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等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德勇
怎样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
律师同志:
某患者因为腹部剧烈疼痛,到某医院求治。经医生检查确诊为阑尾炎复发,医生决定进行阑尾切除手术。手术后,患者经常感到左腰部疼痛,经泌尿科医生会诊,诊断为肾积水、输尿管结石,经治疗不久后患者出院。
患者出院后,病情并没有改善,于是到另一家泌尿专科医院检查治疗。经该医院采取造影、核磁共振等手段检查,确认患者已经丧失了左侧肾功能。为找出病因,该医院的医生为患者施行了剖腹探查手术,发现患者的输尿管有人为的损伤。患者认定这是做阑尾手术的医生造成的,于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的结论是三级医疗事故。医院承认是做手术的医生不慎损伤了患者的输尿管,最终导致患者一侧肾功能丧失。患者要求医院赔偿损失,但医院认为患者的要求太高,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双方申请当地卫生局调解,在卫生局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解决该医疗事故的赔偿协议。医院同意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患者人民币15万元。
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医院在做阑尾切除手术时误伤了患者的输尿管导致患者一侧肾功能丧失,最后双方在卫生局的主持下达成了协议,解决了该医疗事故。这就是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调解解决方式。
’
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调解解决是指对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争议,经医患双方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一种诉讼外活动。
对于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调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把握:
(1)医疗事故赔偿的调解是对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争议进行调解,医患双方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没有异议。
(2)医患双方的申请是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的前提,卫生行政部门不能主动进行调解。如果一方不愿意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则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启动调解程序。
(3)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是医疗事故赔偿争议,而不是其他医疗事故争议。
(4)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不成或者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解。
患者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在知道遭受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律师同志:
某女士与丈夫都是孤儿,不幸的是,婚后不久丈夫因意外事故去世了,但该女士已经有了身孕,虽然生活艰难,但她还是决定把孩子生下来,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她满怀希望地等待着婴儿的出生。这一天,她感到腹部一阵阵疼痛,知道是孩子快要出生了,于是在邻居的帮助下住进医院的待产房。傍晚的时候,她顺利地分娩出一个胖儿子。儿子的出生给她带来了巨大的幸福感。在孩子已经分娩出,但尚未剪断脐带,正躺在处置台上的时候,接生医生转身去拿吸痰管,准备为孩子清理呼吸道,谁知在其转身的一刹那,撞到了产床,婴儿不幸落入产床边盛装污物的铁桶中,脐带也随之被拉断。经过医生的检查,婴儿被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2个月后,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把该事件定性为医疗事故。谁知,祸不单行,就在婴儿的母亲准备起诉医院的时候,由于接二连三地遭受巨大打击,她一病不起,在10个月后病逝。婴儿没有其他的亲人,父母的朋友和邻里一边照顾他,一边给他寻找可以收养他的人家。就这样,半年之后,某儿童福利院收养了残疾婴儿。儿童福利院在了解到婴儿受伤的原因后,以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婴儿的损失。虽然从该事件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到儿童福利院起诉经过了1年零4个月时间,但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依法判决婴儿胜诉。医院进行了赔偿。
律师解答:
为了保证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仍有时间提起诉讼,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时间继续计算。
在本案中,婴儿的母亲生病去世,在他被儿童福利院收养前,没有人代理他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中止。在儿童福利院了解到他受伤的情况后,中止的原因消除,时效再接着以前经过的时间继续计算。虽然时间已经过了1年零4个月,但是,儿童福利院仍然可以代理婴儿提起诉讼,法院也应当受理。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6/view-324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