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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范畴直观中对感知的表达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王雪

  摘 要:海德格尔在已经指明直观含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能够将一个我们在某一具体的感知中进行的表达称之为真实的?就此问题对海德格尔接下来提出的一系列解释做分析,以将此问题的最终答案——表达如何真实呈现出来。海德格尔对于感知表达的两种理解一方面说明感知的表达可以是对于行为的通报,另一方面也可以是在行为本身中被感知到的东西的传述。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来达到对该两种解释的通透,也就是表达状态如何在我们的感知之物中得到充实,同时再对两種理解加以系统地小结。
  关键词:海德格尔;时间概念史导论;范畴直观;感知;剩余物
  中图分类号:B516.5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11-0058-02
  《时间概念史导论》一书在准备性部分主要涉及对现象学中的意向性以及范畴直观的探讨。范畴直观中的第一部分意向性意指与意向性充实、第二部分直观与表达是本文主要简析的内容。对事物的感知表达,海德格尔给出自己的解释——感知的表达可以说是“通报”与“传述”两方面共同作用形成“陈述”的过程。同时在对表达状态的充实上,陈述句的组成部分是海德格尔重点研究的对象,将他们的虚实加以证实,以此实现对事物表达状态不断充实地认识。
  一、海德格尔对感知表达的两种理解
  海德格尔在直观与表达中提出的新的问题是关于感知表达,同时他对于这种表达方式给出了两个方面的理解。
  其一,感知的表达可以是对于行为的通报。在这之前海德格尔对于表达状态是这样说的“我们不是在说出我们所看到的东西,相反,我们是在看到人们对于事物所说出的东西”[1]。这句话或许没有说完又或许是翻译的问题,如果表达完备它应该是“我们不是在说出我们所看到的东西,相反,我们是在看到人们对于事物所说出的东西的基础上进行感知”。这种类型的表达可以概括为海德格尔所指出的一个名词——“规定性”,这种表达状态的规定性具有一定的格式:“已经-被说出-且被透彻说出-状态”。例如苹果是红色的,其中苹果的状态已经被说出,而苹果被归属于红色这一类是人们对于苹果颜色的充分认识,人们看到了苹果是红色的并且告知了他人,至此他人也从根本上对苹果是红色的这一状态有了规定性的感知。
  在此种规定性的要求下可以看出它使人对于事物的表达存在先天自明的可能,即使这个人没有亲眼看见苹果,但他可以知晓这个苹果是红色的,因为总有他人看到了苹果并进行告知。人们通过他人的“通报”就可以在脑海中形成这句陈述,这就与塞尔的熟悉性侧面有些许类似之处,塞尔的熟悉性侧面是基于侧面形态的特征。“先前的‘侧面形态’因素会影响到后来进行的感知行为,从而使得后期的感知行为必然带着某种‘熟悉性侧面’而进行。”[2]举例来说,当一名学生走进惯常上课的教室,他不需要进一步进行观察就能很快知道前后左右学生的姓名以及容貌等,这就是熟悉性侧面给他带来的感知表达,当然,如果此间教室出现一名陌生同学或者其他不熟悉的事物,他也能很快发现。
  所以在海德格尔对感知的这一论述中,我们可以很明鉴地看到他与塞尔在这一点的共通点——“期望”。当他人通报了一个人事物的某种状态之后,这个人脑海中的印象就与塞尔感知的主观性不谋而合了——“我认为意识和意向性已经是自然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他们是固有的主观性现象”[3]。所谓的“通报”是指在进行感知行为时使他人明白你要表达的或者让他人去做你所表达的行为。这包含了两种期望:对自身的期望和对他人的期望,并且他人也能够基于对你的熟悉感知到你的两种期望。
  其二,感知的表达也可以是对于在行为本身中被感知到的东西的传述。在这里海德格尔提出了被感知的存在者,这才是感知表达所要传述的东西,也就是事物本身。至于我们在感知表达的过程中所做出的行为倒是其次的,海德格尔就被感知者本身提出了空意指。它的意思是在感知单纯的传述存在者本身时,人们可以丢弃感知行为而直接把握到事物本身,感知行为就可以不存在。那么对于事物的感知表达就仿佛先天存在于我们内心,只要知道名称就可以直接得出这个被感知者的各种信息。此种先天性是有迹可循的,方向红在“海德格尔‘先天’概念的学理起源”中提出“海德格尔在《时间概念历史导论》中透露了‘先天’概念的学理信息”[4]。这就是完全主观性地去进行感知表达,丢弃了对于事物直观的观察,并且不知晓此种对事物的感知以及表达是否完全正确。
  “苹果是红色的”是一句陈述,在第一种表达方式中,该陈述最低限度也是由他人的行为感知而能表达出来的、之后才能为人所知的。但在第二种陈述中,“他人”就不需要通过“他人”来进行行为感知,这个“他人”完全可以不用为“他人”存在,因为每个人都已经可以通过纯粹的意念感知到事物。“苹果是红色的”这句陈述也就可以自然而然地衍生在每个人的感知中,并不需要依赖他人的或者自己的亲自“行为”才能得到,“行为”过程在表达的第二种方式中已经被省略。
  二、海德格尔对表达状态的充实
  在海德格尔的观念中,“通报”与“传述”是感知表达的两种方式。前者需要感知行为去感知事物,后者只需要先天单纯的意念去进行感知。海德格尔在《时间概念史导论》中将两者整合,共同阐释如何将表达方式进行充实。每一个句子都属于表达,他将句子中的每个词都加以分析以区别它们是否可以进行感知。
