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侵权民事赔偿基金来源及其运作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魏 玮 李 芊
摘要:近年来由于制度的缺陷,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屡屡受到侵害。在上市公司建立侵权民事赔偿基金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侵权民事赔偿基金的来源,提出了管理办法和使用范围及综合保障体系。针对该问题在上市公司提取民事赔偿基金的比例、方法、保存及监管办法上进行了创新。
关键词:上市公司 民事赔偿基金 股票
股市的健康成长和发展,离不开广大投资者的参与和投资,但制度的缺陷,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尽管证监会对一些违法主体的处罚力度很大,但采取的大多数手段是行政处罚,广大受害投资者并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近年来国家积极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上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正在努力建立完善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民事赔偿制度。
一、证券市场赔偿基金设立概述及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基金的现实意义
(一)世界证券市场赔偿基金设立概述目前世界各国(地区)普遍建立了一种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也称为投资者赔偿计划,通过相关的投资者保护立法,建立投资者赔偿基金,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969年加拿大率先由证券结构建立国家意外基金;1970年美国制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并据此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20世纪90年代国际间建立投资者保障制度进入高潮,如1987年澳大利亚颁布了《国家担保基金法》;1995年我国台湾地区颁布了《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设置及运用办法》;1997年欧盟颁布了《投资者赔偿计划指引》;1998年德国颁布了《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发》;2000年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由于制度的缺陷,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屡屡受到侵害。在付出了沉重代价之后,近年来已经发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我国学者也在多方面提出了各种方案来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提出要加强对约束机制的建设即内部机制,包括董事会、高管人员薪酬、股权结构、财务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一系列制度;外部机制,包括外部并购市场、法律体系、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国家也积极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上提供了法律依据。2003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使《证券法》给定了部分股东民事权利得以维护的基础;2004年又发布了针对所有上市公司适用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这是中国证券市场就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出台最全面、最具体、最具操作性的纲领性文件。紧接着2005年国家三部委又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时,可以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并登记成立了专门的公司来运作该项基金。2006年国家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其中强调了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自此,我国证券市场赔偿基金的三大环节已经建立两个:即第一个层次的交易所风险保障基金、登记结算公司的风险保障基金,以及第二个层次的用于当证券公司破产时,弥补客户保证金缺口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现在就独缺第三层次的用于证券民事赔偿的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了。所以建议在上市公司建立侵权民事赔偿基金,提高上市公司的赔偿能力,这样当上市公司产生违法违规行为,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投资者给予经济赔偿时,提供了财产保障,以尽最大努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文重点分析了上市公司侵权民事赔偿基金的来源及其运作办法。
(二)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基金的现实意义最近几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虚假事件时有发生,财务信息欺诈频频暴光,投资者损失惨重,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而在证券市场上,因虚假信息的误导是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上市公司作为提供虚假信息的源头,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这样就有必要在上市公司内部强制建立侵权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提取一种赔偿基金来赔付给对因其虚假陈述引起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因此,在上市公司建立侵权民事赔偿基金就有了重要的意义,站在证券市场上不同主体的角度考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从投资者角度,上市公司建立侵权民事赔偿基金,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建立侵权民事赔偿基金,当投资者因上市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而遭受损失时给予充分的补偿,有效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998年被查处的“红光实业案”中,尽管证监会的处罚力度很大,却采取的仍然是行政责任,广大受害投资者并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在证券市场中,只有广大投资者才是市场的真正主体,如果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因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其受害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补救,投资者就会减少投资甚至因丧失信心而拒绝投资,这就必然会阻碍资本的流动,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令人可喜的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国家也已注重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对不法行为人的处罚力度正在加大,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各提供虚假信息主体的责任,重点强调了各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因为在各种法律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者提供充分救济功能,如果法院判上市公司履行民事责任,允许投资者可以针对上市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无疑会在经济上对不法行为人施加较为沉重的负担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剥夺了行为人获得的利益,对投资者在经济上给予补偿,这样就有效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能有效地打击、遏制证券市场中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2)从上市公司角度,建立侵权民事赔偿基金,能防止司法“白条”,补救了上市公司的信誉。