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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旬老太网上甩卖判决书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朱 波

  近日,60岁的彭娟娟在网络上发帖,称想出售一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这份2003年就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中,裁决成都市某开发区管委会及下属企业奔马摩托车厂应偿还彭娟娟的丈夫曹为国78万余元。
  但这份已生效6年多的判决书,却一直难以执行。彭娟娟称“没有拿到一分钱”。如今丈夫因病住院,急需用钱,无奈才想到低价出售判决书。
  十几年前,曹为国与奔马摩托车厂合伙经营摩托车配件生意,但由于经营不善而停业。令他没想到的是,奔马摩托车厂在未经曹为国同意的情况下,竟擅自将他投入的实物作价变卖,所得款项也分文不给。曹为国多次向合伙方索要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摩托车厂归还当初的投资款项。
  2003年5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奔马摩托车厂应偿还曹为国各种款项78万余元,且奔马摩托车厂作为开发区管委会的下属企业,管委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6年多过去了,这一张78万元的判决书似乎变成了“白条”,曹为国和妻子彭娟娟曾向法院多次申请过强制执行,但都无果而终。
  2009年8月,曹为国因慢性肾衰竭住进了省人民医院,一天得花几百元的医疗费。无奈之下,彭娟娟在新浪论坛发了帖子:出售已生效6年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彭娟娟希望这样能引来有能力的人帮助,“总不能因为没钱放弃治疗吧!法院的判决是78万元,如果有人愿意拿现金,给我们60万元就行了,救人要紧。”彭娟娟说。
  
  对于判决书是否可以出售,引来了法律专家们不同观点的碰撞。
  观点1 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之嫌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刘国认为,对于判决书的债务人来说是必须履行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构成犯罪,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可以放弃其权利,但出售其债权则有亵渎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尊严之嫌。
  观点2 当事人对债权有处分自由权
  四川大学教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杨峰则持相反的观点。他认为,对于债权人出卖判决书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根据法理,债权转让法律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也就是说这种出售判决书的行为是合法的。
  杨峰教授同时认为,类似事情的频发,凸显出我国法律执行难和法律的困境。他表示,执行是确保债权实现的根本保障。法院有责任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落实和执行。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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