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西方公平理论的我国非正规就业制度公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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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冷雪艳
摘要:如何树立正确的公平观尤其是如何构建我国的制度公平,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顺利建成,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但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大多数非正规就业者普遍面,临着比正规就业者更大的就业风险和更多的生存困境。正是从这种不公平的制度现状出发,本文以西方公平理论为基础,并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非正规就业制度公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者 非正规就业制度 公平理论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向城市,非正规就业得到迅速发展,几乎涵盖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角落,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尤其是解决我国现阶段的就业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非正规就业领域而言,却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并没有实现对非正规就业者的制度公平,即这部分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就业者没有得到有效的制度保护。我国大多数非正规就业者来说,普遍面临着比正规就业者更大的就业风险和更多的生存困境,本应得到更多的社会保护以维护社会公平,然而现行的制度没有给予非正规就业者更多的保护,这种不公平的制度现状无疑会使这些本来就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非正规就业者变得更弱。正是从这种不公平的制度现状出发,本文的目的在于以西方公平理论为基础,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形成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非正规就业制度公平的政策建议。
二、西方公平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西方公平理论在西方的社会公平理论中,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理论、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诺齐克的权利正义理论和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平等理论最具代表性。尽管这些公平理论对于公平的强调各有侧重,甚至彼此存在一定的方面互相冲突,然而通过对这四种公平理论的比较与分析,可以看到其中的一些观点能帮助我国正确理解和处理当前的社会公平问题,尤其对于构建我国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公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理论。经济福利即总效用作为公平的标准,即以经验主义和抽象人性论为哲学基础,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以功利幸福为核心内涵,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基本原则和最高理想。主要包括:以行为结果作为公平的评价标准,即认为评价一种行为,要视其结果而定,如果行为结果能增加当事人的幸福或快乐,这种行为就是道德的,就应该予以肯定;以功利原则作为正义的道德准则,即凡是能增进当事者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就称为善,在政治上就称为公正,在法律上就称为权利;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最高理想道德生活的目的就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把此作为最高的善。功利主义公平观的理论实质是追求个人利益基础上的社会福利最大化。(2)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罗尔斯认为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正义,并提出两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自由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即“机会平等原则”;二是他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与此同时,提出处理正义原则之间关系的先后顺序: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罗尔斯公平观的实质是强调“自由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作为公平的标准,认为每个人对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应当有同样的权利,同时对境况最差的人群赋予优先地位。(3)诺齐克的权利正义理论。诺齐克强调正义的权利基础,指出“如果世界完全公正,则有权拥有并按照自己意志支配和使用任何东西的人,只能是那些曾经以某种正当行为而正当地获取其所有的人,或者是通过正当的转让而从别人那里获取其所有的人”。他把权利的行使和对权利的尊重作为公平的标准,提出了应得权理论,在不考虑个人的效用的水平和差别的情况下,这些权利包括生存权、获得个人劳动产品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诺齐克公平观的实质是从程序或形式的角度评价分配公平而不是从结果的角度。(4)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平等理论。阿马蒂亚・森把功能和能力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认为以效用和基本商品的满足来判断福利是有缺陷的,因为人的主观愿望与需求具有历史适应性,越是贫穷的人越容易满足。在分析社会公平时,应主要考虑一个人是否具备充分的自由去选择他认为有价值的生活的能力,公平应该是能力上的公平,即“可行能力”平等。所谓“可行能力”,简言之,标志了个人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可行能力”的衡量可以通过实现了的功能性活动,即一个人实际上能够做到的,也可以通过此人所拥有的由可选组合构成的可行能力集,即一个人的真实机会。阿马蒂亚・森公平观的实质是强调应从能力的角度而不是从效用或基本物品的获得方面来看待公平问题。
