产收益率、获得配股机会,公司管理者就可能通过盈余管理达到目的。
  
  (三)合理避税动因 盈余管理的避税目的十分明显。一方面,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企业管理者就有可能采取会计政策和程序尽量使前期利润为负,推迟开始获利年度,而在开始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间采取增加会计净收益的会计政策和程序,从而达到在免税优惠期之后的年度减少会计净收益、多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另一方面,公司管理者在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上有较大的灵活性,为企业开展盈余管理提供了弹性空间。
  
  (四)不违反债务契约的动因 企业进行日常经营活动需要大量资金,除投资者投资和自身积累外,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意识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在向企业贷款的同时一般会与企业签订协议,其中包括各种要求企业遵循的条款,如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的变动范围,不能过度发放股利、进行额外贷款等。一旦企业超出这些条款所允许的条款范围,就会相应地提出惩罚措施。因此,当企业注意到本年度的财务指标有偏离债务条款的趋势或已偏离时,盈余管理就成为管理当局的工具,以保证其债务条款的有效性。
  除上述盈余管理动因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也影响着管理者行为。如公司为达到向市场传递业务稳健发展的信息、吸引投资者、稳定股价等目的,会通过赢余管理对其报表进行粉饰;当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时,为应付公司外部股东的股利分配要求,企业管理者会通过盈余管理减少报告利润,以便有正当理由减少股利分配。
  
  二、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方法
  
  (一)巨额冲销 部分公司为保持盈利水平,采取一次巨额冲销的方法,尽可能地把损失和费用在本期予以确认,以求在后续年度实现较高的会计利润。如部分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夸大重组费用,以隐瞒利润,而当企业利润不足时,这些隐瞒的利润就会变成重组企业的收入;有些上市公司为避免连续3年亏损而暂停上市,公司管理者往往采取这种措施在亏损年度将亏损做大,以便“轻装上阵”,有利于以后年度扭亏为盈,为以后年度盈利作好“埋伏”。
  
  (二)收益最小法 如部分公用事业单位为隐瞒较高的利润率,会通过会计方法多确认损失、少确认利润;上市公司为减少所上缴的税收,也会采取降低当期利润的方法;另外,部分公司为减少政治上受关注的程度也会采取这种策略。
  
  (三)收益最大法 管理当局采用这种策略的原因较多,如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突出公司的经营业绩;存在红利计划的企业经理人员为获得最大的红利收入现值;为取得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信任,争取筹资和投资等。
  
  (四)收益平滑法 管理当局为塑造良好的市场形象,在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时调节盈余,使各年度的变动幅度不致过大,公司管理人员会通过选择会计方法或改变企业投资、筹资策略,使各期收益保持稳定增长。另外,银企之间订立的契约也要求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保持在一定范围之内,为了不偏离既定的范围,导致银企之间关系紧张,管理当局也会使企业利润呈平稳的态势,借以获得良好的信用等级。
  
  三、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
  
  (一)会计手段 从会计角度看,盈余管理的存在与现行会计所采用的原则和方法是分不开的。权责发生制的固有缺陷是形成盈余管理的主要因素。为反映经济实体在某一期间的业绩,应计制会计采用了预提、待摊、递延等方法,将各期间收入与费用、收益与损失相配比,而不是记录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在时间上为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能。会计准则的灵活性和滞后性及新经济业务的不断涌现,为盈余管理的存在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1)利用准备金项目进行盈余管理。资产减值准备有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问,如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由原来的硬性规定改由公司自行确定,

并要求在确定计提比例时,根据公司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合理估计。上市公司可能利用这种自行确定的权利,根据自身需求高估或低估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使上市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具有主观性,会计人员可以在追溯调整的年度或者其后的年度多计提减值准备,从而相应减少当期利润,而在以后年度处置该项资产时,可以冲回所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增加相应年度利润。另外,会计准则不要求上市公司对所有资产都计提减值准备,因而有些上市公司可能通过减少计提基数,把应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作为不计提减值准备的项目入账,或通过特殊理由把应计提减值的项目排除在计提基数之外,从而达到降低当期管理费用、多计利润的目的。(2)利用营运资金项目进行盈余管理。为避免摘牌停止上市,亏损上市公司在亏损及亏损前后年度采取相应的调减或调增的手段进行盈余管理,其中营运资金项目――尤其是应收应付项目、短期借贷项目等成为主要的调整对象。目前,许多上市公司也通过其他应收应付款进行盈余管理。在正常情况下,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期末余额不应过大,然而有些公司这两个科目的余额巨大,往往和应收应付款不相上下,显然这种现象和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密切相关。(3)利用虚拟资产项目进行盈余管理。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用以确定损益的基本方法,其实质是配比原则。而采用配比原则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虚拟资产的产生。所谓虚拟资产是指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由于缺乏承受能力而暂时挂列为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或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科目。一些公司利用虚拟资产作为“蓄水池”,不及时确认、少摊销或不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通过虚拟资产挂账进行盈余管理。(4)利用“线下项目”进行盈余管理。利润表中的“线下项目”具体指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及补贴收入等项目。许多上市公司管理者正是成功地利用了涉及“线下项目”的交易以达到监管部门对指标收益的要求。为达到配股资格,处于配股边缘的上市公司会利用这些非经营性项目增加收益。同时,前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公司往往通过涉及这些项目的交易在当年度扭亏为盈,而当年亏损的公司则利用交易的方式近一步降低报告期利润。(5)利用资本利息化调节利润。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支付的利息费用,在这些长期资产投入使用之前,可予以资本化,计入这些资产的成本。然而不少上市公司滥用资本利息化的规定,在项目投入使用后仍然予以资本化。利用利息资本化更隐蔽的做法是利用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难以界定的事实,通过人为划定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将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利息资本化。(6)利用多种形式的“利润存储器”。部分企业会作出不切实际的估计,对如退货、贷款损失、保修费用等或有事项进行盈余管理,在业绩良好时多计提准备,在业绩不佳时少计提准备,以调节利润。(7)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管理者会计决策进行盈余管理。在同一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人们通常很难判断哪种做法更能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于是部分企业就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调节盈余。主要包括:折旧政策变更、存货计价方法变更、坏账损失核算方法改变、合并政策改变等。另外会计人员的会计决策也会影响盈余水平。
  
