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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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祖明
可以相信,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扩大国内需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增值税转型的内容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人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经测算,2009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二、增值税的特性及分类
增值税是一个比较新的税种,但是被各国迅速,广泛地应用。目前,除美国以外的所有OECD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转型国家均开征增值税,泰特(Tajt)称之为“无与伦比的税收现象”。这应归功于增值税的“良税”特性:第一,税源广泛,具有普遍性、及时性和稳定性;第二,“道道课征,税不重征”,符合税收中性特征,有利于市场上公平竞争;第三,与经济链条环环相扣,形成内部制约,自动审核机制,利于税收征管,防止偷漏税。
增值税从理论上讲,是一个相当中性的税种。首先,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转移价值部分不再征税,这样避免了其他流转税税种全额征税带来的重复征税和因专业化,协作化分工不同产生的税收负担不公平问题。其次,增值税不分产品,行业和纳税人的所有制性质,采取统一的,无差别的税率征税。再次,增值税名义税率单一,对所有产品的影响程度是相同的,因此,对市场的供求影响程度也是相同的、中性的。但从增值税征收实践上看,由于各国增值税税制的制定上有所差异,增值税对经济的影响并不完全是中性的。
各国增值税税制受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经济政策的影响有所不同,以税基为标准划分,可分为两种类型:(1)生产型增值税,指对购进固定资产的价款,不作任何扣除,其折旧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据以课税,其税基相当于生产总值。(2)消费型增值税,指对当期购进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价款,允许从当期一次全部扣除,税基是消费品的价值。从税基上看,生产型增值税税基较宽,消费型增值税税基较窄;从对经济影响来看,生产型增值税税基包括折旧部分,因此具有抑制投资的作用,而消费型增值税将当期购进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性全部扣除,具有促进投资的作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只有我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生产型增值税已经不再适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然性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引入增值税,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财政相对困难,需要较宽的税基,而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 中期,我国财政经济政策又主要以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需求为主,所以当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近20年的税收实践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方便税收行政、治理投资膨胀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宏观经济基本层面发生了根本变化,由资源约束型转为需求约束型,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不足是现在,也将成为未来经济增长的长期制约因素。在有效需求不足的宏观层面下,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
第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从流转额中抵扣劳动对象的消耗部分,其税负可以完全转嫁出去,但投资品因不可抵扣,其所含税负最终完全由企业负担。这实际上是在投资前先交一笔“投资税”,不利于启动投资,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与技术进步,不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虽然生产型增值税对所有产业都实行17%的名义税率,且对所有产业的投资品都不予抵扣,对所有投资都是不利的。但因各产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单位产品成本中物耗和折旧的构成比例不同,抵扣不同,因而带来了实际税负的不同。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其单位成本中消耗比重高而折旧成本低,实际税负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物耗成本低折旧成本高,实际税负重。据调查,内资企业增值税实际负担率(增值税/销售额)为基础行业7.79%,原料与制造5.63%,采掘业5.47%,化工5.35%,食品饮料4.47%,纺织服装3.87%。由此可见,资本密集型产业,资本构成比例高的企业,增值税负担重,这显然对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利,这与当前的大力发展基础性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是相悖的。
第三,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地区间经济结构的优化。从上述分析可见,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加工业影响程度低,对有机构成高的基础工业和采掘业影响程度高。从我国地区间产业结构来看,东部地区主要以加工业为主,其实际税负普遍较轻,中西部地区主要以基础工业和采掘业为主,其实际税负普遍较重,这显然对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是不利的。另外,从税收管理权限上看,增值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大头,占75%,地方分小头,占25%,西部企业承担较重的实际税负,多数又被中央分走,更不利于西部经济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与我国当前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是相悖的。
第四,由于我国当前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不利于传统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对农副产品征收农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这实际上加重了农民的税收负担。1994年税制改革前,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免税政策,农民不必负担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环节的流转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政策上对农业投入品按低税率13%征收增值税,对生产农业初级产品免税,对农副产品采购批发阶段准予抵扣购进价10%的税额,造成双重负担。在以生物基因为代表的新经济产业,其提供的产品成本中,允许扣除的物耗部分所占比重低,而不能扣除的技术成本(工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高,抵扣率低,实际税负较重。生产型增值税显然对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不利。
第五,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原则相左。如对重点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及其配件、配套件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外商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还增值税政策等。这些政策实施的结果,造成重点与非重点,内资与外资的税负失平,不利于内资企业和国产机器设备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一,与世贸组织强调的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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