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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坠落致人损害归责原则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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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无人机广泛应用于民事领域,并且仍然在不断探索新的应用领域。目前,在法律层面上未对民用无人机作出明确规定,而实践中无人机问题频发,因此,基于民用无人机的特性及相关问题值得从侵权的角度做出思考,尤其是归责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民用无人机;侵权;归责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并未在法律层面对民用无人机做出规定,因此,民用无人机是否可以归为民用航空器之列,法律不能给出答案。这就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当民用无人机坠落致人损害时,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严格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十二章的赔偿责任。由于无人机市场的玩具化倾向,消费者出于休闲娱乐之心购买并使用无人机,而且这些民用无人机的危险性远达不到民用航空器的危险程度。因此出现民用无人机坠落致人致害时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较为公平值得思考。
  二、对民用无人机坠落致人损害归责原则的思考
  首先应当对民用无人机是否属于航空器进行判断,作为专门调整民航活动的特别法《民用航空法》并没有涉及民用无人机的相关条文,立法者更倾向于将其归入民用航空器之列。由于实践中民用无人机事故频繁,故各地纷纷出台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从表1和表2中可以看出,基本可以从两个方面对民用无人机进行的定义,即用途和起飞重量。同时,可以看出这些地方性法规将符合标准的民用无人机定性为航空器。
  国际民航组织(ICAO)将航空器定义为: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水)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由于我国将人了《芝加哥公约》应当认为其中对航空器的定义同样对我国国内适用。基于以上定義,民用无人机完全符合航空器的定义。但是,除了飞行原理上的标准,航空器还应具备以下特征:能在空中飞行;借助空气的反作用进行飞行且必须在地球大气层内活动;具有特定用途。特定用途这一点是判断民用无人机是否为民用航空器的重要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判断民用无人机是否属于航空器,可从三个维度进行考量,飞行原理、起飞重量、目的用途。
  我国以过错原则为一般规则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不得适用特殊归责原则。对于不能划人民用航空器的无人机坠落致人损害时,是否要适用一般规则原则呢?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适用过错原则存在不合理之处。从危险程度的角度考虑:笔者在某电商平台输入“无人机玩具”作为关键字进行搜索随机挑选了3款产品,其性能如表3所示,被卖家认为是”玩具“的无人机飞行高度几乎都可达到100米约40层楼的高度。所以此类无人机还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从举证方面考虑:若想要成功运行无人机还是需要一定的知识和技巧的,并且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无人机的操纵者要比受害者更了解无人机的情况及坠落原因,所以由无人机操纵者举证自己的操纵过程没有过错要比受害人举证行为人有过错更加方便,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笔者认为此种无人机坠落致人损害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更为合理。
  三、结语
  应当在《民用航空法》中增加有关无人机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符合何种条件的无人机应当认定为民用航空器,对于达到民用航空器条件的无人机,坠落致人损害时,应适用严格责任。对于不符合民用航空器条件的无人机坠落致人损害时,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加害方举证自己的驾驶(操作)行为无过错,以更好地保护受害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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