  (二)非会计手段 主要包括:(1)资产重组。资产重组的形式主要有股份转让、资产置换、对外收购兼并、对外转让资产等。近年来,资产重组被广泛用于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一是利用时间差,如在会计年度即将结束前进行重大的资产买卖,产生暴利;二是不等价交换,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的母公司之间进行“以垃圾换黄金”的利润转移,如有的非上市国有企业将盈利能力较高的下属企业廉价出售给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将闲置资产高价出售给非上市国有企业等。(2)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业绩是考核当地政府部门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当上市公司在经营中遇到困难时,为提高政绩,地方政府可能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提供保障。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主要通过关联购销、费用转移、托管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人为抬高上市公司业务和效益,开展和市价有很大差别的购销活动,低息或高息发生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以收取、支付管理费、分摊共同费用的方式调节利润。利用关联交易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发生实质性变化,而交易结果往往是非上市国有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上市公司,导致国有资产流失。(3)资产评估。国有企业在上市改组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势必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人为因素如管理者动机、利益集团的利益等都会影响评估结果。国有企业往往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租赁、抵押时,通过资产评估将坏账、滞销和毁损存货、长期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以及递延资产等潜亏确认为评估减值,冲减“资本公积”,从而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4)股权投资。由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对股权投资的会计规范处于起步阶段,不少上市公司利用股权投资调节利润。上市公司通过处理亏损的长期投资(子公司股权),不仅可避免按权益法要求,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核算其亏损额,同时又可以利用转让价格调节利润,如通过溢价转让带来投资收益。(5)会计处理的时间差。部分上市公司为在年度结束时能给股东丰厚的报酬,往往借助跨年度调节利润。传统做法是:在本年12月份虚开发票,次年再以不合格为由冲回;或者先与第三方签订“买断”收益权的协议,然后通过租赁方式向第三方支付定额利润。(6)利用生产经营活动。部分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为提高报告盈余,往往通过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调节,如推迟固定资产的购入时间,以减少折旧费用;对存货水平的估计、存货发出和采购时间进行人为操作;调整收款政策等。
  
  四、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防范对策
  
  研究表明,即使实施盈余管理的公司完全披露本公司会计信息,除精明的市场参与者(如财务经理、财务分析师等)外,广大中小投资者无法理解会计政策对股票价格的真正影响,即大部分投资者不能辨别盈余管理。笔者认为,要完全消除盈余管理是不现实的,只能通过以下措施对其进行有效防范:
  
  (一)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制和激励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很多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在上市公司中占较大比重。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条件下,大股东可以有效地控制公司,股东大会形同虚设,中小股东无力对公司施加影响,治理结构问题尤为突出。要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首先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对国有股减持,改变股权结构严重失衡的局面;其次要健全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作用;再次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使管理者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挂钩,使股东目标成为管理者目标,消除激励管理者的利益障碍。
  
  (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缩小盈余管理空间 

盈余管理的存在与现行会计所采用的原则和方法密不可分,权责发生制的固有缺陷、会计选择的灵活性和滞后性是形成盈余管理的重要因素。权责发生制是国际通用的会计确认基础,它虽然较好地解决了收入和费用配比的原则,但在确认过程中加入了主观因素,得出的会计收益存在人为调节的成分。由于企业的盈利信息与现金流动信息密切相关,所以可以考虑把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结合起来,即所有收入都要考虑现金基础的合理成分,若现金流入存在不确定性就不能确认为收益。同时,可根据收益的性质细分收益的确认标准。另外,准则制定部门应谨慎赋予企业会计选择权,并完善披露要求:一方面,准则制定部门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的模糊性语言和概念,减少准则中可供选择的会计准则和方法,以缩小选择空间,如会计准则可对不同行业的同一业务作出统一规定,对不同行业或不同规模的企业所持有的业务作出分类规定,使某一企业只适用于其中一类;另一方面,对那些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的项目要增加强制披露的要求。
  
  (三)完善现行上市公司有关规定,健全关联交易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证监会关于上市、配股、停牌的有关规定是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隐含的契约标准,使上市公司存在着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对此应建立一套指标体系,完善上市及配股的考核条件,避免由于指标的单一性导致管理者进行利润操纵,如增加主营业务利润率、经营现金流量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等指标;通过增量考核,提高操作难度。由于关联交易监管的相关法律存在缺陷,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对控股股东加以约束,使关联交易成为许多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因此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相应的股东诉讼制度和控股股东赔偿制度,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四)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和审计 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尤其是亏损上市公司及处于亏损边缘的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强制上市公司披露会计选择对利润的影响程度;对严重违反有关法规操作损益的行为,应予以严肃查处,以确保整个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执业水平,加强对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的审计,对上市公司那些异常波动的营运资金项目和利润表中异常应计收益项目,注册会计师要予以特别关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被审计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合理、披露是否充分。当发现存在不合理时,注册会计师应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减少地方政府保护行为 许多地方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执行过程中行政色彩过浓,特别是地方政府不恰当地规避会计法规,造成会计运作上的混乱。如有的地方政府允许上市公司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将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或允许公司递延各种损失,为公司高估利润开绿灯等,严重干扰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执行。因此,对目前许多地方保护行为,需要加大会计法规宣传力度,同时加强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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