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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下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简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林怡

  摘   要: 支付宝、微信等移动互联方式带来了支付方式的改变,但是银行消费依然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一些大额的消费,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仍然很大。当前我国经济处于深化改革期,对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十分必要。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出现了诸多问题,如信息安全权被银行掌控、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格式合同的运用使其丧失话语权等。因此,应从立法体系、保护机构、司法救济方面着手,对我国银行消费者进行细致、完善、周到、切实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移动支付; 银行消费者;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2.28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20.02.020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Bank Consumers under Mobile Payment
  LIN Yi
  (The Open University of Nanping, Nanping 353000 , China)
  Abstract: The mobile Internet mode such as Alipay and WeChat has brought about a change in the way of payment. But bank consumption still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especially some large consumption, which has a great impact on the world economy. At present, China's economy is in the period of deepening reform, which is very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ank consumers.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bank consumers in China, such as the control of the right of information security by banks,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between consumers and banks, and the loss of the right of speech due to the use of format contracts. Therefore, we should start from the aspects of legislation system, protection organization and judicial relief to carry out detailed, perfect, thoughtful and practical legal protection for bank consumers in China.
  Key words: mobile payment; bank consumers; legal protection
  近年来,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移动支付方式运用越来越广泛,同时也受到人们的认可和青睐。外国人还把移动支付看作是当代中国的四大发明之一。在信息化社会中,支付方式经历了多次变化,从远古时代的物品交换,到货币统一,再到现金支付,银行卡支付以及当前的支付寶和微信的移动支付方式。不同的时代存在不同的支付方式,在移动互联网支付方式下,颇覆了传统的观念,同时也在挑战法律。法律是面向大众的,但是在移动支付影响下银行消费仍然占有主体地位,特别是涉及到大金额的消费,这类群体仍然是法律要保护的主要对象。将我国银行消费者作为被保护的重点群体,对其进行关注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是非常必要的。但也要更加注重移动支付环境下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从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现状入手,找出具体的实践问题进行分析,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合理的移动支付下银行消费者法律体系和保护对策,实现金融行业的稳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银行消费者的概念
   银行消费者,主要是指为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银行商品或接受银行服务的民众。其中首先值得明确的是购买和使用银行商品,或是由于银行授权的服务与银行发生的个体;其次,它是为了生活的需求而购买和使用银行商品的个体。这种就不包含进行银行贷款和存款的业务的单位,也不包含从银行贷款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等,这些是与银行进行款项的借与贷,没有产生直接经营服务和商品的交易[1]。为此只有明确了银行消费者概念,才能对该方面的法律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银行消费者保护的现有立法
  由于对消费者的界定过窄,而且银行消费对象与其他消费对象是有区别的,这样就产生了银行消费的概念使用性不强。对于深层次保护银行消费者利益目标,银行立法没有采用[2]。虽然金融相关的法规都规定要包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定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利益保护未加强,虽然相关竞争立法也规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将维护大众利益作为监管弥补,但是对消费者的重点保护没有提到。
   (二)银行消费者现有的保护机构   对银行消费者保护的监督机构中,只有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的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中工作人员由于专业能力不足,处理结果难以与当前的形势和现有的法规吻合,进而不能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从而使消协的作用难以发挥。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虽然有“一行三会”银监体制,但是在现实中,还是存在政策、监管、效率等方面的监管真空现象[3]。
  (三)银行消费者的司法救济途径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有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利用司法程序对权利进行救济。但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相关问题的出现。例如,消费纠纷案件的诉讼周期长,当事人举证责任困难等[4]。另外还有立法方面的不完善,导致很多相关的问题过于泛滥,继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三、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银行消费模式与传统消费模式相比,在交易中双方地位都存在一种不平衡的状态。银行消费者是以个人方式去与整个银行系统进行交易,这样对自己利益的维护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就导致银行消费者处于弱势状态。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从签订合同开始到合同最终的履行以及交易结束后所有事项,行消费者都得按照银行要求去做,没有自主权。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被银行掌控
   众所周知,银行为了减少企业的工作风险,就会要求消费者如实填写各种信息,甚至各种关联信息,从而达到全面、深入了解客户,而消费者为了快捷、便利地进行交易,就会进行无底线的配合工作[5]。银行通过分析决定与消费者的交易是否继续进行,否则就会终止交易活动。这样看来,这些信息都被银行所掌握,但是消费者却不知道银行运用这些信息的过程,进而导致非常被动。
  (二)银行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银行的内部结构比较复杂,银行外面的人对此不了解。特别是近些年所推出的产品多样化和专业化,导致银行信息与消费者的了解情况差距较大,使得银行消费者在与银行方面的交流中显得格外被动。本該知情的信息却没有得到尊重,日益依赖于银行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信息来源就更加缓慢[6]。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的表现就是只要不强制性让银行对信息进行公开,银行就不会主动提供银行消费者需要的全面信息。无法保护导致银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主要原因就是信息的知情权得到不到保护。
