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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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和庆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分析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关的因素。结果发现,企业规模、业绩、再融资需求,利益相关者等,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披露 影响因素
一、研究背景
2006年深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其中要求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尽管这只是一个倡导性的指引,但其出台意味着环境及社会责任等作为组成公司赢利能力和风险披露要素的重要性,开始为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认识。也意味着上市公司作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角色将更为突出。长期以来企业目标一直局限于“微观利益最大化”这一范围,因此作为国际化商业性语言的会计,关心的自然也只是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利润情况、投资收益情况、投资风险情况等微观经济指标。在这一目标的驱使下,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这种发展却带来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生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员工权益得不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资源稀缺性与人类欲望无穷性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等。于是企业的微观利益目标遭到了人们的质疑,人们要求企业在追求微观利益的同时,也要注意其生产经营所带来的社会影响。随着这一变化,企业的目标也便实现了从单纯微观利益目标向“局部利益”与“社会责任”双重目标的转移。在这个双重目标的指引下,为了考察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情况,从70年代开始,在西方发达国家便兴起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我国起步更晚,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家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有了一定的关注。从目前情况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已对我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随着中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主流经济体系,参与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企业对客户、消费者、社区及政府等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必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界定
(一)国外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及其披露现状 (1)国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924年由美国人谢尔顿提出的,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在一起。在1929年,通用电气的Owen D.Yong指出,“企业实质上是一类社会公共机构,经理是机构的受托人。因此除维护股东资本的安全外,企业还需要公正地协调股东、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的利益。”其后,围绕着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理论界展开了广泛的探讨与争论,著名的“贝利一多德论战”始于20世纪初一直持续到20世纪50年代;管理学派与新自由学派掀起了60年代关于企业角色的争论;80年代末美国学界掀起关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立法的大辩论一直持续到现在。经过多次大讨论,如今企业社会责任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西方学者真正给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Bowen(1953)在其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中指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对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商人要在一个比损益清单覆盖的更广的范围内,为他们的行为后果负责。认为社会责任不是灵丹妙药,但也包含着一个重要的事实,即社会责任在将来会引导企业。20世纪60年代后,研究人员对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做了更深入的探讨。Davis(196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家的决策和行为,至少要部分地考虑企业直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以外的因素,主张尽管社会责任是一种很模糊的思想,但应该体现在管理背景中,企业的一些社会责任决策将会为增加长期经济收益提供好的机会,即回报企业的社会责任视角。McGuire(1963)认为社会责任思想促使企业不仅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还要对社会承担某种超出这些责任范围的责任,企业必须有益于社区福利、教育、员工的“快乐”,事实上,也就是整个社会,因此,企业应该像良好的公民那样正当地表现。20世纪70年代以后,学术界把视线从“商人”转到“企业”上。如Fells和Walton c(1974)认为从广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表示对超出纯粹经济目标的社会需要和目标的关注,企业要考虑其在支持和改善社会次序方面的作用。Backman(1975)认为社会责任通常指企业除了追求经济效益以外应该关注的目标或动机。如少数民族就业、减少污染、广泛参与改善社区的计划、改善医疗设施、改善行业卫生与安全标准。在“利益相关者”概念出现后,为了更好的界定企业社会责任,有些学者把这一概念引入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中。如Johson(1971)认为~个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就是管理人员能够平衡各种利益需求的企业,一个有社会责任的企业不仅为其股东追求更多的利润,而且还要考虑员工、供应商、经销商、当地社区和国家的利益。在此定义中,Johson融入了利益相关者、员工、供应商等。(2)国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国际组织及西方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了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从国际惯例来看,有关社会责任披露最广泛的建议,是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所属的国际会计与报告准则专家小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分别于1982年和1986年就跨国公司揭示有关社会责任的信息提出的建议。其中,1982年提出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草案》就跨国公司应披露的非财务信息提出了建议。