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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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网络科技不断革新,直播行业兴起,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信息资源作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精神产物,是全人类共有的资源,应该为全人类所共享。知识产权作为人类的智力产物,法律赋予了知识产权合法的垄断性,这就造成信息资源的共享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性、排他性的矛盾长期存在。论文根据当今社会的现状,剖析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矛盾冲突,提出解决矛盾的对策与建议。
【Abstract】Since entering the 21st century, with the continuous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network technology is constantly reforming and innovating, the live broadcast industry has risen, and the wave of informatization has swept the worl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information resource sharing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As the spiritual product of people's understanding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world, information resources are shared by all mankind and should be shared by all mankind. As the intellectual product of manki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endowed with a legal monopoly by law, which cause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shareability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and the monopoly and excludabil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o exist for a long time.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societ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tradiction and conflict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information resource sharing, 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资源共享;矛盾
【Key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formation resource sharing; contradiction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0)01-0148-03
1 引言
物质资本、能源资本和信息资本是现代最具影响的三种资本。在知识信息时代中,信息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资本,是社会成长的奠基石。信息资本是人们了解和改造世界的精神产物,是属于社会集体的资本,应当由全人类同享。此外,其可以重复使用,转移和再生也决定其本质属性——共享。信息资本具备重要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作用,信息化成长的终极目的就是达成信息资源的共享,极大地帮助社会经济的增长。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前进,网络化迅速发展,信息资源共享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技术支持,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使得信息资源的传播更加迅速、便捷。信息全球化已经成为潮流所趋。
但是生产信息和创造知识产品需要智慧、勞动、资金的配合,信息资本的创造者(即产权人)从信息利用者那里收取一定的经济酬劳,从而激发其再创造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是产权人向使用者收取报酬的依据。知识产权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来确立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时所创造的成果的享有权,是保护产权人利益和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所要达到的目标就是激发创造者的创造潜能,以激励生产者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信息知识产物,扩展信息资源的来源,更好地为人类服务。因此,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
两者对立统一,信息共享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私有性、异己性的矛盾长期存在,而这项矛盾伴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正日益激化。
2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2.1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类智力成果,各国专家对知识产权这一观点既有相同点又略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是指产权人对自己所创造的劳动智力成果按照规定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规定,我国债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同属于公民的四项民事权利。 2.2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简而言之就是产权人通过法律规定,依法保护自己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在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里,科学技术和知识文化的突飞猛进,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社会进步需要开放与私有的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冲突日益激化。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化积极繁荣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我国前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为各个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护。
3 信息资源与信息资源共享
什么是信息资源?简而言之就是企业在制造和开展盈利活动过程当中所孕育、获得、处置、保存、传送和利用的所有信息资源,是制造及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资源、文本、图型和数字等信息的总和,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整个过程。信息资本和企业的经济资本、人才资本、物质资本与自然资本被同等视为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本[1]。
伴随着科技新时代的到来,人们越来越密切关注网络这个媒体高速传播者的信息资源,有些人惧怕飞速传播带来的危害与混乱,有些人则希望抓住这次的机遇与挑战,助自己走向成功[2]。
4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矛盾的表现
4.1 信息无国界与知识产权地域保护的矛盾
信息资源作为人类的智力产品,是属于全社会的财富,应该由全世界人民所共享。信息资源的转移和再生决定了共享这一基本属性。知识产权又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涌现出来的一种垄断权利,其只有在有效的境内特定国家或地区,在没有效力的地区,是无法受到保护的。因此,知识产权的空间作用是有限的,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其空间的有效性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但是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使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很难将其连接到某一特定领域。所以信息资源共享的分享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私有性的矛盾长期并存,这也就使得分享信息资源有可能存在知识产权被侵权的风险,这也就为现代很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找到了一个难以抗拒的借口,知识产权的适用范围也就因地域的模糊而很难确定[3]。
4.2 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性与信息的共享性的矛盾