  (三)格式合同的运用使银行消费者丧失话语权
  在格式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银行一方没有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就直接出示事先拟好的合同,告诉消费者需要填写内容信息,才能办理业务。双方没有进行任何协商,且银行消费对过多专业层面的知识完全不懂,很难理解专业用语及格式,更不会通过修改合同对自己的合法权进行保护。
  四、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目前对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而对银行消费的针对性不强。《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银行法律虽然对银行消费者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对于移动支付业务缺乏专项条款。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也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对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但是缺乏上位法,特别是对移动支付银行消费方面的法规不健全,建议应深入研究,并早日落实到法律实践当中。
  (二)银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移动支付银行消费模式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而现有金融体系没有覆盖整个的金融领域,对移动支付银行消费模式缺乏相应的监管[7]。2006年《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银监会对电子银行进行相关业务的监控和管理,但是银行新型业务的不断更新,银行业务得到了进一步拓展,比如向保险、证券等业务扩张。而银行、保险等部门以及网络信息管理部门没有建立综合协调的机制,因此就影响了各个部门管理责任混淆,消费者的投诉问题难以解决。由于涉及银行各类业务和机构不断增加,就会导致移动支付下银行的管理相应地出现很多问题。
  (三)银行领域金融教育不足
  移动支付下银行消费者逐步增多,消费者对金融知识学习的途径和内容不同,其能力也存在很大差别。由于知识、信息等方面的限制,导致部分银行消费者分析能力和维权意识没有得到相应提升,进而出现了维权没有边界,维权无从下手等困境。金融教育的不到位,银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同时也给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处理案件带来困境。
  (四)相关投诉机制尚不畅
  目前,我国银行已经建立了“12363”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但是这还是不够的,由于所有的投诉证据还有一些条款全部被银行掌握,加之处理问题的部门不明确,还有处理机制和效率的问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这些都会导致投诉渠道的堵塞。对服务银行的投诉、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投诉处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样才能助力金融行业构建良好的金融环境。
  五、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对策与建议
  (一)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
  当前,我国立法空缺严重,这样就导致银行消费者权利损害的情况多发,这就亟待解决相关法律体系建设问题。只有完善立法体系,让银行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得到保护,这样才能实现银行和消费者的共赢,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应制定《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条例》,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并通过相关条例对银行消费者权利和银行义务进行严格规定,从而促进银行消费者权利的有效保护[8]。一方面,要在法规中对银监会的目标明确为保护银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对银监会扩大授权,在相关法规中,规定银监会能够对银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从而促进有效保护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对银监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进行明确
   首先,对银行业机构采取主动的方式进行监管。银监会需要对银行的各种活动进行全程的检查和监控。这样才能掌控银行部门是否违规操作,当发现有违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要进行制止与处罚。但是这种监督的行为应该是主动受理举报而形成的监督体系。其次,根据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对银行进行监管。当银行消费者投资银行侵害权益时,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自身的发展实践进行弥补。例如,建立申诉专员服务制度。为此,建议在银监会的部门中设立专门的机构,由金融、法律和法官等组成团体,专门对银行消费者投诉问题进行受理。其具体的职责设置为:对银行消费者进行投诉处理,调查、取证与处罚,建立投诉信息共享数据库,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解决侵权维护的成本,提升工作效率,还能共享投诉信息资料[9]。利用投诉信息进行银行的各种监管,实现对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需要不断完善司法保护
   首先,法院需要具有撤销违法格式合同的权利。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对那些制定不合理的合同,还有明确欺诈签署的合同,有当场宣布无效的权利。并不是双方签订了什么合同,就要去执行什么合同,要对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测和评估。其次,法院要设立“小额索赔法庭”。由于利用普通民事诉讼途径申诉,对一些小额银行消费者很不合理[10]。为此,增加小额索赔法庭,不但诉讼的程序可以简化,让法律解决问题的效率得到提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诉讼成本。最后,还应对法官进行金融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这样才能更好地使用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真正用法律保护银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四)完善银行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投资处理机制的建设更有利于解决银行消费者的消费问题。明确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对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专项处理,受理机构通过调查、取证,并发布相关信息,通过仲裁机构进行法律裁决。在当前金融消費者权益保护咨询电话开通的基础上,建立消费者网上投诉平台,可以登录网址、微信公众号、邮件的形式对银行消费者消费问题进行投诉,而投诉平台再把信息转达给处理中心,进行相关案例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给予银行消费者回复,对裁定结果进行公示。这样就能让银行消费者投诉渠道变得更宽,还能给监督部门提供更为全面的调查依据,促进了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问题的有效解决,进而构建金融系统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总之,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需要从规范、监管、司法保护和机制构建等多方面入手,发挥银监会功能,根据相关法规,对银行机构进行全方面的监控和管理,并制定和完善《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条例》,真正落实法律保护消费合法权利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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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齐立文.支付宝、微信支付下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研究[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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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葛凌.网络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
  [10]李婷.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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