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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ISO26000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杜剑

  摘要:本文认为,2010年ISO26000(社会责任标准指南)的发布,标志着适用于全球的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ISO26000的目标在于支持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其发布对于我国当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将必然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ISO26000 企业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一、ISO26000概述
  ISO26000起源于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始于20世纪初,其后经过全球性的实践,使社会责任的规范化有了较为充分的实践基础。同时全球化浪潮也对组织、社会和环境产生了日益深刻的影响,组织面临各种挑战性局面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也面临组织利益相关方对其的压力。在此背景下,ISO下属的消费政策委员会注意到社会责任在全球的重要性。2001年,该委员会向ISO理事会提交了开发社会责任标准化的申请报告。随后ISO理事会批准了这一申请报告,设立战略顾问组,并要求消费政策委员会对社会责任标准化的市场需求和可行性进行研究。2002年,消费政策委员会提交了社会责任标准化可行性报告。2003年,社会责任战略顾问组也提交了推荐意见,建议开展社会责任标准化工作,并指出了开展此项工作应满足的前提条件。2004年,ISO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社会责任的国际会议,对社会责任标准化问题展开了更大范围的讨论,以广泛征求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最终会议一致赞同ISO战略顾问组的推荐建议,经ISO有权投票成员国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ISO技术管理局决定启动“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项目。2004年底,ISO下设的“ISO26000社会责任工作组”正式成立,并于2005年在巴西召开了首次工作会议。一个由ISO主持的、全球范围对社会责任标准化的讨论和开发过程从此开始。ISO26000参与起草的专家由最初的225名增加至450名,参与的国家由43个扩展至99个,相关国际机构也由24个增加至42个。同时为了保证ISO26000起草过程中的透明、公正原则,兼顾国家性质、所属地区、性别的平衡,并能被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可,ISO26000在开发目标的设定、组织实施、流程管理和协同等方面呈现出了与传统方式下其它标准开发所不具备的特色,包括利益相关方的充分参与、重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等。ISO26000在尊重多样性和差异性原则的前提下,强调组织遵纪守法、尊重人权、关心员工、保护消费者、热心社会公益、关爱环境,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等,最终该标准以高票获得通过,表明各方人士对ISO26000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与实践发展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转变把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企业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始于20世纪初。1924 年,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这是迄今为止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最早描述。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逐步形成了以社会学和政治学为依托的企业公民理论、以伦理学为核心的企业伦理理论、以经济学和管理学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等派别。美国波士顿学院“企业公民研究中心”认为企业公民包括“危害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关心利益相关者”和“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等原则。1997年,Zadek,Pruzan与Evans等人提出了“企业公民基本原理三角模型”,指出企业好公民的绩效是由三种力量所形成的:首先是企业经理需要理解外部环境,并产生与之进行协调的动力;其次来自社会的要求与压力,促使企业改进在社会和环境方面的绩效;再次是道德价值,强调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被赋予了对等的权利和义务。1974年在美国堪萨斯大学召开了第一届企业伦理学讨论会,不仅深化了在此以前人们对企业伦理问题的研讨,而且标志着企业伦理学的正式确立。企业伦理理论认为企业不仅具有经济性,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文化性与道德性,要遵守特定社会中的文化、道德、规范乃至习俗。企业伦理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企业所肩负的道德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1963年美国斯坦福研究院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明确界定了“利益相关者”范畴。1984 年,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代表性人物弗里曼出版了《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一书,给出了一个经典性定义:“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组织目标的取得,或者受其影响的所有群体或个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其利益相关者相互关系的联结。因此,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其对利益相关者应尽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领域的研究文献也非常丰富,国外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动因的切入点主要包括公司特征、公司治理、合法性和利益相关者、文化等视角;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最终经济后果主要包括其市场反应以及与资本成本关系两个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与第三方组织也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信息披露工作。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政府的极大重视,学者们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伦理学等不同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研究,其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企业社会责任与文化、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公民、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伦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管理目标、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企业社会责任审计、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管理、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内控制度、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理论下企业社会责任分析、企业特征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等。