关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经济优先权委员会(CouncilonEconomicPriorities,CEP)作为长期研究社会责任及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于2001年发表SA8000(socialAccountability 8000)标准第一个修订版,即SA8000:2001。这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通用社会责任国际准则,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最终达到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主要内容包括禁止使用童工、强迫劳工和安全卫生、结社自由以及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要素。美国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源地。20世纪70年代初期,奥斯特斯出版的专著《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是社会责任会计研究掀起的第一次浪潮。美国的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等均要求企业提供某一方面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美国会计界三大协会对此尤为支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表了《企业社会业绩》研究报告,建立了一个初步的计量系统:美国会计学会(AAA)先后成立了各种研究社会责任会计的委员会,推动了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发展;美国会计师协会(NAA)专门成立了“企业社会行动会计委员会”,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范围、目的、程序和沟通方式。在法国,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作为主要会计报表之一,其规定是世界上最完整,也是最有特色的。早在1975年,法国在《关于公司法改革的报告》中就建议各家公司每年公布“社会资产负债表”,即“社会报告”。1977年法国政府正式颁布法律,要求雇员超过750人的组织(1982年扩大到300人
)必须编报年度社会资产负债表(Social,BalanceSheet),用货币金额揭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列示就业人数、工资福利、健康和安全保护、劳动工作条件、职工培训、行业关系、雇员及其家庭的生活条件和交通等有关方面的信息。为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建立了法律保障,其影响是比较深远的。
(二)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的界定及其披露现状 (1)国内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只是在近年来开始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刘俊海(1999)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此卢代富(2002)表示了认同,他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主张把社会责任作为与经济责任相对的概念,不同意把经济责任也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太概念中。因为在他看来,这样容易出现像弗里德曼那样过分强调经济责任而把营利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排斥在外的错误。”林军(200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出发考虑整个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及社会对企业行为的期望与要求。高尚全(2004)认为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有两类:第一类是基础责任,就是立足于企业的发展:第二类责任是企业在承担基础责任的过程中,必然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应通过制度来实现责任的最优分担。惠宁和霍丽(200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为股东谋取最大利润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2)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现状。在西方国家的影响下,我国对社会责任信息的研究和探讨也在某种意义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正如前文所述,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环保局就要求企业面向国家编制报送关于企业环境基本情况的统计报表。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我国又颁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大多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中央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也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殷切期望和广泛要求。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因素研究综述
(一)国外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因素研究 结合国外学者的研究我们可以把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的因素分为外在的和内在的两种:(1)外在因素。Caral(1994)发现压力集团(社区、政府、员工、消费者)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他们都一致认为企业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严重不足。Deegan等(1996)的研究发现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组织或行业要面对环境污染、违反人权、法律诉讼等困难时,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数量就会更多。另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还受到来自比如立法者、定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Roberts 1992)。在实证研究方面,Thomp son、Olsen和Dietrich(1987)研究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不同产业间的关系,发现汽车业、通讯服务业、航空业、炼油及相关产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频率较高。(2)内在因素。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也存在着内在的影响因素,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程度因公司受外界压力的影响程度,公司规模、企业业绩(Hooghiemstra,2000)、公司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Roberts,1992)而不同。公司规模。Lang~Lundholm(1993)采用FAF(财务分析师协会)的评分等级研究了影响公司自愿性披露的因素,结果发现公司规模越大,其披露的评分等级就越高。Eilbert~Parket(1973)研究发现,公司规模与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即大公司更加注重自身的社会形象和信誉资本,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外部利益关系人进行沟通,是塑造大公司良好社会形象和改善公司信誉的有效手段。