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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混剪视频合理使用的边界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混剪视频成为倍受网络用户喜爱的一种网络文化方式,许多网络用户在制作混剪视频的困扰是不知上传混剪视频到门户网站是否涉及侵权。从混剪视频的概念及分类入手,论证混剪视频明确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并依据实例试探讨混剪视频合理使用的边界。
  关键词:混剪视频 合理使用 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 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 (2019) 14-0031-02
  一、混剪视频的概念及分类
  混剪视频,就是脱离原视频序列将多个视频文本排列组合成一个新的整体视频。混剪视频可溯于20世纪90年代,一些电视剧粉丝对自己喜爱的电视剧进行同人混剪,由于网络技术尚不发达,粉丝往往以录像带为载体,且在传播时被严格限制,呈现出流通范围小、非商业化、作品匿名化三个特征。[1]混剪视频的制作与流通主要是出于粉丝对于原作品的喜爱,制作目的是共享对原作品的延展性幻想而非牟利,这种小规模的文化现象当时还未引爆对于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讨论。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这种文化现象日益普遍,以围绕胡戈《一个馒头引发的m案》展开的关于合理使用的讨论为标志点,我国学者对混剪视频是否涉及侵权问题争议不断。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网络上存在的混剪视频有不同种类。首先,是戏仿类混剪视频,视频制作者为了讽刺或评价原作品,利用原作品的素材、剧情进行巧妙化地模仿或再创作,如胡戈《-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有学者提出这种戏仿类混剪视频是一种特殊的“改编”形式,目的在于批评、讽刺、评价原作品,可参照适用我国关于“模仿讽刺”的特定规则认定其构成合理使用。[2]其次,还有创作类混剪视频,视频制作者利用他人影视作品素材为自己重新创作作品而服务,这类作品往往与原作品的主题或情节相背离,如胥渡吧的配音视频。此外,还有剪接类混剪视频,视频制作者仅仅将视频素材配以音乐节点予以剪辑拼接,此类混剪视频往往时长短、独创性弱、替代性差,大多不构成作品。
  二、明确混剪视频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1.现阶段信息传播的需要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信息复制更为便捷,复制方式也更为多样化。现今的方便快捷的網络交互,使视频也像文字、图片一样成为容易被二次利用的新语料,网络信息传输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对视频的临时性复制。在信息时代,网络作品的创作更多地依赖于信息间的重复使用,侧重于如何创造性地“利用”,而非独立化地“创造”,只有“信息共享”才能顺应时代的潮流。比如,一些创造性的混剪视频将原作重新带回大众视野,不但提高了原作的热度,还带来了新的经济效益。因而,现阶段著作权人对于他人复制行为的控制应与当下信息生产方式相适应,适当地放宽控制,可以起到促使作品流通、取得更高经济效益与鼓励创新、繁荣文化的双赢效果。在网络环境下,如果对合理使用的界限规定过于严苛,将使网络用户陷入大量的侵权纠纷中。
  2.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
  如今,混剪视频已成为互联网的一股风潮,网络用户通过剪辑视频表达自己的看法,属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适当放宽混剪类视频合理使用的边界,体现了对公民言论多元化表达形式的肯定,满足了保障公民自由民主的需要,符合我国宪法规定。视频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是具有社会性的私权,与公民言论的自由表达相矛盾,对这种私权予以适当限制,明确部分混剪视频为合理使用,有利于保护除著作权人之外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
  3.符合著作权法立法目的
  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一条可看出,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总体而言,立法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3],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文化的最大化发展。而而对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著作权人应当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将混剪视频合法化,符合著作权法繁荣文化、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
  三、混剪视频中合理使用的边界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4]合理使用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从而对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进行限制,混剪视频的合法空间应限定为合理使用,需满足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一旦超越合理使用的边界,就涉及侵权问题。一般来说,混剪视频构成合理使用有下列几种情形:
  1.模仿讽刺类
