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相机治理理论的破产程序改进设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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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 胜
摘要:本文以相机治理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基于相机治理理论的破产程序改进设计原理。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产的企业破产程序作了改进设计。
关键词:相机治理 破产程序 改进设计
一、相机治理理论诠释
相机治理(The Contingent Governance)理论最早是由日本学者青木昌彦(Aoki,1994)[1]提出。他认为,为了有效防止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一个有效的办法是:当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时,由企业内部人掌握控制权,当企业进入非正常经营状态(比如进入破产程序)时,控制权应由内部人向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转移。Aoki在1994年和后来的相关文章(Aoki,1995)[2]中均将这种控制权随着企业经营状态而转移的治理形态称为“相机性治理”。具体说来,相机治理的内涵可以表述为:在企业的总收入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债权人合约收入和股东最低预期收益时,应当由管理层等内部人支配企业的控制权;当企业的总收入大于工人工资和债权人合约收入,但是小于工人工资、债权人合约收入和股东的最低预期收益之和时,应由股东支配企业的控制权;如果企业的总收入大于工人工资,但小于工人工资和债权人合约收入之和时,债权人应当是支配者;如果企业的总收入连工人的工资都不能支付时,则企业的控制权应该向工人让渡(张维迎,1996)[3]。
二、基于相机治理理论的破产程序改进设计原理分析
根据相机治理理论,我们认为破产程序可以被看作是相机治理机程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整个相机治理理论的指导思想来看,相机治理实质上是重在对债务企业进行拯救。但是,拯救并不等于就是为绩效差和不可救药的债务企业投保,对利益相关者来说,在债务企业大势已去的情况下,启动破产程序这一“相机治理”机制也许是更有效率的“拯救”方式。但是,考察我国现实的破产制度,可以发现一个重大的弊端,就是它没有将“重组”部分纳入破产程序。而事实上,该部分却天然而客观地构成了破产程序的一个环节或者说它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破产程序。所以,从相机治理这个角度讲,一个完整的破产程序还应当包括法律意义上的“重组”这个部分,因为“重组”正好与相机治理的指思想――拯救为本相符合。
三、破产程序改进设计
事实上,上面的分析相当的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那么,具体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又如何呢?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当前企业破产难、破产程序执行混乱、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等现实障碍,我们可以将上述所论证的具有普适意义的改进的破产程序与相机治理理论进行结合,对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程序进行修正性设计,具体如下:
第一,债务企业达到我们第二章所论及的破产边界
第二,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第三,在规定期限内债权人或债务人可提出重组或整顿申请,申请人必须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
第四,人民法院批准和解协议后,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转入重组程序,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和政府或股东推举各自的代表组成重组委员会,负责协调重组工作,成员5-7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法院在债权人代表中指定。
第五,重组程序包括五个子程序。这五个子程序其实就是五位相机治理主体适时介入债务企业重组的程序。五位相机治理主体是:经营者,股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抵押债权或金融债权),职工(劳动债权),政府。所以,对应的五个子重组程序依次为:经营者重组,股东重组,债权人重组,职工重组,政府重组。这五个子重组程序正好与第二章我们所设计的相机治理程序一致。同时,债权人按从高到低分为各个级别:第一级为职工债权,第二级为政府债权,第三级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债权,股东由于是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他应该得到的偿付是企业的“剩余”(假设企业在支付各级债权人后还有剩余的话),所以其受偿级别应在第三级债权人之后,而经营者作为股东聘请来的“职业经理人”,他已将股东的企业“经营”到破产地步,显然是罪不可恕,所以其受偿级别无疑应当在股东之后(假设企业在支付各级债权人和股东之后股东还愿意给经营者一些报酬的话)。
第六,法院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各级债权人的债权现值,设定为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为所欠政府税款;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
第七,法院委托重组委员会设立重组权,其价值相当于。重组权归第一级债权人实际持有,但重组期权(即购买重组权的权力)分别授予其他各级债权人及股东、经营者。
第八,重组程序的启动次序为:经营者或股东→第三级债权人第二级债权人→第一级债权人→职工→其他相机治理主体。解释如下:假设经营者或股东愿意重组企业,则行使其重组期权,向重组委员会提交重组方案,经委员会多数表决通过即可实施,条件是支付费用购买重组方案。同理,若经营者和股东放弃重组期权,则转入第二级债权人。如果该债权人愿意行使重组期权,则必须支付的费用购买重组权;依次类推,第二级债权人可出价购买重组权。值得强调的是,如果低一级程序提出重组期权的行使要求,高一级程序必须转让,从而保证重组程序与清偿次序相一致,以免各级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经营者行使重组期权时,应当允许进行非现金投标,即如果经营者提出的重组方案得到各级债权人的首肯,在其缺乏必要的资金时,各级债权人也可以授予经营者重组权,这样的话才能让有能力但缺少财富的经营者有机会拯救企业。
总而言之,上述对我国现行企业破产程序基于相机治理模式的改进设计完全与相机治理理论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思想相吻合,所以,这一改进的破产程序有其坚实的理论支撑,就这个意义上讲,这一基于相机治理理论的改进破产程序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推广意义。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70831005)【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集成管理】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Masahiko Aoki. The Contingent Governance of Teams: Analysis of Institutional Complementarity. [J].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 1994, 35 (3): 557~664.
[2] Masahiko Aoki. Controlling the Insider Control: Issu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ransition Economies. in Masahiko Aoki and H.Kim(eds.).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ransitional Economies:. Insider Control and the Role of Banks. [R]. EDI Developmental Studies, the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1995.
[3] 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及周其仁的一些观点.[J].经济研究,1996,(9):21~27.
[4] 杨瑞龙、周业安.相机治理与国有企业监控. [J].中国社会科学,1998,(3):10~15
作者:
马胜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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