保护投资者利益,还应该完善赔偿实现机制,考虑到我国法院作出判决后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在研究如何完善旨在保护投资者的赔偿机制时,必须注意完善赔偿机制的实现机制,否则,即使投资者在赔偿诉讼中胜诉了,但执行不了,其利益的实现仍是个“泡影”。在我国已经发生的几个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都存在一
个最终的财产保障问题,即股东赢了诉讼,必须有相应的物质财产可以得到赔偿,而不能变成“司法白条”。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件第一次破天荒地的支持了投资者赔偿诉讼请求,但银广夏的资不抵债公告,让投资者利益无法实现。类似银广夏一样的民事赔偿案件,投资者希望通过打官司,在经济上得到赔偿,否则对投资者的信心和信任是很大程度上的打击。如果投资者被证券市场中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不法行为人侵害利益甚至倾家荡产,也无法诉请法院获得赔偿,只能自认倒霉、甘受损害,那么证券法中的公平、公开与公正的原则就无法体现,我国法律对公民财产权利充分保障的功能也将无从体现。若在上市公司建立侵权民事赔偿基金,通过在指定银行建立专门帐户,监督和管理该项资金的使用,规定其特定的用途,当公司产生过错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给予经济赔偿时,有钱可赔,通过对受害人提供充分补救,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持了公众对投资市场的信心。此外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司的形象,补救了公司的信誉,为公司重新获得股民信赖、积极投资该公司的股票起到了积极作用。(3)从证券市场监管角度,上市公司建立
侵权民事赔偿基金,能调动大量投资者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证券市场监管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动员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控,利用民事赔偿的方式来惩治违法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民事责任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上市公司建立侵权民事赔偿基金可以鼓励广大投资者诉请赔偿,积极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揭露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虚假陈述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众多投资者形成的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力量是巨大的,这种作用一旦被发挥出来,也是任何政府执法部门无法比拟的。从执法效果上来说,广大投资者的监督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不仅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社会力量,甚至可以起到即时监控的作用,而且民事责任是一种成本很小的监控措施,政府不用投资,但可以调动大量的投资者进行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这种做法只是由不法行为人为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并不须动用纳税人一分钱。(4)上市公司建立侵权民事赔偿基金,能够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我国已经加入了WTO,这样对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开放及其健全提出了新要求,建立开放健全的证券市场,运用证券方式筹资将更接近国际惯例。对境外投资者来说,证券投资方便、灵活,风险、投资成本相对较小,因而证券筹资对境外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当然,这必须有个前提,即投资者不仅仅看中我国经济发展势头利于其投资回报,还需确信自己的利益能得到最佳保护。若无一套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和制度,国内经济形势再好,国外投资者也不敢涉足。上市公司侵权民事赔偿基金,通过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补救,并提供了财产保障,可以增强境外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从而有效地吸引和利用境外中小投资者的资金,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二、上市公司侵权民事赔偿基金来源
(一)责任保险公司高管责任保险是以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向公司或第三者(股东、债权人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董事、经理等经营者的风险、义务、责任日益加重,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励优秀的经营者大胆从事工商业活动,为股东谋取最大的盈利,公司为董事及高级职员建立责任保险,这样董事及高级职员在行使职权时,面临因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而依法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时,这种风险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承担经济赔偿。这样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能够得到保护,并完善了民事赔偿的实现机制。尽管我国已于2002年引入董事责任保险,由平安保险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联合推出国内第一个董事责任保险,但真正投保者不多,到目前为止全国接近1400家上市公司中,真正为他们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投保的不过100家。
(二)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以总裁为首的高级管理人员一种选者的权利,持有择可以在特定时期内行权,即持有这种权利的人员可以在特定时期按事先确定行权价格(即股票期权合约的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并有权在一定时期以后将所购入的股票在市场上出售,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者没有收益,在行权时,如果股票价格已经上升,股票期权持有者将获得市场价和行权价价差带来的收益;在行权时,如果股票价格已经下降,股票期权将失去价值,持有者放弃行权。例如:某公司2003年1月1日给某经营者在五年后任一时间购买本公司的1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以授予时的市场价10元/股,五年后若经营有方,企业效益增加,股价涨到30元/股,那么经营者就可以以100万元买到300万的资产。上市公司若能都推行股票期权,这样就能驱动高级管理人员不断努力提高公司业绩,最终达到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双赢的局面,如果发生赔偿责任可由这部分股份充抵,实现有钱可赔,但目前它的实行仍存在着各方面的障碍,《公司法》及证监会和地方政府下发的相关政策,在某一方面的规定使股票期权在股票来源、股票流通、税收优惠和内幕交易等方面存在障碍。
