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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新准则实施后R&D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新红 卢卫青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R&D活动在企业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人们对R&D信息披露状况也越来越重视。2007年起我国实施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对R&D信息的处理与披露进行了修订,新准则实施后R&D信息的披露状况如何,是人们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深沪1345家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及附注中所披露的R&D费用信息进行了分析,揭示了我国其R&D信息披露的现状,并提出了上市公司研发费用披露建议。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 R&D 信息披露
  
  一、引言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R&D活动在企业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R&D的投入也越来越大,而R&D的投入数据在很大方面反映了企业从事技术进步和创新活动的情况,是投资者对企业今后技术进步和发展状况进行预测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R&D活动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对R&D支出信息的披露可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企业对R&D的投入水平及技术研发的实力,并据此预测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增长能力。因此,对R&D信息的披露也越来越重要。对R&D的充分披露既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来讲,充分披露R&D的有关信息可以使股票准确定价,避免股价过分波动。另外,企业对R&D费用的充分披露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有利于为企业R&D项目筹集资金。对于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来讲,R&D费用的充分披露可以使其形成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合理预期。国外大量研究也表明,R&D的信息披露具有很强的价值相关性,对企业价值的评估有重要影响。因此,为了企业自身价值的提升以及信息使用者能做出正确的决策,企业在加大R&D投入时,也应对R&D信息做出充分的披露。
  
  二、国内外研究回顾
  
  (一)国外研究回顾 Aboody和Lev(1998)发现R&D强度高的公司可以通过内部交易得到更多的利益。Lev和Zarowin(1999)研究表明:财务报告价值相关性与R&D强度有很大关系。导致财务信息有用性不断恶化的原因之一就是以往的会计准则和现行财务报告对无形资产信息的不充分披露,据此,他们提出了改进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建议:一是对无形资产采用资本化的处理方法(即将现行对无形资产可以采用资本化处理的条件放宽);二是对现行的财务报告进行重新表述(restatement)。Amir,Lev和Sougiannis(1999)对财务分析师的盈利预测信息是否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增量信息的研究发现:财务分析师在技术含量高的行业所作的贡献要高于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对R&D投入大的公司所作的贡献要高于投入小的公司;没有被记录的无形资产在权益计价和盈利预测中所发挥的作用在逐年增强。目前国外关于企业研发费用信息披露方面研究的研究主要是从各个角度研究了研发信息与公司价值、财务报告价值的相关性,所用的方法大都是实证研究方法,也得出了企业研发费用信息披露仍存在不足的结论。
  (二)国内研究回顾 我国关于上市公司R&D投资信息披露最早研究是薛云奎和王志台(2001),他们根据对1995年至1999年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年报的调查,研究了R&D的重要性及其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认为R&D投资信息披露不当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逐年下降的重要原因。崔斌(2003)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中高科技行业投入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较高,但在年报中未披露列入管理费用中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信息。只是在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以及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支了研究与开发费用。彭艳萍和张炳发(2004)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信息类、电子类共58家上市公司的研究得出,我国上市公司无形资产总体水平较低,信息披露存在较多漏洞。这既有会计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上市公司自身及观念方面的原因。王广庆(2004)认为:目前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存在对无形资产的披露过于简单,对研发费用披露不足等现状,建议除了在资产负债表中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账户外,还要在附注中注明各项无形资产的来源及变动情况。高科技开发企业还应单独设置一张附表列示项目研究开发情况,主要包括研发期限、成功经验等,向报表使用者披露其研发能力。李巧巧(2004)认为:R&D信息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活动之一,因而必须完整、恰当的纳入财务报告,以便于投资人评估和判断企业创新活动及其产生的影响;同时要求或强制企业通过一定方式披露这类信息,对企业经营者而言也是一种正面的推动,引导企业关注R&D投入及其绩效。张西娟(2004)的研究认为,我国高科技企业研发费用的披露还不充分,基于对信息披露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要求,企业应将研发费用在财务报告中单独披露,同时在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增加一张附表――“无形资产的具体构成明细表”,在该附表中对企业的每项研发项目及其进度进行列示。梁莱歆和熊艳(2005)通过对我国深市上市公司2000年至2003年研发费用的披露情况进行描述性分析得出结论,我国研发费用的披露过于简单,不能起到有效传递重要信息的作用,同时建议对我国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的单独披露做出规定,并重视对未来预测信息的提供。胡立新和齐帅星(2007)以深市106家高新技术上市公司2005年报为样本,调查了高新技术企业的R&D披露情况,并通过与薛云奎2001年的调查结果进行比较,发现高新技术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始终处于不充分披露状态。朱其俊和钱永珂(2007)通过对沪市A股市场公司研发费用披露状况的调查,指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研发费用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有所改善,但大多数公可尤其是高科技公司仍然存在没有披露、披露的形式不规范、披露内容简单等问题。王小荣和卜伟(2008)对我国高新技术类上市公司R&D支出披露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分析。从以研究文献可以看出,我国对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的研究还不多,相关研究大都是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研究结果都强调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建议应完善相关的信息披露
  