也有研究从代理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大公司的代理成本较高,所以需要增加信息披露(Leftwich等,1981);还有研究认为,大公司对政治成本更为敏感,所以更有动力披露较多的信息(Watts~13Zimmerman,1986)。企业业绩。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程度受公司业绩的影响。当公司有很好的业绩时,其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意愿就高;相反,当公司业绩下滑或亏损时,其就会尽量拖延不报或者隐瞒不报。Forker(1992)对多伦多证券交易所8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显示,业绩因素会促进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业绩好的公司,由于信息生产成本相对较低而会增加披露。公司社会责任研究提出的“资金提供假说”(Preston:~OpBannon,1997)认为,公司希望在任何时候表现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但他们能否实现这个愿望以及实际所能采取的行动受到公司资源的约束,所以,只有盈利好的公司才有能力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股权集中度。Haskins(2000)的研究表明,自愿信息披露行为受股权集中度的影响,欧美公司股权分散,数量众多的股东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高,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程度就高;而亚洲公司股权相对集中,股东不像西方国家公司股东那样对报表披露要求苛刻,则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程度就低。Keim(1978)的实证研究显示,所有权集中程度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呈负相关关系,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助于削弱大股东剥削小股东的能力。公司财务杠杆。按照Jensen~lMeckling(1976)的代理理论,财务杠杆越高的公司,股东――债权人――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越大,代理成本越高,因此需要披露的信息越多。于是,Meek等(1995)的研究提出了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与财务杠杆正相关的假设并得出检验。公司治理结构。美国的弗里曼(1984)在《管理策略》(StrategicManagement)上发表了《利益相关者探讨》一文,开始了对传统公司股东至上原则的挑战,提出了在公司治理中公司的管理者不仅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还应当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依照公司社会责任观念,股东只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之一,除此之外,雇员、消费者、债权人、客户、当地社区居民以及受到公司影响的社会大众都同公司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没有这些利益相关者及其在公司中的权益,公司经营就无法持续下去。公司正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围绕权益获得和保护的合作博弈所形成的关系网或契约组织。因此,各种利益相关者就会参与公司的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为满足其自身的利益,就会要求公司披露与其有关的信息。
(二)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因素研究李正(2006)利用指数法对2003年521家上市公司的年报中的社会责任信息进行了打分,然后通过实证得出:资产规模、负债比率、重污染行业因素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显著正相关,净资产收益率、sT类公司与企
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显著负相关。马连福和赵颖(2007)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样本,对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程度及其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公司绩效、行业属性及规模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而独立董事比例及董事长是否与总经理二职合一这两个公司治理结构变量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未表现出显著影响。沈洪涛(2007)选取了1999年到2004年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石化塑胶行业的A股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对年报进行内容分析,构建了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并实证检验,发现:规模越大、盈利能力越好的公司越倾向于披露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公司财务杠杆和再融资需求不影响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包括上市地点和披露期间在内的披露环境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显著影响。但他只选取了来自同一个行业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虽然提高了检验的内部有效性,但研究的外部有效性有所削弱,影响了研究结论的普遍意义。
四、结论
综合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发现,企业规模的大小对企业是否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以及披露的质量存在影响。一般认为,大企业注重社会形象,而且由于规模较大,对社会的影响较多,有义务向社会披露其履行的社会责任。在以往所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中都将企业的业绩作为披露的动机,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业绩好的公司为了将其与业绩不好的企业区别开来就有动机披露更多的信息,让人们感到披露的公司的经营情况肯定好于没有披露的公司。我国上市公司一般都存在强烈的再融资动机,然而,我国的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有严格的约束条件,除了一些硬性规定的财务指标外,公司的在社会上的形象也会影响到公司能否获得再融资机会。因此,强化与整个社会的信息沟通,提升公司形象,成为有再融资需求的公司的最好选择。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不仅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还应当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雇员、消费者、债权人、客户、当地社区居民以及受到公司影响的社会大众都同公司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在现在的一些公司的董事中包括了环保董事和职工董事,他们为了所代表成员的利益会要求企业最大程度的履行社会责任,并监督其披露。目前我国的企业行业存在是否为重污染的划分,大多数能源,制造以及加工企业都属于重污染行业。这些企业对我们所生活的环境有很大的影响,国家也越来越重视自然环境的保护了。由于这些行业生产过程和产品的特殊性,在环境保护,员工工作条件,产品安全以及与社区关系这些方面都比其它行业的企业面临更多的社会责任,所以其履行的社会责任就应该多,并向社会公布其履行的情况。
编辑 聂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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