(三)部分年薪公司每年冻结高级管理人员的一部分年薪,规定在一定期限后(如退休以后)返还该部分资金,这样上市公司就在经济上约束高层管理人员,以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当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第三者遭受损失时,就能用该部分资金进行赔付,对投资者来说实现了一定的财产保障,但这种方式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不仅资金来源有限,同时也会遭受到高层管理人员的抵触,使领导者追求企业平稳发展,削弱了管理者的创新精神。
(四)利息收入公司发行股票要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发行并不是那么容易,公司更不能频繁发行,仅仅靠利息收入,资金规模小,在赔付给投资者时无疑是杯水车薪。
(五)风险准备金上市公司风险准备金是以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备金。利润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当然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净利润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重要指标,会影响着二级市场上股票的价格,但它是由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其真伪性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并不容易确定,这样提取的准备金就很难真正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
(六)股票筹集以上各种资金来源的都很有限,且都存在着种种障碍,那么有必要开发一种新的来源,不但规模上能够对中小投资者起到更好的保护,还要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紧密结合起来。所以本文作者认为根据股票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波动来提取赔偿基金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上市公司按股票发行时所筹集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民事赔偿基金。本文认为按这种方式提取民事赔偿基金是比较合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上市公司提取民事赔偿基金的目的是当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行为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但净利润是由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在该信息真伪不确定的情况下若按其为基础提取赔偿基金去保护投资者,上市公司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间,投资者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发行价格、市场平均价格和大盘跌涨幅度都容易确定,并可由第三方提供,这样就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上市公司自己不易改变和操作,另外,这样提取的赔偿基金也便于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根据股票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波动来提取的赔偿基金,很好地与持有该股票的风险结合在一起。股票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越高,因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信息,使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就越惨重,但若以此为基础提取的赔偿基金却越多,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就越有保障。此外,当股票发行时所提的侵权民事赔偿基金通过存放在专门的银行帐户,并有着严格的用途规范,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入,而不像依据净利润收入提取的风险准备赔金只是会计上的科目之间的转换而无现金流入,此外,该种资金的规模比较大,对投资者有着更大的保障。(1)提取比例的确定。近几年,在全国1389家上市公司中占总数1%以上的公司因提供虚假信息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但有关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层出不穷,其中因提供虚假信息致使投资者投资遭受损失,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但由于地域、成本、信心等方面的限制,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只占到很小的一部分,不到符合起诉条件总人数的10%,投资者起诉标的不会超过
损失总额的10%。由以上数据可看出,真正由投资者要求赔偿的资金还不足所遭受损失的1%,故本文将提取比例确定为按股票发行价的1%计提,以后再根据股票市场价格的上涨幅度来补提,若股票市价下跌不冲减已提取的民事赔偿基金。(2)上市公司民事赔偿基金提取方法。本文按照股票发行当时、发行以后年度两种情况,分别制定了以下提取方法:第一,股票发行时上市公司民事赔偿基金的提取方法。股票发行时,按发行价格乘以发行数量即发行股票所筹集资金总额的1%提取民事赔偿基金。提取模型如下:S1=P×Q×1%。其中,S1为股票发行提取民事赔偿基金数额;P为股票发行价格;Q为股票发行数量。假如:某上市公司2005年上市发行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5元/股,则提取赔偿基金数额为:15×2000×1%=300(万元)。第二,股票发行以后年度上市公司民事赔偿基金的提取方法。股票发行以后年度,根据本年度股票平均市场价格与上年度股票平均市场价格扣除市场风险后的上涨幅度来补提赔偿基金。提取模型如下:S2=S1×((P1-P2)/P1×100%-W]。其中,S2为发行以后民事赔偿基金补提数额;P1为本年股票平均市场价格;P2为上年股票平均市场价格;W为市场风险。假如:某上市公司2005年上市发行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5元/股,从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为17元/股,发行时已经提取了300万的民事赔偿基金,若在此期间整个大盘上涨了6.67%,则股票在扣除市场风险后的上涨幅度为:(17-15)/15×100%-6.67%=6.66%,年末应补提赔偿基金数额为:300×6.66%=20(万元);若整个大盘下跌了6.67%,则股票在扣除市场风险后的上涨幅度为:(17-15)/15×100%+6.67%=20%,年末应补提赔偿基金数额为:300×20%=60(万元)。若从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为13元/股,在此期间整个大盘下跌了20%,则股票在扣除市场风险后实际是上涨了,上涨幅度为:20%-(15-13)/15×100%=6.67%,年末应补提赔偿基金数额为:300×6.66%=20(万元);若整个大盘下跌了6.67%,则股票在扣除市场风险后实际也是下跌了,下跌幅度为:(15-13)/15×100%-6.67%=6.66%。这样就不提取民事赔偿基金,也不得冲减已提取的赔偿基金。