  三、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一)上市公司R&D整体披露状况 本文以2007年深市488家、沪市857家共1345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所需的会计数据主要通过巨潮资讯公布的2007年各上市公司年报及其附注取得。通过对1345家上市公司年报的统计分析,R&D费用披露的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薛云奎和王志台曾对1995年至1999年沪市上市公司年报的摘要进行研究,发现几乎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在其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R&D费用的具体信息。梁莱歆和熊艳对深市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进行研究,发现有85家公司披露了R&D信息,占深市上市公司的比例为16.7%。本文对沪深上市公司2007年报及其附注进行研究发现,有108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R&D信息,占沪深上市公司的80.5%;完全没有提到R&D信息的有262家,占沪深上市公司的195%,其中大部分在金属非金属行业(25家)、批发和零售贸易(30家)、运输仓储业(32家)、房地产业(33家),这些行业极少或偶尔从事研究和开发,所以没有R&D信息披露;仅披露文字的424家公司占披露公司的39.2%,占样本总数的31.5%。这些公司只

是对R&D支出的规定进行文字性的表述,有的甚至以旧准则对R&D支出进行描述,没有一家公司以新会计准则与公司R&D项目相结合的形式对R&D支出进行表述;在年报里披露R&D费用数据的有659家公司,占披露&D公司的60.8%,占样本总数的49%,这说明我国R&D披露较以往大有改善,然而这些披露数据的大多数公司就R&D费用在年报附注的个别项目注释中进行披露,披露的范围极为有限,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判断分析。因此,新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有所改善,但披露范围极为有限。
  (二)上市公司R&D披露的形式 报表中R&D在资产负债表的开发支出中披露。从披露科目来看,R&D支出大多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专项应付款、政府补助、递延收益、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披露,还有的在其他流动资产(1家)、长期待摊费用(14家)、预收账款(2家)、应付职工薪酬(3家)、其他应付款(15家)、长期借款(2家)、长期应付款(10家)、递延所得税负债(10家)、管理费用(31家)、所得税(1家)、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7家)、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9家)、补贴收入(13家)等20多个项目注释中披露,具体见(表2)所示。在管理费用项目披露的16家公司披露了R&D费用金额,有15家以文字的形式披露了R&D投入对管理费用的影响;无形资产项目注释中有25家披露了R&D费用金额,24家以文字的形式披露了R&D信息。在新会计准则下利润表中已没有“补贴收入”的项目,但有13家上市公司还是沿用旧准则在“补贴收入”附注中披露R&D费用。由于企业R&D来源渠道的多样性以及会计处理不规范,使得R&D费用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列科目或项目不统一,披露的形式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增加了信息使用者对R&D信息理解的难度和成本。
  (三)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的内容 在披露R&D的上市公司中,项目注释中开发支出在其明细项目下有的列示了年初数、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和年末数,有的只是简单列示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金额;政府补助、递延收益、专项应付款列示了科技三项经费、技改专项拨款、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明细项目,并列示了年初账面余额、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和期末账面余额;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在其明细项目科研费列示了上年数和本年数,但披露R&D数的大多数公司也只是在年报附注的个别项目注释中或资产负债表的开发支出中简单列示R&D支出金额,无法给信息使用者提供明确清晰的R&D支出信息。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有:由于研发项目、研发投入、研发进展情况等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不愿意披露R&D信息;新会计准则只要求企业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R&D支出金额,并未对其他与R&D费用有关的信息做出强制性披露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R&D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 由于有关R&D项目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大多数企业不愿披露R&D信息,避免竞争对手了解本公司研发情况,从而制定对应措施,使本公司处于不利地位。