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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联考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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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联考作为我国大学自主招生改革探索的最新形式,其本质是体现大学办学自主权的一种招生方式。当前其为社会诟病的主要有四大问题,即成本与效益难成正比;冲击中学教学秩序,加重考生负担;招考条件严重趋同,特色不明;不利于弱势群体考生,入学机会不公平等。鉴于此,建议将联考定位于统一高考的有机补充,加强其科学性、公平性及实质性,且统一联考时间,并在高考后举行,但若坚持在高考前举行,则应赋予联考录取功能。
  关键词:大学联考;自主招生;何去何从
  中图分类号:G64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1)09-0051-04
  
  从2001年教育部决定实施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到2005年“北京五校联考”和2009年“全国五校联考”,再到2010年“四大联盟”正式启航,联考成为我国高校自主招生的最新形式。本文从我国联考的历史与现实出发,探析其本质与问题,并提出若干对策和建议,以期对促进联考良性发展有所助益。
  
  一、联考的历史与现实
  
  大学联考是指由水平接近或类型相同或同一区域的若干所高校采取联合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阅卷并共享考试成绩的招生方式。早在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为加强对高校的控制,巩固其中央集权统治,决定取消大学单独招考,实行全国统一招考,令国立中央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校试办联合招生,以作为实现全国统一招考的过渡及实验,但“后因七七事变,遂决定由中央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三校先行实施联合招生”。此次联考,“考试科目统一,文科考中国文学、外国文学、哲学、心理学、历史、地理以及考生报考系科的科目;理工科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以及考生报考系科的科目:师范生考国语、英语、史地、公民训育、算术、理化、教育等科目”。到1938年,国民政府便匆匆实施全国统一招考计划,当年除少数高校继续试办联合招生外,其它国立高校均实行统一招考,到1940年公立高校也实行了全国统一招考。1941年,受抗战形式所迫,各地政府财力、人力不足及交通不便,国民政府不得不采取变通之法,厘定联合招生、委托招生、单独招生、成绩审查及保送免试等5种招生方式供各高校酌情采择,而这种多元招生方式一直持续到1949年。期间,全国分重庆、成都、昆明、贵阳、西北、粤桂、浙赣、福建、湖南、湖北10个联考区。考试皆“由各考区召集学校校长,组织联合招生委员会,主持招生各项事宜”。新中国成立后,为延续高等教育的发展,联考仍为主要的大学招生方式之一,直到1952年全国统一高考制度建立而止。
  当今的联考,滥觞于2001年教育部决定在东南大学等江苏省3所高校试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发展于2005年北京化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林业大学的“北京五校联考”和2009年清华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的“全国五校联考”,形成于2010年的“四大联盟”正式试航(各联盟成员及其联考情况详见表1)。至此,全国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80所高校已有34所以联盟的形式自主招生。首次联考采取通用测试、高校个性测试、高校面试相结合的模式,其中,通用测试即实行联合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阅卷并共享考试成绩的办法。
  
  纵观联考,其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出现,后被全国统一招考所取代,而当前又被重新推上了历史舞台。然而,其形式与内容却发生了质的变化,如联考形式由以高校所在区域为基础变为以高校类型或水平为基础;联考目的由为实现统考过渡与实验变为选拔特定人才;联考考试由单一笔试变为多元考察,等。正如有学者多年前所预言的那样:“即使改统一高考为各校单独招考,受考试制度发展的内在动力驱使,高校必然还是会自动走向联合招考。”总之,我国的联考经历了一个由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为主导所“催生”。再到由以考试内部发展规律为主导所推动的“再生”过程。
  