三、上市公司侵权民事赔偿基金管理
(一)侵权民事赔偿基金的保存及监管上市公司提取的该项基金应保存在指定银行,并设立专门存储该项基金的账户设立银行存款明细账,核算收支和使用情况,并妥善保管基金的收划款凭证,确保原始凭证的完整性。上市公司提取的侵权民事赔偿基金的监管,不仅要靠上市公司自己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还要加强中介机构和主管部门的作用,杜绝挪用和滥用该项基金现象的发生。(1)上市公司建立报告制度。上市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将赔偿基金的提取数量、使用情况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中予以披露,并报送证监会和上级主管部门。(2)中介机构对该项基金审计。中介机构在对上市公司进行期中、期末审计时,应对该项基金的计提、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3)证监会负责对赔偿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证监会负责对上市公司所提取的民事赔偿基金的数量、使用情况以及管理方法进行监管,并有权对违规操作进行处罚。
(二)侵权民事赔偿基金的使用 侵权民事赔偿基金主要用于上市公司产生过错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给予经济赔偿。也可用于其他投资,但只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风险性小的投资项目。(1)赔偿对象的确定。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本文认为根据《若干规定》中确定的赔偿对象很好地保护了投资者,因为没有持股数量的限制,在持股时间上也只要求了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前购买了股票,在基准日以前及之后卖出证券的都可以获得赔偿。(2)赔偿范围。上市公司作为虚假陈述行为人之一,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只包括财产损失,不包括人格和精神损害,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不负责赔偿。根据证券交易的特点,投资人实际损失应该包括:扣除市场风险后的投资差额损失和该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利息。(3)赔偿计算方法。根据赔偿范围,建立了下面侵权民事赔偿计算模型:S=(P0-P1)×Q×(1-W)(1+I/360×t)+Y0+Y1+T0+T1。其中:S为赔偿数额;P0、P1为购入、卖出时的平均价格;Q为卖出的数量;W为市场风险;I为损失期间的同期储蓄存款定期年利率;t为损失天数;Y0、Y1为购入、卖出时的佣金;T0、T1为购入、卖出时的印花税;在赔偿的计算中最为关键的是扣除市场风险后投资差额损失的确定,市场风险可根据整个大盘涨跌幅度来确定。投资者在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遭受损失后,可能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也有可能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仍持有,本文就从这两种情况举例说明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第一,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人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卖出证券数量,扣除市场风险的影响后的损失额。如某上市公司赔偿案中,假设在股价因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在以平均价84元的价格买进1000股,在基准日之前以平均价15元共卖出1000股,在此期间整个大盘下跌了10%,则其投资差额损失为:(84-15)×1000×(1-10%)=62100(元);但若在此期间整个大盘上涨了10%,则其投资差额损失为:(84-15)×1000×(1+10%)=75900(元)。第二,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人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卖出或持有的证券数量,扣除市
场风险来计算。如某上市公司赔偿案中,假设在股价因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在以平均价84元的价格买进1000股,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12.5元,在此期间整个大盘下跌了10%,则其投资差额损失为:(84-12.5)×1000×(1-10%)=64350(元);但若在此期间整个大盘上涨了10%,则其投资差额损失为:(84-12.5)×1000×(1+10%)=78650(元)。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四、证券市场投资权益综合保障体系
(一)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 无论是成熟市场还是新兴市场,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情都时有发生,要保证市场的正常发展,关键是在法律上建立一套对投资者的救济措施,完善相关民事赔偿的法律体系和财产保障的法律体系。要扩大证券民事赔偿的范围、明确和细化民事责任制度,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制定简单易懂且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赔偿计算办法,当然最好还是制定一部专门用于证券投资者保护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此外,为保证违法主体有钱可赔,完善赔偿的实现机制,应构建设系统化的防范体系。在上市公司建立专门的赔偿基金只是其中之一,还应建立上市公司高管极其家属收入账户的监控体系;机构和个人诚信档案和查询系统;财务信息欺诈责任主体的投融资的市场禁入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挪用、贪污、洗钱、潜逃国外等监控与防范系统等。
(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披露,严禁对投资者的欺诈行为发生。中介机构要提高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主管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起到其应有的职能,对不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以保证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是有效运作的董事会。当前我国大多数上市的公司管理层都董事会中就占据着绝对优势,董事会缺少独立性,这就需要通过建立更多的监督措施和手段,完善上市公司监督机制,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提高高层领导的政治素质,使其严格依法办事,诚信、勤勉的工作,完全对股东利益负责。
(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自身素质的提高 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自身的素质。证券机构、中介组织等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关应积极加入到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全面系统地对投资者进行教育,使其具备证券市场的基本理论知识,拥有良好的投资心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消除投机心理,提高自我保护手段。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8013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