关于信息共享的优点,萧伯纳有个经典的比喻:你有一个苹果,我有一个苹果,彼此交换一下,我们仍然是各有一个苹果。如果你有一种思想,我也有一种思想,我们相互交流,我们就都有了两种思想,甚至更多[4]。他的意思就是信息资本不是物质资本,给别人你自己就没有了。信息资本反而可能会因为共享产生出更多的信息资源,這就说明了信息资源共享具有重要性。但是知识产权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是专有性的私权,这与信息的共有性相互矛盾。在信息时代下,信息资源共享的手段主要是网络媒体,但在传播的过程中又往往涉及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当信息资源通过网络向社会传播,产权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未经许可进行传播将构成侵权行为,这就对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传播造成一定的阻碍[5]。
4.3 知识产权保护的时效性与信息资源迅速更新换代的矛盾
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定的,这就是所谓的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在特定的时间内,知识产权的价值归产权人所有,为产权人所用。但是一旦过了保护期,知识产权就会被划为公共所有,成为社会大众公有的财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从申请之日起算保护期为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从创造之日起算保护期为10年。然而关于时效性的界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果时间过短可能会降低创造人的积极性,有碍于科技的进步;如果时间过长,则挤压了公众的利用空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
5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矛盾的化解方法
5.1 抓住利益均衡这一基本点
在社会信息飞速传播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两大潮流。高新科学技术对分享的需求,为其他信息分享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使资源共享成为信息知识分享、大众传媒、文本谍报界生存运营的基调[7]。将信息转化为经济,促进了知识价值的提升,扩大了知识产权者对维护、保障知识产权的法律需求。信息资源的开放、流通,带来了信息无偿或者低成本使用,制约了信息专有性,杜绝了信息垄断。二者相互矛盾,又相辅相成,同时,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和对立性[8]。
知识产权涉及多个主体的利益,例如,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谁才是最主要的,保护期限的长短该怎样来定夺;又如专利中的权利人与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平衡,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在申请日已经发明了某一技术但是没有申请专利,所以法律保护在先使用人先用权。当然还有很多例子;再如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问题,如果只是个人复制少量作品为了欣赏或研究则不构成侵权。所以在确保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同时,也要保证信息能得到传播,为人们生活带来便捷,使得社会能更快、更高效率发展[9]。
5.2 利用利益之争与制度安排构建新的平衡
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保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资源的共享。从经济学角度看,信息知识产品一出生就应该进入公共领域,尽自身最大能力为人们提供方便和帮助。但是,法律赋予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劳动智力成果产权归产权人所有,他人如果要使用此成果,必须得到产权人的许可,并按要求支付一定的费用。知识产权的有偿使用使得信息资源被权利所有人垄断,不能被社会大众传播利用,导致信息闭塞。
国家立法的目的就在于取得优先考虑的因素和最重要的目标后,再让其他相对次要目标或利益达到最少牺牲。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法律选择着重保护产权人的利益。如何协调权利人的权利与大众的权利,是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基础,维护好产权人的个人利益是立法的前提。应对新时代的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矛盾,通过法律法规的参与与制衡来建立和平的相处关系。信息资源共享要从知识产权保护出发,保护知识产权就保护了产权人的再生产动力,也就保护了信息资源共享的源泉。 5.3 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地方政府组织法制宣传活动,发放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小册子到群众手里,或者深入基层进行讲解,也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宣传,更重要的是要重视教育,要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打好知识产权法律基础,使群众遵法守法。
5.4 完善知識产权制度,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国家相关部门要发挥好自身的领导职能,抓住财政鼓励法律制衡的处理手段。政府要对国家的发展方向找到合适的定位,抓好“建立知识强国”这个主心骨,规划国家的发展方向和流程。协调好知识产权运作中的利用和保护,在保护好知识产权的同时,又不能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重视财政的调控能力,集中财力和精力去解决现阶段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瓶颈问题。例如,财政增加对专利奖金的投入,鼓励老百姓在生活中发明创造。国家立法机关要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现状的法律法规。例如,相应缩短专利的保质期,对于利用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要依法付费。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对侵权行为严厉处罚。
5.5 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战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国家对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予以政治、经济上的扶持。按照国际惯例,技术研发占销售额的比列直接关乎着企业的存活能力。科技含量比例占1%以下的企业根本就不能长久,达到2%的企业也只能苦苦在社会上挣扎,只有比列达到5%的企业才可以适应社会长期生存。所以,我国的企业发展就要抓好科技投入这一方向,要从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去去制定政策,鞭策企业去开发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利用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增加财政对于科研经费的投入,还要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吸引人才,加强交流,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共赢局面,引导企业走向正轨[10]。
5.6 放宽知识产权制度,为信息资源共享提供空间
缩短知识产权时效,为信息资源共享多留一点发展空间。由于信息化飞速发展,且生命周期短,不能等到一个信息淘汰了,才发现信息的利用价值。知识不仅要看到它的竞争价值,更要挖掘它为社会带来的进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与范围要给出一定的灵活性,削弱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为信息资源的传播带来便捷。在知识产权与信息资源中间设立公有领域,制定领域规定,在合理范围内最大程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的革新、技术的进步[11]。
6 结语
随着信息全球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矛盾。本文通过对现实状况的分析与时代的展望,提出一系列问题和策略研究,希望可以为化解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矛盾冲突提供一些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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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碧云.关于高校图书馆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J].图书情报知识,2002(1):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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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邱均平,陈敬全,岳亚.网络信息资源版权的管理与对策[J].中国软科学,2002(1):15-19.
【10】黄晓军.论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J].图书馆学研究,2003(5):97-100.
【11】马海群,蒋新颖.论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著作权保护[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6(1):1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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