  (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实践发展 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渐兴起,包括环保、劳工和人权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导致消费者的关注点由传统的单一关心产品质量,转向关心包括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和劳动保障等多个方面。同时一些涉及绿色和平、环保、社会责任和人权等的非政府组织以及舆论也不断呼吁,要求将企业社会责任与贸易挂钩。迫于日益增大的外部压力和自身的发展需要,很多欧美跨国公司纷纷制定对社会作出必要承诺的责任守则(包括社会责任),或通过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社会责任认证应对不同利益团体的需要。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劳工及人权组织针对成衣业和制鞋业发动了“反血汗工厂运动”。因利用“血汗工厂”制度生产产品的美国服装制造商Levi-Strauss被新闻媒体曝光后,为挽救其公众形象,制定了第一份公司生产守则。随后,在劳工和人权组织等NGO和消费者的压力下,许多知名品牌公司也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生产守则,后演变为 “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又称“企业行动规范运动”或“工厂守则运动”,该运动的直接目的是促使企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据统计,到2000年,全球共有246个生产守则,其中除118个是由跨国公司自己制定的外,其余皆是由商贸协会或多边组织或国际机构制定的,这就加大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约束”。这些生产守则主要分布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2000年7月《全球契约》论坛第一次高级别会议召开,参会的50多家著名跨国公司的代表承诺,在建立全球化市场的同时,要以《全球契约》为框架,努力改善工人工作环境、提高环保水平。2001年全球工人社会联盟公布了由著名跨国公司耐克公司资助完成的报告。报告的内容是关于印尼9家耐克合约工厂的劳工调查。这份报告属于首次由跨国公司出钱完成并公布,而且该跨国公司不能拒绝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耐克公司通过了解这些社会责任问题,为服装公司设立新的基准。2002年在纽约召开的世界经济峰会上,有三十六位首席执行官呼吁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认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理论根据是:公司社会责任“并非多此一举”,而是公司核心业务运作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三、ISO26000对社会责任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一)ISO26000对社会责任的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转变把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企业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2010年发布的ISO26000将社会责任定义为“通过透明和道德行为,组织为其决策和活动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承担的责任。这些透明和道德行为有助于可持续发展;考虑到利益相关方的期望;符合适用法律并与国际行为规范一致;融入到整个组织并践行于其各种关系之中”。该定义强调了社会责任是组织基于组织决策和组织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这一因果“链条”的“担责”,这与传统社会责任的认知有很大不同。因此,ISO26000通过对社会责任的定义,已经站在较高的高度看待社会责任:对组织而言,社会责任已经超越了“是否应该做”这种道德的讨论,而转变为“需要做什么”这种实际要求,即组织应坚持担责、透明、道德行为、尊重法治和国际行为规范、保障人权以及尊重利益相关方利益等原则,把对社会和环境的考虑融入到组织决策的意愿,确保组织决策和组织活动与社会的期望相一致。组织行为应当对社会负责任的内在动力是不言而喻的,是社会演变的自然结果,也是组织自然的道德追求。该定义其实是对传统社会责任理念、履行思路和社会责任行为的颠覆,在更高层次上回答了组织为什么应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
  (二)ISO26000的主要内容概述ISO 26000的主要内容包括:与社会责任有关的术语和定义;与社会责任有关的背景情况;与社会责任有关的原则和实践;社会责任核心主题和问题;社会责任的履行;处理利益相关方问题;社会责任相关信息的沟通。而组织开展社会责任活动所需遵循的原则包括:应用该标准且遵守国际行为规范时,需充分考虑社会、环境、法律、文化、政治和组织的多样性以及经济条件的差异性。遵循核心原则:(1)担责。组织应当对其在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产生的影响负责,这表明组织应当接受相应的审查,同时也接受对审查做出回应的义务。(2)透明。一个组织应该对在社会和环境中产生影响的决策和活动保持透明。一个组织应该以清楚、精确、完整的方式,合理而充分地披露在社会和环境方面承担责任的政策、决策和活动,其中包括已知的和会有可能产生的影响。(3)良好道德行为。一个组织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一个组织的行为应当以诚信、平等、公正的价值观为基础,这意味着要考虑到人、生物和环境,并且承认它的活动和决策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的影响。(4)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关切。一个组织应当尊重、考虑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和回应。尽管一个组织可能会仅以它的雇主、雇员、客户或组织成员的利益为目的,但是同时也要考虑到其他个人或者团体的利益、要求、或者特殊兴趣。(5)尊重法治。一个组织应当承认尊重法治是强制性的。法治指的是法律至上,尊重法治意味着一个组织遵守现行的法律和法规。(6)尊重国际行为规范。一个组织应该尊重国际行为规范,同时坚持尊重法制的原则。(7)尊重人权。一个组织应该尊重人权,并且承认人权的重要性和普遍性。
  四、ISO26000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
   (一)ISO26000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体现在透明度原则方面ISO26000中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潜在影响主要体现在其透明度原则。根据ISO26000透明度原则规定,组织应当以清晰、准确和完整的方式,合理并充分地披露其应当负责的政策、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已知和可能的影响。即组织首先要有告知影响的意愿,然后还要努力确保受影响方可知晓、理解和评估这些影响。因此透明度是社会对组织行为的重要期望,也是组织加强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并赢取它们信任和支持的基础。通过及时、逻辑清晰、准确客观的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使利益相关方对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行为及其影响有全面的了解,进而能够准确地评估该组织的决策和活动对它们自身利益造成的影响,便于利益相关方做出正确的判断,这也是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根据ISO26000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企业需要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企业所开展的活动的目的、性质和地点;哪些组织或个人对企业活动的开展及其利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做出重大决策的机制、流程及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对所开展的与社会责任相关的活动评估的标准;企业在环境、劳动关系、安全、公平运营、消费者问题、社区等与社会责任有密切联系的重大领域方面的表现;企业的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使用情况;企业的决策和活动会对利益相关方、社会、经济和环境产生哪些已知和可能的影响;企业采用何种标准和程序来确定、选择利益相关方及采取什么措施来促进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受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等外部约束的推动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起步较晚,但发展较为迅速。