  此类混剪视频虽利用原作品素材重混创作成一个新作品,但围绕原作品的主要情节、画而或线索,其使用目的在于介绍或评价原作品,唤起了他人对于原作品的记忆,从而使原作品得到了更多关注。这类混剪视频可被看作一种针对影视作品的特殊评论形式,可以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同时,混剪视频不得对原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产生消极影响。如在谷阿莫“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涉嫌侵权案件中,谷阿莫热衷于对电影进行吐槽式评论,为了吸取热度,不乏对尚在公映期的电影进行解说,而此时片方尚未正式在网络上发布影片。在此时间节点于网络发布解说视频,第一,谷阿莫获取电影片段的来源非法;第二,对情节和画而的披露也对电影的潜在市场带来了消极影响,侵犯了电影片方的经济利益,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上有部分恶搞混剪视频,故意抹黑、丑化主创人员或原作品,严重曲解作品原意,已经超出了调侃、讽刺的范围,对网络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这种混剪视频显然也不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2.适当引用类
  关于适当引用的判断,大部分学者主张采用美国的衡量标准,即考察引用部分占原作品的数量和实质程度,认为若引用部分突破了适当比例或者引用了原作品中实质部分,则不构成合理使用。这类混剪视频的使用素材均来源于他人的影音作品,但使用部分占原作品的比例较低,时长在5分钟以内,使用目的多是基于介绍某一明星或某个影音作品。对原作品适当引用的混剪视频需对使用作品予以明确标注,不得具备营利性。   3.转化性使用创作类
  这类混剪视频是指使用者利用原作品素材基于不同于原作的创作目的,混剪出一个与原作品完全不同的新作品。转化性使用检验法的提出来源于美国Campbell案[6],此案中,被告作品虽然引用了原作品中的核心部分,但由于戏仿作品的使用目的即是对原作进行模仿、讽刺,因而对原作品的实质部分进行引用是不可避免的,法官基于对使用目的的考量,认为即使引用了原作品的核心要素,仍為合理使用。可以说,转化性使用是对引用适当的进一步发展。此后,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转化性使用的内涵不断被拓宽。目前学界对于转化性使用还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其内涵可以理解为以不同于原作品的方式和目的使用原作品,且具备积极的文艺创作价值。转化性使用区别于演绎作品的是其使用目的,转化性使用并没有取代原作品的创作目的,而是有了不同于原作的目的,从而带来了新的信息。比如, “胥渡吧”的配音视频,仅仅采用了原作品的画而,重新配音改变其内容,目的是为了搞笑或讨论社会问题,这种从电视剧作品到社评类作品的转化,赋予了原作品新的价值,构成转化性使用。
  四、结语
  混剪视频在互联网中的兴起正逐渐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18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就意图引导混剪视频往合法合规、实现业态创新的路径上发展。[6]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为混剪视频存留合法空间,成为混剪文化得以生存并实现良好创新发展的前提问题。
  虽然混剪视频目前可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予以适用,但仍比较牵强。我国仅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列出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形,这种穷尽式列举难以适应信息时代使用作品的多元性与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多借鉴美国四要素的判断标准。我国对于合理使用的封闭式立法模式多为学者批判,无论是增加兜底性条款,还是一般性规定,都将有利于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情认定合理使用提供合法空间。此外,还有学者提出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引入重混类作品中,使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使用者明确提出权利保留[7],有关部门需建立官方认证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公示网站,让使用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网站上的授权作品进行重混创作。这种方式看似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又保障了使用者的创作空间,但需建立在协议被广泛适用的基础上,否则将成为对重混创作的进一步限制。
  参考文献:
  [1]张玲玲,杨吉,混剪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困境与破解策略浅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12):4647.
  [2]王迁,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兼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J]知识产权研究,2006(1):1825.
  [3]谢琳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扩展适用——回归以市场为中心的判定路径[J]中山大学学报,2017 (4):162-163
  [4]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相靖.Campbell案以来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演变[J]知识产权,2016(12:8290.
  [6]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EB/OL].(201803-16)http://www.sapprtt.gov.cn/sapprft/govpublic/6 684/1 798. shtml.
  [7]黄慧,论重混创作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D].四川师范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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