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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影响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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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开始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此次改革不仅是完善税收体制建设的必由之路,更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本文主要分析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给企业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并对企业可采取的措施提出了两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 转型改革 企业
  
  1 增值税转型改革概述
  1.1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涵义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作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部分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目前,全世界有近14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绝大多数采用消费型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开始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
  1.2 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进程
  自1994年我国正式推行增值税以来,一直沿用生产型增值税。当时正值宏观经济“软着陆”时期,出于对投资过热、通货膨胀、财政资金紧张等综合因素的考虑,规定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含进行税额不得抵扣。在当时,既有利于遏止非理性投资、防止通货膨胀加剧,又能扩大税收收入、保证财政资金充足。因此,我国在增值税设立之初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和宏观调控需要的正确决策,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步显露出来,重复征税、抑制投资、阻碍技术更新等问题层出不穷。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国家对转型试点的研究随即展开。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8大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试点采取“增量抵扣”方式。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地区6个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中的电力业、采掘业等8个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2008年7月,内蒙古东部5个市(盟)被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2008年8月1日,《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出台,增值税转型的区域又扩大到了受地震影响严重的地区。与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有所不同的是,此试点方案采用“全额抵扣”方式。
  历经四年多的试点研究,全国性增值税转型改革终成定局,并决定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2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的正面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主要集中于企业税负,企业投资。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内含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这等于在一定时期使企业获得免税或减税的优惠,增加了企业当期的现金流量,为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提供动力。增值税的转型对企业会计核算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转型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集中于会计政策的变化上,主要包括机器设备的计量方法、增值税缴纳方法与折旧政策。相关研究提到或指出,企业为了获得最大化的政策益处与经济效益,会对新增设备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然而具体哪种加速折旧方法的效益最大还没有定论。
  2.1 增值税转型有利于促进设备的更新改造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以及产业升级
  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致使高新技术企业既要承担多投固定资产的压力,又要承受多缴税的负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增值税转型可以使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得到更多进项税额的抵扣,获得更多的减税收入,有利于刺激企业改进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产业改造和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2.2 增值税转型降低资产价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在生产型增值税中,由于购进增值税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导致资产价值增加。又由于增值税不能抵扣,从而导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明显增加。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值税额明显降低。同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不再包含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相对明显减少,从而导致企业计提折旧额减少,推动企业盈利水平提升。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帮助企业保持一种稳健的财务结构。
  3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也是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中的一项。此次改革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此项政策在促进一些企业发展的同时,部分企业也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
  3.1 只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无法享受该政策
  部分企业反映,他们的经营收入以服务性收入为主,故而只征缴营业税而无增值税,比如设备租赁企业、工程公司等。而在生产设备投入的采购环节上,是同样需要承担增值进项税的。对这部分企业而言,增值税转型政策并没有什么受益之处。
  3.2 初创企业、小企业以及部分行业企业较少受惠于此项政策
  增值税转型政策对政策客体是有一定资质要求的,要想享受设备购置进项税抵扣,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年收入达到80万元以上)。如果企业是非一般纳税人,无法办理进项认证,该政策优惠是无法享受到的。因此,很多“轻”资产的中小企业,或者还未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无法受惠于此项政策的。
  另外,也有部分企业反映,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前提是企业使用所购置设备形成了产品收入,然后再从产品收入所需缴纳的增值税中抵扣,而事实上有一些设备一时之间是无法形成产品收入的,尤其是初创企业,那么购置这些设备时所缴纳的税负将极大影响企业在其他方面的资本投入。
  3.3 原先享受进口设备抵免税的企业优惠不再
  在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国家统一取消了原先有关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按照现行政策,从长远看,进口设备的税负是会最终摊销掉的,与之前的优惠无异,但从眼下看,需要从海外进口设备的企业在进关时,必须全额缴纳17%的增值税,跟之前直接减免税相比,企业从国外购置设备时要付的钱多了这就在某种意义上增加了企业当前的现金使用量,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
  4 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时期对企业的政策建议
  4.1 积极实施税收筹划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了新的空间,企业要抓住机遇,最大限度的享受政策优惠,如采用加速折旧的会计政策,还有选择纳税人类型的方法。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可以充分享受国家税收政策提供的优惠,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投资,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提高税收增量,获取尽量多的抵扣。其他企业可以通过一些筹划措施变相的享受优惠。企业可以成立专门的税收筹划部门来应对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自身税务能力不足时,可以寻找税务代理或者从大学、研究所等机构获得帮助。
  4.2 建立严格有效的购置固定资产制度
  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会出现存量固定资产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抵扣上的衔接问题,在新办企业与老企业间存在着不公平竞争的问题,不利于企业兼并等资产重组的进行,因为被兼并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因此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否则,企业可把原有的固定资产卖给关联企业,使原有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的税款得以抵扣,使存量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政策名存实亡。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应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加强对所购置固定资产的有效性论证和建立严格的购置固定资产制度,以避免投资过热和重复购置的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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