(二)西方公平理论对我国非正规就业制度的启示从以上比较不难看出,尽管以上四种典型公平观的内容和实质各有侧重,但都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总结其规律,至少为实现我国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公平提供了以下启示:(1)从个人效用的角度维护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公平。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理论提醒我们,应从个人效用的角度维护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公平。首先,鼓励非正规就业本身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尽管非正规就业者普遍面临着低于正规就业的报酬水平,然而在非正规就业与失业的权衡中,这部分非正规就业者确实选择了非正规就业而不是失业,从而根据显示性偏好原理和经济人的假设,可以认为非正规就业确实提高了这部分就业者的效用,因而通过制度来鼓励非正规就业的发展,本身就是提高部分劳动者个体效用的有效措施,因此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其次,实现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公平必须关注非正规就业的效用,即应尽量从非正规就业者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及时了解并尊重非正规就业者的实际需求,制定符合他们现实需求的政策并以灵活的方式满足其多样化的需求,以此来体现制度公平。(2)从“机会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的角度实现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公平。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告诉我们,应从“机会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的角度实现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公平。一方面,制度公平意味向非正规就业者提供公平的机会,即使得所有人在机会面前公平竞争,这种机会公平尤其体现在应逐步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歧视和制度障碍,保证就业机会的公平。另一方面,制度公平意味着应关注竞争过程中弱者的权利,即应从制度的角度体现对部分弱势的非正规就业者的政策倾斜,根据最劣者受益最大原则优先考虑弱势地位的非正规就业者,对他们的生存风险和生存困境给予更多的关注甚至补偿,以此来体现制度的公平。(3)从权利公平的角度体现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公平。诺齐克的权利正义理论要求,应从权利公平的角度体现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公平。在不考虑个人的效用水平和差别的情况下,诺齐克所指的权利包括生存权、获得个人劳动产品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然而具体到非正规就业领域来讲,权利的涵义应该更加广泛,可以认为权利公平意味着非正规就业者应享有获取完备信息、维护自身权益、免受社会歧视等多方面的权利。这
也就意味着实现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公平,必须从权利公平的角度出发,综合地考虑非正规就业者应享有的权利,在具体制度的制定上,既要参照正规就业者的权利标准,又要考虑非正规就业者特殊的权利需要,通过灵活合理的制度来实现非正规就业者的权利公平,这是体现非正规就业制度公平的重要方面。(4)从能力公平的角度实现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公平。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平等理论提示我们,应从能力公平的角度实现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公平。根据阿马蒂亚・森的观点,在分析社会公平时,应主要考虑一个人是否具备充分的自由去选择他认为有价值的生活的能力,公平应该是能力上的公平。笔者认为这对我国的非正规就业制度公平提供了最有意义的借鉴,因为能力公平恰恰是我国实践中经常被忽略的方面。正如之前分析过的,就非正规就业领域的大多数劳动者来说,普遍面临着人力资本不足的状态,即他们的弱势地位很大程度上体现为自身能力的弱势,而与此同时该部分群体又普遍无力承担对对自身能力的投资,这就意味着公平的制度必须注意到非正规就业者能力方面的不公平,通过必要的、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制度以及必要的人力资本投资支持来保证非正规就业者的能力公平,以此来体现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公平。
三、我国非正规就业制度公平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非正规就业制度公平的总体思路综观西方公平理论可以看出,有关公平的涵义各有侧重,但各理论都从不同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总的来讲,建立和完善我国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公平,必须把握以下总体思路:(1)实现对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倾斜以换取起点公平。这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重要体现,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最劣者受益最大”原则,该原则强调政策的制定要优先考虑社会中处于最劣势的那一部分人,这部分人可能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而最需要得到政府的帮助。对非正规就业者而言,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面临着比正规就业者更多的生存困境和风险,因而存在着不公平的起点,而为了换取起点的公平,就要求在制度方面对他们体现一定的倾斜,这既是保证他们起点公平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非正规就业制度公平的必要措施。因而,通过制度倾斜来换取起点公平是实现非正规就业制度公平首先要把握的总体思路之一。(2)消除对非正规就业的制度歧视以保证机会公平。这是罗尔斯“机会公平原则”提供给我们的重要思路,该原则决定了必须消除我国非正规就业者所遭受的制度歧视,制度歧视是导致非正规就业者机会不公平的重要原因。以户籍制度为例,现行的户籍歧视仍然是普遍存在的,这就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使得部分劳动者只能停留在非正规就业领域,而没有机会得到与正规就业者公平的竞争机会。类似的制度歧视的存在使得非正规就业者丧失了公平的发展和竞争的机会,因而实现机会公平的首要措施就是要消除制度歧视,这是实现非正规就业制度公平的重要保证。(3)消除对非正规就业的制度排斥以体现权利公平。这是诺齐克的权利正义理论的重要体现。对非正规就业者而言,制度排斥是导致他们缺乏权利公平的首要原因。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排斥的重要体现,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是针对正规就业者的,并没有将非正规就业者纳入,与此同时,现行社会保障的设计也是不符合非正规就业者特点的,因而也造成了将该群体纳入现行社保体系的难度,因而非正规就业者被长期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从而与正规就业者相比,他们丧失了社会保障这一应得的权利,这是制度不公平的重要体现。因而,必须消除非正规就业面临的制度排斥以实现权利公平,进而维护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公平。(4)完善对非正规就业的制度支持以实现能力公平。这里所指的制度支持区别于之前提到的制度倾斜,制度倾斜更多的是考虑了非正规就业者起点不公平的问题,而这里的制度支持主要是指对于非正规就业者能力的投资,即通过制度的支持实现对非正规就业者的人力资本投资支持以及教育培训支持等,以培育非正规就业者在长期内的谋生能力或者说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此来实现非正规就业者的能力公平。