监管部门应协同一些相关服务机构制定相应的措施,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内部法入治理机构,充分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促使企业在不泄漏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自愿、充分、规范、详细地披露R&D信息,抵御会计处理方式非法操纵带来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企业有效信息传递不足的问题,为信息使用者传递更有效的信息。
  (二)强制性规定相关R&D信息 新会计准则只是要求披露R&D的金额,并未要求披露与R&D费用有关的其他点息。信息使用者对当前披露的信息不能充分理解、利用,很难做出客观的评价。所以有关部门应在公司年报中做出以下强制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下列示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明细项目,以反映尚未摊销和处置的已资本化R&D费用;在现金流量表的投资部分中披露计人开发成本的开发费用现金支付状况,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披露计入管理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的现金流出;在报表附注中披露R&D费用会计处理的会计政策;R&D费用予以资本化的具体标准;本期R&D费用的投入量,包括予以费用化的金额、资本化的金额以及当期转入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金额;研发支出的期初金额、本期增减与期末余额;披露R&D费用的项目注释明细项目及金额。与R&D费用相关的非财务信息如企业研发投入进程、项目名称等不予强制披露,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披露。
  (三)明确R&D支出的披露科目 通过对2007年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可知我国上市公司在R&D的披露形式上随意性较大,所用科目不统一并目所用科目达20多个,这是由于研发费用来源渠道的多样性及会计处理的不规范所导致的。为了改善此状况,应对R&D支出披露的科目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统一披露科目并予以单独披露。企业内部研发无形资产在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在报表附注的“管理费用”中披露,最终在利润表中反映;在开发阶段资本化的部分月末没有完成研发过程的,研发支出(资本化)科目有余额,其余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开发支出中;月末完成研发过程的,全部完工的研发支出(资本化)科目的余额转入无形资产,月末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无形资产中;用于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的科技三项经费拨款、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等属于研发补贴的政府补助在递延收益科目中披露;企业取得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具有特定用途的R&D项目款项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披露;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属于R&D费用的现金流出在支付的与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中披露。
  (四)增加R&D信息的披露内容 我国大多数公司的R&D费用金额只在报表及年报附注的个别项目注释中进行披露,而没有披露有关的具体信息,信息不够全面、有效、充分,缺乏对未来的信息预测。所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详细揭示企业R&D的投入规模、投入的具体项目名称、各项目支出额、项目进展、项目成功应用前景、R&D披露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摊销年限、摊销办法及R&D费用的项目注释明细项目及金额等信息。另外,还应该包括一些涉及研发的重大事件,公司所处行业涉及核心技术发生的重大变化等。这使企业R&D费用的披露更为明确化,在一定程度上可改善当期的披露状况,使研发费用的披露更为准确与合理,信息使用者就可以从中看出每个研发项目的进程变化、风险及市场潜力,对企业业绩做出客观的评价与预测。企业在披露当期R&D信息的同时,还应提供一些未来预测信息。企业应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可确定和不可确定的因素,采用科学的预测方法,增强预测财务信息,提高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相关性。这对信息使用者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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