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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邵毅平 谢芝丽

  摘要:非经常性损益是上市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却不能产生持续、稳定的损益。这些损益若在报表中不加以区分地进行披露会误导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评价,影响投资决策。本文选取沪市A股上市公司中的844家公司,对其在2007年年报年报中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进行了研究,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能为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关键词:市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 披露研究
  
  一、我国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规定演变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 为了使投资者对公司盈利情况有更加准确的理解和认识,1999年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首次提出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利润,同时披露所扣除的项目与涉及的金额。但直到2001年《1号问答》的颁布前,证监会并没有针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发布专门的规定。在这段期间。非经常性损益只是在一些法规公告中有所提及,如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l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
  ~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另外,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也对企业提出了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的要求。
  (二)《1号问答》的颁布及历次修订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1号问答》,对非经常性项目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并对应包括的项目进行了列举,要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以及申请新股材料中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披露。这是中国证监会第一次专门针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所颁布的较为系统的法规,同之前只是在上文中整理的部分相关公告中有所涉及有着根本性的变革,并于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6年财政部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结合新相应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的变化,中国证监会又相应地对《1号问答》作了第二次修订。通过对中国证监会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规范及两次修订来看,证监会只是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出现较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了罗列,要求上市公司对每一相应发生的项目进行披露。在除了对项目的要求上每次及时调整之外,对其他披露内容的要求则是越趋简单,即中国证监会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具体项目名称和金额上。
  
  二、沪市A股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样本选取方法及分析 为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修订《1号问答》后上市公司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执行情况,本文选取了沪市A股上市公司中所有披露2007年年报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由于在2007年所有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有两家未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即年报中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0”,故将这两家公司从样本中剔除,最后锁定844家沪市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研究。为了进一步的分析,本文对这844家上市公司按行业进行了分类。行业分类标准采用的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划分标准,将所选取的上市公司分为13大类,其中A农、林、牧、渔业类上市公司26家、B采掘业类上市公司20家、C制造业类上市公司444家、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类上市公司40家、E建筑业类上市公司22家、F交通运输、仓储业类上市公司50家、G信息技术业类上市公司54家、H批发和零售贸易类上市公司58家、I金融、保险业类上市公司19家、J房地产业类上市公司43家、K社会服务业类上市公司19家、L传播与文化产业类上市公司8家、M综合类上市公司41家。
  (二)非经常性损益总体披露情况 从(表1)这些上市公司整体披露的数据看,非经常性损益总额占净利润的比例为8.31%,同上海证券报统计的在上市公司中报中非经常性损益总额占净利润的比例4.96%要高很多。从行业的角度看,综合类的公司中在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例最大为71.43%,远大于半数;其次是信息技术业类的公司,比例为44.87%,占净利润近半数;接着依次分别是建筑业类,农、林、牧、渔业类,交通运输、仓储业类,制造业类,批发和零售贸易类,房地产类,社会服务类,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类,传播与文化产业类,采掘业类,金融、保险业类上市公司。比例分别占到36.95%、34.51%、29.49%、27.98%、27.11%、26.34%、14.53%、10.28%、7.50%、3.03%、0.61%。显而易见,金融业上市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例最小。这与2007年金融业上市公司盈利状况普遍高于其他类上市公司,并成功带动股价走高不谋而合。也再次印证了众多学者研究得出的结论,即一般情况下,非经常性损益低的上市公司盈余质量较高,非经常性损益高的上市公司盈余质量较低。从(表2)看出,844家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各项目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计人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这四个项目披露的频率最高,分别有758家、559家、776家和332家,所占比例分别为89.60%、66.08%、91.73%、39.24%。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及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披露的最少,分别只有6家和3家上市公司对此进行了披露,所占比例分别为0.71%、0.35%。从披露的金额占非经常性损益总额的比例来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这一项所占比例最大,占24.47%,“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这一项紧随其后,所占比例为24.27%。在这844家上市公司中,有12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证监会在2007年修订的《1号问答》中未出现的项目,披露的金额为7278278130元,占到全部非经常性损益总额的12.16%。可见,上市公司在执行2007年修订的《1号问答》方面并不理想。
  (三)非经营性投资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所选取的844家沪市A股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中非经常性损益的研究发现,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能按照证监会规定的项目进行披露,但仍有为数不少