  二、联考的本质与问题
  
  从自主招生试点到联考诞生,共历经10年。期间,自主招生的高校数量由2001年的3所增至2010年的80所;招收规模由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增至部分10%;限制条件由最初的指定地区、重点中学推荐改为学校推荐为主、个人自荐为辅的方式;获得自主招生资格(某方面被认定为有特殊才能)的考生的降分录取幅度由原先最多降30分变成不受此限;招生模式在原来“自主+高考”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真正自主的“去高考”模式;试点范围由最初的重点大学扩大到一般本科和高职院校。阿可见,联考是在高校招生自主权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产生的,其作为高校自主招生的最新形式。打破了高校单独自主招生的隔阂,走向了成本节约、风险降低及强强联合的招生模式。因而,本质上,联考首先是一种招生方式,是弥补统一高考可能难以选拔“偏才”、“怪才”等特殊人才制度局限的一种人才选拔方式,同时也是实现“生校双赢”最大化的现实诉求;其次,它是一种权利,是“高校作为相对独立的法人行使法律所赋予、以往却被政府所掌控的”一种自主办学权,即高校“在法律与规章制度授权和许可范围内,基于合理选拔人才的目的,自由斟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恰当的行为的权力”。一言以蔽之,联考的本质是体现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一种招生方式。
  然而,大学在行使自主办学权时,应以国家利益为先,在为某些群体创造更多入学机会的同时,不能不利于其他群体参与自由竞争;在利于部分人才选拔培养的同时,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平与和谐为代价。事实上,联考一出台,便受到多方质疑,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成本与效益难成正比。“自主招生的基本假定是‘高考成绩不足以反映出学生的能力和素质。有的学生是高分低能,有的则是低分高能’,而现实中‘分数与能力绝对是正相关的。说分数不能够充分反映能力,仅就很少数人而言是正确的’”。因而,为选拔少数人而另行组织大规模联考,从初试的命题、施考、保密、阅卷、评分等,到复试的组织与考察等,所付出的人力、财力及物力投入产出比太低。
  二是冲击中学教学秩序,加重考生负担。由于各联盟考试时间在统一高考数月前先后举行,导致部分考生提前参加校外辅导,而后又奔波于各联盟考场,这不但影响高中后半年的正常教学秩序,还对那些不参加自主招生的学生造成心理压力。同时,那些不愿放弃多个机会的考生疲于奔命,消耗大量体力、财力和心力。尤其是,通过自主招考后还需再参加6月的统一高考,让联考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小高考,这无疑致使考生负担加重。
  三是招考条件严重趋同,特色不明。综观“四大联盟”各高校的招生简章,其选拔对象条件的规定基本雷同、如出一辙,难辨太大的招生特色。如清华大学为“具有创新潜质、学科特 长,以及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北京大学为“综合素质优秀、特长突出、品学兼优的高中毕业生”;北京理工大学为“具有创新潜质、学科特长以及全面发展、素质较高的全国普通高中毕业生”等。可见,联考严重背离了选拔偏才、怪才之初衷,而异化为“掐尖”和“抢生源”。
  四是不利于弱势群体考生,入学机会不公平。受“5%”的限制,为抢夺优质生源,大多高校基本把目标锁定在城市重点中学及其各自的“生源基地中学”,导致那些被边缘或偏远地区的考生及其他受经济限制无力参与竞争的弱势群体(如城市低收入家庭等)考生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此外,通过自主招考的考生享受联盟内的加分政策,这也使得弱势群体考生首先输在了起跑线上,加剧了入学机会的不公平,故而自主招考又被戏称为少数人的游戏。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烽烟四起,各校自设“自留地”,严重破坏了大学入学区域公平。德国《基本法》第12条规定“所有德国人均有自由选择教育场所的权利”,“立法者不得透过非属事务本质的筛选标准来加重其不公平待遇”,以此清除大学录取名额偏重地方分配的陋习,有效避免区域不公。而“四大联盟”中的一些高校除参与联考外。还另行设置“本地考生单独招考”以确保生源基数,如“北约”的山东大学保留本省学生独立招生权,武汉大学在湖南、湖北、河南三省保留独立招生权;“华约”的复旦大学也对江苏、浙江、上海考生单独组织自主招生测试。“盟校单辟的单考区域皆是各自的招生重镇,每年自主招生,这些区域贡献的学生超过一半”㈣。
  此外,招考诚信、应试倾向以及考试的科学性等也遭到一定的质疑。然而,初生之物,其形必丑。新时期的联考尚处于摸索阶段,还有很多亟待加强与改进之处,客观认识这些问题,对完善联考制度大有裨益。
  