  由此海德格尔举了一个例子,他将“这把椅子是黄的并有坐垫”[1]归纳为“S是P与Q”。其中“S、P、Q”是可以通过简单的感知行为或意念感知而得到充实的,但“是、与”仅仅是一种连接词,它们与“S、P、Q”不同,它们实际上并不存在,它们仅仅是为了使人达到对椅子的充实感知而存在的“剩余物”。诸如此类的“剩余物”还包括“这、那、有、在……上”等等,这些词可以说是辅助品,即使不能在实物中得到感知(它们不能被人实际观察到),但它们对于事物的充实状态不可或缺。   然而,即使是这些剩余物,海德格尔也对他们进行了安排。这也就是范畴直观的作用,普通的感知无法达到对他们认知,那么范畴直观就可以胜任对这些剩余物的证实。当人们看到椅子上有苹果时,他们就会将感知与直观充分地结合起来,从而得出“椅子上有苹果”或者“苹果在椅子上”的陈述。“有”和“在……上”属于“范畴直观”的领域,“椅子”和“苹果”属于“通报传述”的领域。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纯粹的感知体验无法达到对事物表达状态的充实认知。反过来说,表达状态的充实通过感知体验与范畴直观的共同作用才可以达到。
  如果将真理当作是事物得到完全充实的状态,那么被感知者总是达不到真理,或者说真理相较于被感知者的范围更大更广。如果更简明地表述的话,我们可以将两者的关系归结如下:真理>被感知者或者真理=被感知者+剩余物(剩余物并不可以为0)。所以在第二种感知的表达方式中,前文曾提过单纯的意念感知并不能对事物进行彻底的正确的陈述,其含义就是此种表达方式是直接达到对被感知者的认知,而真理却不仅仅是被感知者,那么此种感知方式如何能使表达状态得到充实就是一个难题。虽然此种表达方式透露出了对事物进行先天的感知,但海德格尔并没有直接说明由此得来的感知正确与否,也没有说能否达到对事物的直观,我们只能根据他的言论来进行推测此种表达方式(传述)并不能使被感知者的表达状态得到真正的充实。“我们是否就必须放弃那种与一般陈述相对应的充实的观念,由此也放弃真理的观念呢?”[1]通过这句话是可以推测出笔者以上的言论的,如果海德格尔将充实的观念与真理的观念相等同,那么笔者的推测是可以成立的。
  三、海德格尔与胡塞尔对于真理的争论及小结
  “如果符号意向在直观中获得了完全的充实,那么,我们就称它为明见的,而真理就是它的相关物。”[5]这是关于胡塞尔对于范畴直观物的理解,在胡塞尔的意向性中,符号是需要进行直观意向的范畴直观物。在这里胡塞尔对于真理充实的想法明显与海德格尔不同,海德格尔将真理等同于一般陳述的充实,而胡塞尔是将真理仅仅等同于自明性的、只需要通过范畴直观就可以得到证实的剩余物。“真理作为一个认同行为的相关物便是一个同一性,即:在被意指之物和被给予之物本身之间的完整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是在明见性中被体验到的,因为明见性就是相即认同的现时进行。”[6]这几句话充分说明胡塞尔对于真理明见性的认同,而海德格尔对于真理的认识就如笔者所推测的那样,真理是需要人经过后天感知综合而得到的。
  本文通过对感知表达的两种表达方式入手,“通报”和“传述”二者的相同点很是鲜明,就是主体的主观性时刻都贯穿于人的感知表达中。然而他们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通报”注重人在进行感知过程的情感和举止等与被感知者贴边的东西,也就是感知的一系列行为;“传述”则直接对被感知者进行无过渡的连接,舍弃了“行为”这一中间阶段,也就一定程度上割裂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因为“传述”只需自身就可以。
  接着文章对表达状态的充实进行了相关的举例,主要是依靠海德格尔的公式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不仅提出了“剩余物”的存在,也明晰了被感知者与“剩余物”之间的联系。同时也将二者所属的范畴指明清楚,明确了表达状态的充实离不开任何一方。笔者也在这段中推测了海德格尔第二种表达方式并不能对表达状态进行完全的充实,通过他所提出的是否摒弃充实观念与真理观念的疑惑来得出结论:纯粹的感知只能达到对被感知者的认识,却并不能达到对被感知者表达状态的充实。
  参考文献:
  [1][德]马丁·海德格尔.时间概念史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李晓进.从胡塞尔到塞尔的意向性理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9.
  [3]柳海涛.自然主义中的心灵、语言与社会——访约翰·塞尔教授[J].哲学动态,2014(4):97-99.
  [4]方向红.海德格尔“先天”概念的学理起源[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1):18-24.
  [5]郑辟瑞.胡塞尔的意向性伦理学——以“意向”和“充实”为线索[J].现代哲学,2008(3):95-100.
  [6][德]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M].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收稿日期:2019-06-04
  作者简介:王雪(1995-),女,江苏宿迁人,硕士,从事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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