(二)实现非正规就业制度公平的具体措施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实现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公平:(1)完善非正规就业者的需求传播机制。无论是从非正规就业者效用最大化的角度讲,还是从政策倾斜的角度讲,这都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即首先要保证非正规就业者的生存困境和现实需求得到真实地反映和传递,才能进而满足其多样化的需求并进行适度的政策倾斜和扶持,这将为非正规就业的制度公平提供重要的前提。这种完善的需求传播机制中,既要包含对非正规就业者的关怀本质,又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来使得他们的“发言”得到有力的约束。实际中必须通过技术、法律、文化等多方面措施的共同作用来实现这一完善的需求传播机制。首先,从技术层面来说,由于网络传播的无边界性和虚拟性,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网络传播安全的监控体系,这对非正规就业者的权益表达来讲,并非是一种封锁与阻断,而是一种“过滤”,也使其真实处境能得到社会多方面及时的了解与回应。从而使得社会各利益阶层在有序的理性的对话之中,进行利益的调整,再分配。其次,从法律层面来说,必须建立对非正规就业者的法律援助,使人们的需求传递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是使得他们获得社会成员身份认同感的必要措施,从而使他们有可能真实地反映自己被侵害的权利。最后,从文化层面来说,必须建立富有理解性和公正性的社会心理和文化氛围,避免社会歧视,也就是建立起一种更加人性化的社会文化心理。这种社会氛围的建立,会使得非正规就业者的需求在传播过程中减少了由于人的因素所造成的阻碍。(2)构建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尽管非正规就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对于非正规就业者而言,作为“国民”的一部分社会保障是其应该得到的权益,因而必须将该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以体现制度公平,而问题的焦点在于究竟是为其另立制度还是将其纳入与正规就业者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就目前而言,在现阶段可以首先分层次、分批次的解决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针对不同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特殊需求建立特殊的保障对策;与此同时,这一方案的实施必须始终以“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最终目标。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做法:第一,加强对中高收入非正规就业者的投保激励。非正规就业中的部分中高收入者的社会保障缺失主要是由于现行社保制度的激励力度不够,从而造成该部分群体的缴费愿望不强烈,因此,对于该群体来讲,重点是要加强社会保障的激励力度,而加强投保方式的灵活性是保证社保制度激励力度的有效手段。第二,引入对低收入非正规就业者的风险保障。对于非正规就业中的绝大多数低收入群体来讲,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最大障碍在于这部分群体基本还处于一种生存困境之中,导致了该群体根本无力承担社会保障的缴费,同时也意味着现行社会保障并不能对他们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因为社会保障意味着将当期消费转移到未来,而在这些低收入群体现行生活已经十分艰难的情况下,再对当前消费进行压缩反而会使社会保障失去了对他们的意义。因而,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引入一种针对该群体的生存风险的保障是行之有效的方式。第三,实现对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底线公平。底线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柔性折衷机制“底线”以下的部分,
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必须强制执行的保障。而“底线”以上的部分,可以由市场来调节,可以认为是基于自愿基础的。第四,坚持对社会保障制度循序渐进的改革方案。这种方案的实施主要是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首先,坚持“先纳入后统一”的原则,即在现阶段,先逐步地保证非正规就业人员都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而后再考虑费率及其它方面的统一问题。其次,坚持“轻重缓急”的原则,即对于不同的非正规就业群体来说,其最迫切需要的社会保障的类别也有所区别,因此不同类型保障的“轻重缓急”的程度也不同。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群体的特征,优先满足不同群体的特殊的社会保障需要。以此为基础,循序渐进的实现将非正规就业者纳入统一社会保障制度之中的总体目标。(3)加强非正规就业者的教育培训支持。这是保证非正规就业者能力公平的重要体现,教育和培训的力量在于,一方面通过综合素质的培养使非正规就业者的能力得到提升,另一方面通过相关技能的传授使非正规就业者的职业技能提高,这两者都有助于实现非正规就业者的能力公平,也是保证制度公平的重要措施。首先,要建立人力资本投资的资金支持。由于非正规就业者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企业大都不愿意承担特殊培训的成本,而非正规就业者由于其较低的收入水平也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兴趣来对自身的人力资本进行投资,因而就造成了该群体人力资本投资的市场失灵。从制度的角度来讲,必须注意到这种市场失灵的存在,对非正规就业者建立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实现对他们有利的人力资本投资。其次,教育和培训应致力于非正规就业者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这里所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强调的是一种综合发展能力或者说是非正规就业者在长期内的发展能力。这种可持续发展能力之所以有重要的意义,是因为这种能力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非正规就业者的弱势地位,也相应地提高了他们与岗位供给方之间讨价还价的能力,因而有助于实现他们的能力公平。(4)实现非正规就业者的“体面的劳动”。根据国际社会的标准,“体面的劳动”是指“体面的劳动”是人们的就业条件,包括享受自由、承认工作中的基本权利,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中免受歧视或骚扰,保证劳动者的收入能够满足基本经济、社会和家庭的需要和责任,保证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享受充分的社会保障,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自己选择的代表性的组织在工作中表达意愿和参与管理。因而“体面的劳动”是衡量非正规就业者制度公平的综合指标。首先,在非正规就业领域劳动标准的制定上,要合理的借鉴国际标准,在我国非正规就业领域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要最大限度的迎合国际趋势,尽可能地遵守国际上对劳工标准的要求,避免发达国家以劳工标准为借口而对我国构建劳工壁垒,避免贸易纠纷。其次,劳工标准的制定要考虑我国非正规就业领域的承受能力,目前来看,提供非正规就业岗位的企业良莠不齐,所以在制定非正规就业的劳动标准时,必须综合地考虑这些企业的承受能力,否则,如果一味地强调过高的劳工标准,很可能使这些企业丧失了生存能力,也会减少非正规就业者地就业机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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