  三、对策与建议
  
  基于对联考本质与问题的认识,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继续“探索高水平大学联考”之意见,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首先,明确联考的定位。联考作为我国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工程,是高考改革的“试金石”。至少在现阶段,国家应宏观控制联考高校的数量与层次,规范联考的行为方式,将其角色定位于统一高考的有机补充,而不是发展为另一种全民性高考;其功能应定位于促使“高校能招到与自己办学理念一致的学生,学生找到与自己发展目标一致的学校,使原本的高考体制中无法选出来的特色学生得到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使联考与高考有机结合。
  其次,增强联考的实质性。联考的基础在于大学之间的共性,或办学水平相当,或专业特色近似,合作之目的在于降低高校施考选才的成本与风险。但是,“目前结盟招生的诚意其实不高,只是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考完之后合作关系也就结束”,具体表现有二:“一是各招生联盟限制考生的报考校数,如‘北约’只能报考3校,‘华约’与‘卓越’只能报考2校,并非一张卷子适用各校,互相承认成绩,这大大削弱了联盟的意义,考生的选择性甚至比不结盟时代更少;二是招生联盟彼此之间不能互相承认选课和学分,得经过联盟开会才认账,也不能转学。换言之,它们只在招生时合作,所谓群雄割据,其实还是山头林立。”因而,联考应从“以才为本,以生为本”的角度设定其形式、时间及录取规则,增强联盟的实质性,而不是貌合神离。
  第三,加强联考的科学性。受“招生利益”与“从众心理”的驱动,部分高校存在“被联盟”的现象。为加强联考的科学性,一方面应强化联盟的共性特色,并体现在考试科目的设置与命题之中,提升考试成绩的通用性,存在较大差异的联盟成员应退出或重组;另一方面应提高录取标准的自主化程度,凸显自主招生的目的性。赋予高校选拔偏才、怪才足够的自主权,避免自主招生的异化;此外,还应扩大联考科目的选择范围,特别是那些国家建设紧缺、招生困难的专业,以及能反映办学特色的非传统自然与人文学科科目,以促进特殊人才的选拔,体现自主招考的原本价值。
  第四,提高联考的公平性。当前联考招生为人们诟病的主要是其在区域名额投放与弱势群体入学机会两方面的公平性不足。因而,应以“办好中国的大学,而非中国某省市的大学”为着眼点,从国家培养高端创新与科技人才的全局利益出发,摒弃自主招生高校在区域投放指标上的倾斜政策,实行国家范围内全开放式名额竞争。同时,国家应适时出台诸如考试补助等优惠政策,为山村、农村等弱势群体考生提供必要的入学竞争空间,消除城乡入学机会差别,从制度设计上实现和谐考试与教育公平。
  第五,统一联考时间,且在高考后举行。一方面,统一考试时间,利于切实减轻考生由于不愿放弃任何考试机会而造成的考试负担:另一方面,将联考置于高考后,利于消除联考对中学正常教学秩序的冲击,以及消除未参加联考考生的心理压力。此外,若以高考成绩为第一参照标准。不但可减少联考高校组织初试的成本与风险。而且也不影响高校另外自行组织特色加试或其它测试招收特殊才能考生。当然,若联考坚持置于高考前,则应赋予联考录取功能,即通过自主招生院校考核的考生可直接确定被录取,而无需再参加统一高考。这不仅可减轻部分考生的考试负担,提前完成部分考生的入学分流,还可避免加分投档给社会造成的不公平印象。以及消除高校之间的恶性加分竞争。
  最后,联考要实现综合评价选才之目的,还需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评价技术、建立有效的国家监管与社会监督体制以及考试社会诚信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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