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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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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指的是政府机关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信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记录,并进行及时且准确的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提升政府机关工作的透明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文章主要阐述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问题。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隐私;研究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改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在不断得到完善,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越来越高。然而,在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经常会发生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利于我国法制体系的建设。因此,分析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已逐渐成为各类政治活动的参与者,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政府信息公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已成为决定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而政府信息的地位最具独特性,主要原因是因为政府信息的管理者是我国的政府机关。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指的是我国的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将政府部门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特定的形式进行公开,同时允许人民群众借助合法的手段加以运用的一种政府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中,人民是国家所有权利的来源,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借助各种手段参与到国家的管理工作中,而公民实现自身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的基础,就是政府信息的公开。借助于政府信息的公开,我国人民群众能够实现自身权利,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活动提供了先决条件,借助于浏览公开的政府信息,人民群众能够实现对于政府机关的监督工作,摒弃了传统政府机关封闭运行的工作模式。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我国的《宪法》对于知情权的地位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然而,知情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的宪法权利,这一概念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认识。其它的公民权利如参政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等都依赖知情权才能实现,也正是为了保证公民的知情权,我国政府机关才会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走进了全新的时代,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于政府的信任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意义非凡。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公开,而另一种方式是依申请公开。
  (1)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媒体;信息发布会以及传阅资料等。
  (2)依申请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部分信息除非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否者政府机关无需自行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问题的内涵
  隐私问题从来是国际社会讨论的热点,我國法律并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等手段采取间接的保护。现阶段我国对于隐私权的界定主要形成了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权隶属于人格权,指的是公民享有私人空间,不可被他人非法干扰,且对于自身的隐私信息的公开及公开的具体程度拥有决定权;而另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指的是公民具有信息隐私、活动隐私以及空间隐私等权利,公民有权对于上述权利进行支配,不可受到他人的非法侵扰。而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问题的内涵指的是政府机关在进行办公工作时,例如各类资料的收集、存档、使用等,这些资料中与公民个人隐私具有密切关系的信息,例如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籍贯、本人出身、就医情况、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包含的内容
  在政府信息公开时,人民群众对于个人的隐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1)知悉权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个人的隐私信息公民有权知悉。知悉权的含义指的是公民有权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有权了解政府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及存档情况,在政府使用个人隐私信息时公民也有权知悉,政府行政单位不得拒绝公民了解个人隐私信息的要求。
  (2)支配权
  所谓支配权的,指的是公民具有自由支配个人隐私信息的权利。公民有权决定自身的隐私信息是否可以被他人公开,并有权决定是否要将个人隐私信息提供给政府机关以及提供的内容。只要个人的隐私信息不会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公民就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信息进行支配。
  (3)保留权
  法律规定公民有权保留个人的隐私信息而无需向他人透露。首先,个人隐私信息是个体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其次,一般情况下,个人的隐私信息与公共利益不会发生冲突。因而,公民依法享有不向他人透露个人隐私信息并对其进行封存的权利,这也是法律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的表现。
  (4)修改权
  对于一些记录错误或者情况不属实的个人隐私信息,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公民有权对其进行合理的改正或添加,也就是修改权。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出于工作的需求,掌握了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一旦这些信息出现纰漏,必然会对公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公民有权对于一些不实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修改。
  (5)安全保障以及救济权   救济权是其它权利得以存在的前提,对于侵私权而言,其安全保障以及救济权指的是公民有权利要求一些掌握着个人隐私信息的政府单位使用适当的手段保证其隐私信息的安全,同时,如果个人的隐私遭到了侵害,公民有权借助法律手段进行个人权利的维护。
  (三)政府信息公开中保护隐私问题的意义
  (1)保障人权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与国家之家的关系变得日益密切,群众的个人利益已经与国家利益紧密结合,牢不可分。现如今,行政单位掌握了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而这些信息一旦遭到泄露,公民的隐私就会受到侵犯,因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隐私工作,是维护公民隐私权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2)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隐私保护工作,能够增强公民对于政府部门的信任程度,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先决条件。
  (3)对政府部门形成监督
  我国的政府公开工作刚刚起步,体系未臻完善,政府部门对于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处理有着说一不二的权利,很容易导致滥用职权的现象出现。因此,必须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隐私保护工作,加强群众对于政府部门的监督,避免权利的滥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制度不完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隐私相关的概念界定较为模糊,致使政府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时对于个人隐私的标准制定也比较模糊,导致侵犯公民隐私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表现在法律效力层级较低,法律对于隐私的界定比较零散,我国法律并为针对个人隐私权制定相关的条例,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保护工作无法可依。
  (二)程序制度不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到许多复杂的环节,然而,现阶段我国对于保护隐私的程序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政府部门对于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处理过程缺乏监督,导致侵犯公民隐私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救济手段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侵犯个人隐私的救济手段并没有做出系统的规定,导致公民无法借助法律手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利。
  四、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保护工作
  (一)完善法律法规
  司法机关应提升隐私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并及时出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问题的保护法案,为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保护工作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
  (二)完善程序制度
  政府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前,必须事先告知相关人员,并鼓励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在征求到当事人的允许之后才能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建立审查制度,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避免对于公民隐私的侵犯。
  (三)完善救济手段
  司法机关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有关隐私权侵犯的法律救济手段,使公民能够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私遭到侵犯的公民给予适当的赔偿。
  五、结语
  在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信息已然成为决定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群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制政府机关应尽的义务。为了避免政府信息公开时侵犯个人隐私,有关单位应上下一心,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保护工作,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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