与国外不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是受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等外部约束的推动。2002年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上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了初步要求,其第86条首次明确提出“公司社会责任”,并规定上市公司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2005 年,我国国内第一部综合性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草案》获得通过,标志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进入了立法新阶段。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总则第五条首次明确了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2006年国家电网发布我国央企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5 社会责任报告》,标志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式进入实践阶段。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鼓励性文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该指引从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等角度明确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2008年1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1号文《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应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该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2008年5月,《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颁布。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应增强社会成员责任意识,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各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该《通知》还首次提出“每股社会贡献值”概念来全面、 客观地评价公司价值。《指引》也鼓励公司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成绩,并披露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以及金融类公司这三类沪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在上交所的积极引导之下,2008年度共有29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包括“可持续发展报告”和“企业公民报告”在内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有12家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了验证,还有76家公司在报告中披露了每股社会贡献值。根据商务部《WTO经济导刊》的统计显示,从2010年1月1日到10月31日,中国发布的各类社会责任报告达663份,较2009年同期的582份增长了14%。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参差不齐,单从篇幅上来说,最长的报告100多页,最短的却仅有一两页。根据中国社科院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数整体仍然偏低,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分仅为17分。根据润灵评级机构采用的MCT责任评价体系的资料显示,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的高质量报告数量虽然有显著增加,但是2010年垃圾级报告(得分低于25分的报告)的数量是118份,虽然比2009年128份的数量有所减少,但其绝对数值仍然庞大,这118份垃圾级报告约占2010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总报告数量的四分之一。润灵环球MCT系统是基于定量信息的评级系统,所以一般得分较高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其定量数据也较多,由于我国有相当部分上市公司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依旧以定性陈述为主,采用大篇幅的非正规形式或文字叙述的方式介绍企业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使得这类报告不能作为标准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载体使用,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是不准确、不科学的。
  五、结论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距ISO26000的指导性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我国企业需要从战略上予以全面的回应,要把企业社会责任确立为企业开展各方面工作所应遵循的核心价值观。我国政府要推动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责任标准,扩大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强制披露的范围,并进一步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信息质量标准,以进一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需要企业具有前瞻意识,根据ISO26000的指导性原则进一步改进自身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自身披露社会信息的质量。ISO26000透明性原则并不要求企业公开发布其专有的信息,也不要求披露秘密信息或违反法律的、商业的、安全的或个人保密义务的信息。因此企业的信息披露应当合理、有效,并且不损害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各方面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陈佳贵等:《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2]黄晓鹏:《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中国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3]Hogner,R.H. Corporate Social Reporting: Eight Decades of Development at U.S. Steel,Research in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and Policy,1982
  [4]Guthrie, J.E. and Parker, L.D. Corporate Social Reporting: A Rebuttal of Legitimacy Theory, Accounting and Business Research, 1989.
  (编辑梁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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