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亮点评析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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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亮点;五大基本制度;配套细则;豁免权;完善建议
摘要:文章简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的亮点,进行了简要的评析,并对该法存在的可完善空间提出了粗浅的见解。
中图分类号:G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9)07-0097-02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我国第一部文化立法,标志着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有了法律保障。
1《公共图书馆法》的亮点
1.1五大基本制度
1.1.1交存制度。《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六条正式确立了交存制度,明确规定了交存义务机构、交存对象、交存范围等,交存出版物正式成为出版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在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出版单位未履行交存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处罚主体,正式授予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事项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这也意味着对交存进行监管成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从图书馆的发展历史看,交存制度的出现解决了公共图书馆开展服务所必需的资源来源问题,而交存制度的法定化则使该制度成为保障公共图书馆长期运营的基础性制度,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1.1.2建设和管理法定制度。《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要形成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服务网络,明确了该服务网络的建立主体是国家及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的网络建设基本原则。这一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公共图书馆未来怎么建设和发展、由谁负责、怎样实施等重大基本问题。此外,《公共图书馆法》还规定了因地制宜布局、加强设施建设等具体工作原则,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建设,同时兼顾地方实际情况,适度授权地方政府自主确定当地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更好地发展。《公共图书馆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主体、设立条件、章程内容、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人员要求、命名规则、功能作用等进行了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使公共图书馆有了基础性统一管理,自此我国公共图书馆全面进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
1.1.3经费保障制度。《公共图书馆法》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共图书馆建设和运营投入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①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②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③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④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该项规定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立项、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等方面的落实明确规定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不但要求地方政府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纳入规划予以实施、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而且明确规定了对公共图书馆投入的基本原则,即加大投入原则和及时足额原则,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的形成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1.1.4功能和服务内容法定制度。《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三条至三十二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功能,主要包括收集、保存、整理、处置文献信息,传承地方文化、交流与合作、展览与研究等;第三十三条至四十八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应当开展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文献查询与借阅、公共空间开放、公益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问题研究、咨询服务、古籍保护等。将公共图书馆的功能和服务内容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共图书馆运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凸显公共图书馆的专业化。《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的各业务领域做出具体规定,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
1.1.5特殊群体服务保障制度。《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对特殊人群的服务保障制度,主要包括针对未成年人设立儿童阅览专区、配备专业的导读人员、开展阅读指导、支持学校的课外活动等;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该项规定是对宪法中“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的图书馆事业”和“国家培养青少年全面发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公共图书馆服务大众理念在法律层面的认可,彰显了人人平等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
1.2读者信息保护制度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及其他隐私信息等,承担保护责任的主体为公共图书馆。此外,《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读者信息保护制度,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随着科技的发展,与个人相关的信息越来越多,信息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尚不健全,致使违法泄漏、买卖信息等现象较严重。公共图书馆作为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机构,掌握了读者大量的个人信息,对讀者信息进行保护是其应尽的职责。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公共图书馆读者信息保护制度,是增强读者对公共图书馆信任度和使用度的必要手段,也是公共图书馆向科技化和数字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1.3读者管理制度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读者使用公共图书馆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包括自觉维护秩序,爱护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按时归还文献信息等,还规定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制止读者以及停止服务。该项规定真正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法律原则。为使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公众,公共图书馆必须制定共享规则,建立共享秩序,而秩序能否建立的核心在于参与者对规则的遵守。建立读者规则并形成良性的使用秩序,是公共图书馆得以正常运营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证。只有每位读者都依法使用图书馆,才能创造良好的阅读环境,更好地享用公共图书馆的信息资源。
2完善建议
2.1出台配套细则
《公共图书馆法》共有五十五条,一些方面规定得并不详细,如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业规范、第十九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服务规范等,都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作为实施的直接依据。《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任职合法性问题,非常重要,必须予以明确,否则公共图书馆的馆长和馆员将面临身份是否合法的尴尬局面。模糊的法律规定会给公共图书馆的工作带来巨大的障碍,同时也会对《公共图书馆法》的严肃性和正当性产生严重的破坏性,因此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鉴于法律的修订程序较为复杂,且耗时较长,难以及时解决上述问题,因此,立法机关可通过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对《公共图书馆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2.2修订知识产权条款,增加豁免内容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构建数字服务网络、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在法律层面为公共图书馆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近年来,公共图书馆因使用各类网络资源被状告的案例屡见不鲜,如南宁某城区图书馆未经许可在图书馆网站传播涉案作品而被状告,说明目前公共图书馆的业务发展与政策法规之间易产生冲突。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严格限制了图书馆实施数字化的目的和客体,并且将图书馆提供数字信息服务限定在馆舍范围内。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要求,《公共图书馆法》中规定的服务内容就形同虚设,相关工作根本无法开展。此外,各公共图书馆对于数字化的理解和做法不尽相同,稍不注意就会引发法律纠纷,导致有些公共图书馆为了避免发生纠纷,仅进行形式上的数字化,如不断提高硬件的级别和数量,而真正体现数字化精髓的数字资源建设却往往停滞不前,难以真正实现《公共图书馆法》规定的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的目的。笔者认为,为使公共图书馆的网络建设能够更好地发挥效用,真正体现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更便捷地为公众提供符合时代特点的服务,我国应当立法规定公共图书馆在数字资源建设和共享方面享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豁免。
3结语
综上所述,完善《公共图书馆法》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这一方面要求图书馆界人士不懈努力争取更多的豁免权,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部门引导、协调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发展目标和价值取向,尽快厘清现有法律法规中相互矛盾、阻碍公共图书馆发展的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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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徐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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