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思想自由,行动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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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斯宾诺莎曾对关于人的哲学体系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在其一生的探寻中,有关思想、心灵、自由的话题引起了诸多讨论。思想上的自由是广阔的,是不可阻碍的,它包括你的信仰、理论和你对任何事物的看法。然而思想上的绝对自由并不代表行动上的绝对自由,在法治社会国家成立之后,思想的自由必须以行动的守法作为保障,以维护社会的秩序。本文将从斯宾诺莎的思想观念出发,着重讨论思想自由和行动守法两个问题,最后将思想与行动有机结合,探求其意义。
关键词:思想自由 行动守法 斯宾诺莎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1-0233-02
一、斯宾诺莎思想的起源
思想自由这一概念贯穿了西方哲学史,特别是在文艺复兴后,西方思想家在神权的束缚被慢慢打破之后,开始对人之自由展开了讨论,而其中思想自由是所有自由中最为重要、最不可或缺的自由。
文艺复兴后,西方封建国家神权开始瓦解,最早的诸如荷兰、英国等率先开始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统治欧洲长达千余年的封建制度日益衰微,君主被推向断头台,新的信仰被树立,这其中思想家的作用至关重要。这也是斯宾诺莎作为17世纪最为著名的思想家的时代背景。
斯宾诺莎,生于1632年的荷兰,1648年荷兰共和国正式成立,是为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然而,此时荷兰的资产阶级依然面临着挑战,其一是原封建势力的反扑,二是普通劳动阶级与资本家之间的阶级矛盾已经产生。斯宾诺莎的哲学思想正是为了解决这两大矛盾,为资产阶级的合法统治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18世纪席卷全欧洲的大规模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
二、思想自由及其必然性
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一书中对自由作出了解释,他指出:“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做自由。”[1]可以看出,斯宾诺莎对于自由的界定即任何理性的人都具有自由之思想,自由就是由自己所决定的决定。从广义上讲,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是任何自然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之一,是不可被剥夺的,是上天所赋予的,即天赋人权。
斯宾诺萨的另一著作《神学政治论》中提到:“我们幸而生于共和国中,人人思想自由,没有拘束,个人都可随心之所安崇奉上帝。自由比任何事物都为珍贵。”[2]自由是最宝贵的权利,然而一个人的自由可能会被束缚,特别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刚刚成功,资产阶级发展的初级阶段,自由之思想可能会受到多方阻力的干扰。这时,思想自由作为自由中最高贵的权利变得不可或缺,任何人都没有剥夺一个人思想自由的权利,哪怕是自愿也是不能割弃的。
斯宾诺莎认为,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权力去剥夺个人的思想自由,而资产阶级形成的政府更应该作为自由的守护者,保障每个自然人的思想自由。“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生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3]资产阶级通过暴力的革命推翻了旧有的封建统治,并成立了共和政体,而共和政体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使得每个人有享受公平公正的权利。这也是新时代民主政府与旧时代暴力政府的区别所在,如果一个人无法享有思想自由的权利,那么现有的政府就是失败的,不合法的,暴力的。
所以可以看出,思想自由是必然的。任何限制思想自由的行为都是违背时代发展的潮流的,任何限制思想自由的个人或组织是终将失败的。因为一旦思想自由被限制了,整个社会便会只坚持一个声音,即便这个声音是正确的,但是却忽略了世界是发展的,所以终将落后于时代,而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一旦落后于时代,便会被时代所抛弃。社会陷入混乱,创造力被遏制,社会风气败坏,反抗情绪上升,最终会从内外两个维度被突破。历史上因此而走向灭亡的国家不在少数,此处不多做赘述。
三、行動守法及其必要性
从上文可以看出,斯宾诺莎认为任何自然人的思想自由都是不可被剥夺的,然而行动的完全自由是可以被限制的,这个即是自由的限度。在斯宾诺莎的理论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不能算作思想自由的内容和要求,自由思想的权利不等于是自由行动的权利。[4]
前文论述到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也是民主政府与旧时代封建政府的区别之一。那么民主政府的另一特征即为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这看似与斯宾诺莎的自由观点相矛盾,实则不然。斯宾诺莎强调的是思想自由,而思想的绝对自由和行动的绝对守法并不矛盾。一个理性的人应当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的存在实际上是为了保护自由的存在。试想一个缺少法律的社会,必将是混乱的,无序的,统治者通过暴力强权获得统治权,人民的自由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思想自由是每个自然人天赋的权利,而行动守法是所有自然人应为天赋的权利所应尽的义务。任何理性人都应该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并去遵守这一准则。
法律作为政府颁布的条例,所有公民应该无条件执行,这就需要政府的民主性得到充分的体现。思想自由表明每个自然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想法,而政府则应该积极回应公民的想法,一个优秀的民主政府是开诚布公、广纳各种声音的,而作为相对应的义务,任何给予建议的公民在建议被采纳前都应遵守法律,因为这是保证思想自由的唯一途径。如果一个公民提议去推翻一个民主政府而不去遵守任何法律,那么他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其思想虽然依旧自由,但是他的行为将受到束缚,是破坏民主与社会和谐的捣乱分子。
行动守法和思想自由是不可分割的,一个合格的公民享有思想自由的天然权利,必然要行动上遵守法律的天然义务,这是所有民主的前提。
四、思想自由,行动守法的意义
斯宾诺莎的思想因其时代背景已与现代社会有所出入,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西方哲学史上的重要理论依据。
首先,其思想为荷兰本国的资产阶级的壮大提供了依据,开近代民主思想之先河。同时,斯宾诺莎的思想被后世18世纪的哲学家所广泛采纳并发扬光大。卢梭将其思想采用后,改变了欧洲的革命运动进程,引领了18、19世纪全欧洲范围内的革命浪潮,为第一次工业革命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哲学基础。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等人也对斯宾诺莎的思想予以高度的赞扬。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明确指出,笛卡尔和斯宾诺莎是近代哲学卓越的辩证法代表。
在现代社会中,思想自由行动守法的思想依然有其现实意义。其一是现代社会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公民自由表达思想的渠道大大增加,互联网的出现作为一种全新的平台,让更多的人拥有发表自己言论的途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此背景下,绝对的思想自由所带来的弊端也在凸显,网络暴力等事件的出现正是对于法律的漠视所造成的。其二是现代政府治理不同于旧时代政府的治理,政府给予了更多渠道给公众以共同处理所面临的公共问题。公众可以在思想自由但不违法的条件下畅所欲言,帮助政府解决问题。思想自由是公民获得幸福和发展的前提,当今政府的法治发展日益完善,也为行动守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依据。
五、结语
思想自由、行动守法是斯宾诺莎观点的核心之一,具有超越时代的前瞻性,时至今日,其思想依旧为民主政府的不断完善提供着理论指导。思想自由是每个人生而为人的权利,今天的公民有更多的途径去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想法,去追求自己的理想和幸福的生活,这是斯宾诺莎所处时代所不可想象的。但是同时,思想自由不代表行动的完全自由,完善的法律和现代国家的法治治国理念规定了思想自由的界限。一个享有自由的公民,同时也要承担守法的义务,思想自由使人有独立思考、独立发展、独立追求的能力,而行动守法则为以上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使社会更加和谐有序。
参考文献:
[1]斯宾诺莎.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3]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辛向阳.透镜下的政治:斯宾诺莎的自由民主理论[J].国外社会科学,2015(3):92-98.
责任编辑:景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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