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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安全渎职侵权犯罪的监督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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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诸如“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等事件的频繁发生,在引起广大民众愤慨的同时,也充分暴露出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为此,在今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食品安全渎职罪”,充分表明了我国在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也将严厉打击其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在此社会背景下,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如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预防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食品卫生法》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但由于监管部门多,监管范围过于狭窄,导致监管中存出不可避免的管理盲区,造成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等诸多问题的发生。
   1、多部门联合监管导致管理盲区。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定,负有食品卫生监管的部门涉及质检、工商、农业、卫生等多个部门,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实行分环节管理,每一个监管部门管辖环节具体界定及各个环节的相互衔接还不够明确,存在职能交叉、界线不清,容易导致各职能部门推诿、扯皮现象,工作存在漏洞,管理存在盲区。
   2、监管缺失导致对食品卫生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使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目前,食品安全源头监管薄弱,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近年来的食品安全案件,大多发生在食品生产源头和初加工环节,相关监管部门处罚力度小,甚至存在着“以罚代刑”现象,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卫生嫌疑人不移交司法机关。
   3、 监管水平有限,配套监测设备不健全。目前,基层食品安全的技术监管水平有限,食品质量检测配套设备落后,特别是在农村等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低下,在日常监管中,仅靠经验和常识进行粗略判断,大大降低食品卫生的安全率。如笔者单位去年查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中发现,各乡镇检疫员对肉质品的检验中大多凭目测和经验,对一些肉质品存在的复杂问题较难发现。
   4、配套法规和标准不健全,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从国家层面看,一些监管工作需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还存在空白。如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从地方层面看,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对国家出台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不能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有的食品还没有安全标准,有的同一种食品不同监管部门的标准不尽一致。
   5、个部监管人员责任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意识差。据分析,在检察机关已查办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中,个别监管人员对食品卫生监管意识不强,存在着不作为现象,且个别执法监管人员对自已该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行业规范了解不多,势必影响其监管职能的有效实施。
  二、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1、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
   为打击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今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将七类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案件重点查办。据报道,截止今年5月24日全国共立案侦查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7件57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7件18人,渎职犯罪20件39人。在所查办的食品安全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窝案串案多。如今年我省发生的“瘦肉精”事件,检察机关经过对涉嫌工作失职的53名公职人员调查取证后立查26名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均是从事畜牧监管人员;
   二是玩忽职守类犯罪突出。据报道,在立案侦查的39人中,玩忽职守犯罪22人,占56.4%;
   三是危害后果严重。如我省济源市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邢凌峰、副所长卫建设,涉嫌玩忽职守,对进入食品厂的生猪不按照规定进行瘦肉精检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
   2、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的原因分析
   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屡禁不止,其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不容忽视。笔者认为,导致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负有食品卫生监管职责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存在“失误在所难免,是交学费”、“决策失误不为罪”、“为公滥权不犯法”等错误思想。
   二是法律素质低,不能依法办事。某些食品卫生监管人员因自身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政策不懂或一知半解,在执法过程不能正确执行法律法规、政策,造成重大损失,从而触犯刑律。
   三是拒腐意识差,执法观念错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部分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职权“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以权谋私或缘于钱、亲情以及哥们义气而放弃原则、放弃职责或滥用手中的权力,从而走向渎职侵权犯罪的道路。
   四是监督不健全,制约机制缺失。个别食品卫生监管人员“自由裁量权”较大,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致使行为失范而不能及时制止;有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未完全履行监督职责,甚至满足于表面上的“相安无事”,认为不出问题就是监督有效。
  三、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监督和预防的必要性
   1、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决定了监督和预防的必要性。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专门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主体,负有运用法律赋予的专门手段对特定范围内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职能。“食品安全渎职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设的罪名,查办和预防食品安全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也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表现方式。
   2、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决定了监督和预防的必要性。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安全已成为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甚至还关系到民众对社会和政府的信赖问题。因此,深查和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也是检察机关维护民生民利的重要手段。
   3、食品安全渎职侵权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决定了监督和预防的必要性。据报道,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所查办的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三大特点之一即是危害后果严重。如我省济源市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邢凌峰、副所长卫建设,涉嫌玩忽职守,对进入食品厂的生猪不按照规定进行瘦肉精检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因此,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对食品卫生领域渎职侵权犯罪进行监督和预防刻不容缓。
  四、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的监督和预防对策
   1、依托信息共享平台,排查职务犯罪风险点。当前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创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即运用信息手段,在公安、检察、监察、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搭建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及监督、互动交流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网络平台,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的同时,可充分运用这一平台,准确掌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及时发现排查职务犯罪的风险点和风险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避免行政执法机关出现以罚代刑的执法偏差,降低“滥用职权”渎职犯罪的可能性。
   2、 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预防合力。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参加的联席会议,对行政违法案件与刑事犯罪案件调查、处理和移送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协调,这样可以提高食品监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能力。并统一协商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管职责,针对法律规定盲区制定适应本地特点的针对性措施,确保食品卫生监管落实到位。
   3、运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增强预防实效。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可实现对全县行政执法机关所有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对公安机关受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立案、侦查及后续处理情况开展立案监督。预防部门加强与侦监、反贪、反渎等部门的配合,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制定惩防对策,跟进预防措施,切实将办案工作筑成预防工作的基础和依托,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
   4、加大渎职犯罪打击力度,有效防范职务犯罪。各部门要联手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打击和整治力度。截止5月份,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7件57人,有效打击了此类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同时应结合查办案件,深挖犯罪根源,努力从制度上、机制上研究防范措施,协助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扩大和形成预防声势,有效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5、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办案资源,通过举办展览、开展预防咨询、上法制课等形式,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并构筑由人大、检察及新闻单位构成的综合监督体系,形成对食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效监督机制,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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