的一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方面不够规范,主观性强,披露的项目各异。(1)披露大量证监会未要求的项目。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修订《1号问答》后,将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定为15项,严格地说是14项,因为最后一项是除列举的前14之外发生的非经常性损益。但上市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超出这14项之外的项目。如新五丰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披露中出现了“股票投资收益、期货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ST绵高出现“收回抵债房产”、“收回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的应收款项”,ST新天出现“管理费用――当期冲销的管理费用”,皖通高速出现“新确认的金融负债账面价值和原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之差”、“税率变化引起的2006年度所得税补缴”等。这样的例子在2007年年报中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项目列示中并不少见。由于中国证监会未对这些项目进行具体的阐述与归类,而上市公司又根据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的主观理解将这些项目划入非经常性损益之列,便出现了大量的证监会规定外的项目。(2)出现2007年修订之前的项目名称。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修订后的《1号问答》中已经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改成“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将“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改成“计人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将“短期投资损益”、“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以前年度已经计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删除,但在2007年的年报中仍有大量的上市公司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对此进行披露。
  (四)存在以证监会规定之外的形式进行披露 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不同于正常损益项目的披露,目前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没有将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直接列入利润表,而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对此进行披露。因为非经常性损益是营业外收支的一个子集,所以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需要对营业外收支中的项目进行进一步的分类,但有些企业为减少工作量就将两个概念混为一谈,直接在报表中将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简单地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进行披露。如sT新天、广船国际、金晶科技、长百集团等都是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直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披露的。从2007年上市公司年度报表会发现不同的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披露金额是否扣除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权益影响上有所差异。有的上市公司将每个项目都以扣除上述两项影响的净额进行列报,有的上市公司则是在所有项目披露之后将上述两项的影响总额进行扣除,采取这种披露方式的上市公司占多数,如济南钢铁(证券代码:600022);而有些上市公司则没有披露这两项的影响。还有些上市公司没有单独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披露,而是将其作为净利润扣除的项目进行披露的,如用友软件。
  
  三、我国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改进的建议
  
  (一)《企业会计准则》增加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目前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的规定只是由中国证监会通过以发布问答的方式进行规定,在以前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却均未有专门的具体会计准则对此进行规范和要求。由于会计准则中对非经常性规定的缺失,导致了上市公司在对待非经常性损益的处理上不够重视。因此,笔者建议或者单独制定具体准则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规范,或者效仿国外曾经的做法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财务报表列报》中加入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及披露的相关规定。由于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往往不是企业单独发生的一项具体的交易或事项的名称,而是对具有某种特征的一系列的交易或事项的总的抽象概括,如若单独对此进行规范会出现准则之间的内容相互重复、交叠,层次不清的现象,因此在以上两种方式,可能第二种建议更具现实性。如此一来可以从会计准则的层面上使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和计量上更加重视,也可以避免因证监会所做的规定与会计准则中相关其他项目的规定不一致而导致上市公司在处理相关业务时无所适从的现象。
  (二)改变利润表的结构 中国证监会从1999年起要求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增加披露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说明扣除的项目、涉及的金额;同时还要求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可见,在现行的披露规范中,非经常性损益信息的披露得到了监管部门的一定重视,但这种采取表外披露的形式,不能够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要。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如英国,改变现行利润表的格式,将企业利润分为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两个部分。非经常性收益和经常性收益由具体事项或交易的发生性质和频率来决定,这样减少了主观因素。由此,表内信息会更利于投资者的理解和使用,并由此会带来决策效率的提高;同时,对于有着良好业绩的上市公司,则减少了在资本市场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可能。但这种披露形式将会引起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成本的大幅提高,因此,实现这种改革可能要需要较长的时间。
  (三)非经常性损益具体项目进行调整 现行实务中所得税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将其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净收益项目之前,即将其作为一总括数字列示;二是将其分摊给收益的各组成部分。根据Fischhoff等的研究,决策者在决策时,给予以分列形式报告的同样数据的比重,比给予总括的数据的比重要大。可见,对于决策者来说,分列形式报告的信息比总括的数据更有价值。因此,应借鉴国外的做法,严格规范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时应分别对每一项目扣掉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权益影响之后的净额进行披露。这一方面可以更加明了每项发生的损益对净利润的真实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上市公司披露的报表之间的可比性。除上述改动之外,还应增加个别项目的披露。由于2007年上市公司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将“短期投资”科目取消,与之相对应的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而中国证监会在修订稿中,却仅仅将“短期投资收益”的项目取消,并未将这部分产生的损益计人到哪个非经常性损益的科目进行说明,便导致在当年年报中上市公司不知该将此类发生的损益列示到哪个规定的项目中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在财政部接过规范非经常性损益的接力棒之后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加人“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损益”的科目。另外,笔者认为应针对某些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某类上市公司(如金融业)如何进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披露进行单独的规范。
  (四)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及职业判断能力 由于中国证监会采用罗列的方式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进行规范,难免会出现列举项目不全,或不能在实务中出现新问题的同时及时调整的弊端。这就需要会计从业人员运用职业判断对公司发生的业务性质进行鉴别。因此,必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职业敏锐性,以保证财务报表的正确编制及对相关规定的准确执行。同时还应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的道德水平,在物质诱惑面前能够代表客观、正义的立场,据实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披露。另外,执业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出具的报表具有审核的权利和义务,在审计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时,应逐项检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调查非经常性损益的来源、取得依据和相关凭证以及相关款项是否真实收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分析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业务背景和业务资料,判断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发生的合理性和计价的公允性,而不是简单的形式主义,这就对注册会计师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编辑 聂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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