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从“少年的你”看校园霸凌的处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
  校园霸凌一向是依附在青少年成长教育期间的“牛皮藓”。随着《少年的你》热映,如何抵制校园霸凌、使其免受同龄人迫害,注重青少年心理、身体健康成长一时引发热议。从实证角度出发,通过70份司法裁判文书的搜集、归纳、整理,发现校园霸凌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存在衔接不当,立法与司法矛盾突出等问题,总结其中特点及缺陷,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期间,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刻不容缓。
   关键词:校园霸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近年来,我国恶性校园霸凌案件层出不穷。2019年10月25日,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最终以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追究刑事责任结案。2019年联合共教科文组织发布“数字背后的原因:结束校园暴力和欺凌”,调查覆盖了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报告中称32%的学生在过去一个月里遭受了至少一次的校园欺凌,同样比例的学生也受到了身体暴力的影响①。2016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同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们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共同颁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教育部等11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等文件,旨在定义和界定校园欺凌与其他学生之间矛盾的差异,尽可能规避中小学校园欺凌问题,但成效不大。
   一、 校园霸凌在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一) 校园霸凌刑事责任认定问题
   1、 刑事责任年龄固化导致校园霸凌惩罚力度不够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指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应取决于辨别和理解力而非年龄本身②。实践中,校园欺凌行为引起的刑民间的区别立足于责任年龄的认定,年龄低于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之间,根据事件发生的起因、次数、手段、损害结果以及主观过错综合认定;事件发生时已满16周岁的,直接以刑事案件处理③。如此低廉的犯罪成本显然从根本上贯彻了我国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的刑事诉讼方针,但“轻型化”的判决,使霸凌者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会使霸凌者知法、懂法却依旧违背法律做事的嚣张气焰,导致校园霸凌行为不降反增。
   2、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引发社会危害性考量不足
   儿童最佳利益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为国际公约和多个国家的国内法所明确④。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正式确定了未成年儿童最佳利益的原则性地位。当前以校园霸凌为起因的青少年犯罪多数人(包括学校和家长)都将其认为是同学间的小打小闹。事实上,被告人往往纠集团伙作案,以威胁、辱骂、殴打等手段长期对受害人进行伤害,社会危害性较大。实践中,法院在认定霸凌者的侮辱、勒索、殴打行为与自杀的受害人存在间接因果关系⑤的前提下,仍以民事侵权案件处理,霸凌者仅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界都将维护未成年罪犯的利益作为重点,但儿童最佳原则的设立重心应集中在保护合法未成年人利益,在校园霸凌事件中,适用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减轻或免除霸凌者责任,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侵害⑥。
   (二) 校园霸凌民事程序问题
   1、校园霸凌实务预防操作机制缺失
   我国对青少年校园霸凌的政策一向以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草案)》规定霸凌现象发生后,处置主体为学校,但仅设立校园霸凌应急处理方案,未能从源头遏制校园霸凌现象出现。英国早在1998年就已经将制作反欺凌措施纳入《学校标准与框架法》,要求中小学必须制定反欺凌政策。而韩国则建立自上而下的校园霸凌专门防治机关⑦。法国更是专门在刑法典中规定戏弄刚入学的新生罪用以规制青少年霸凌行为⑧。与此相比,我国缺乏健全的预防机制、报告与处理机制、欠缺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
   2、司法裁判责任主体倾向错位
   以校园欺凌为关键词的民事案件表现为校园内部推搡、拦截、辱骂、暴力殴打及勒索财产,大多以生命、健康、身体权等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进行审理⑨。实践中,存在裁判将教育机构作为責任惩治主体,淡化行为实施者责任的情形。学校开展反校园欺凌教育相关工作,仍无法证明自己尽到教育警示义务⑩;校方已进行安全教育义务,仍需承担40%的赔偿责任,而欺凌者/加害人(团体)仅承担5%的赔偿责任
  B11。由此,民事判决的罚款由校方和监护人负担,青少年人除了承担赔礼道歉这一民事责任外,并未受到其他震慑作用,无法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三)行政处罚适用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草案)》规定霸凌现象发生后,处置主体为学校,由家长进行配合管教。而实践中,未成年人成为霸凌者,往往源于其家庭本身存在问题,而学校作为利益方,可能将霸凌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很难公正合理的解决问题。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对于青少年存在结伙斗殴、辱骂、盗窃、哄抢等严重不良行为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由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等教育矫治措施。而在实践中,大多数校园霸凌以罚款为主,行政处罚这一预防与惩罚并重的矫治手段并未得到充分利用。
   二、校园霸凌处置机制的完善
   (一)明确校园霸凌刑事责任认定标准
   顺应联合国少年司法限度标准将恶意补足年龄调整为11-14周岁B12,同时结合当事人主观恶意判断其是否具备其刑事责任能力,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环节,霸凌行为引起受害人自杀、精神抑郁,应当作为具体的衡量指标,出示相关指导性案例并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民可止刑”等不当观点对刑事司法体系的冲击。同时,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法律制度国际化的体现,其适用目的是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行为,不能将其沦为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伞。应明确“最有利”的保护范围不仅是维护未成年罪犯,更重要的是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校园霸凌处理制度
   学校应制定完善的校园欺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霸凌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校园霸凌责任承担,从上往下形成责任闭环,除此之外,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学校欺凌事件进行处理。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之“可以”改为“应当”,强制学校必须引进兼职或专职的德智教、法制、心理健康教育的社会工作者为被欺凌学生提供服务,并明确将熟悉学校学生心理状况及校园环境的校园工作者纳入学校学生欺凌委员会成员。
   (三)优化利用行政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对于青少年而言,承担刑事责任太过繁重,易对其未来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民事责任又过于轻微,充分利用行政处罚的优势,能够迅速解决和预防校园霸凌事件。对于处理校园霸凌事件,可以分层次、分阶段进行。对于初次或轻微的霸凌行为,可采取警告、训诫等行政措施;严重的,可处以罚款、拘留;屡教不改或手段极其严重的,依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其送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观护帮教。除此之外,形成民事、行政、刑事处罚横向联结,家庭、学校、国家三者并进的教育闭环,最大限度地整治避免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
   结论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而校园理当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欺凌事件的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不断冲击社會道德底线。包括教育机构、家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关社会团体等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应该提高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现象危害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应规则和法律制度,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的蓝天。
  [注释]
  ①UNESCO.SchoolViolenceandBullying.http://en.unesco.org/themes/school-violence-and-bullying.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1月6日。
  ②参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https://www.un.org/chinese/children/issue/beijing.shtml,最后一次访问日期:2019年11月4日。
  ③(2016)青0122刑初261号、(2017)皖1002刑初241号。
  ④肖姗姗.儿童最佳利益原则[J].学习与实践,2019(09):73页。
  ⑤(2019)冀07民终624号、(2018)豫17民终3480号。
  ⑥2018豫17民终3480号。
  ⑦陶建国.韩国校园暴力立法及对策研究[J]比较学研究。2015(03):55-60。
  ⑧陈禹衡.《法国刑法典》对中国校园欺凌犯罪治理的镜鉴[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03)。
  ⑨(2018)皖1125民初2443号、(2017)晋0303民初516号、(2016)京0105民初71079号。
  ⑩(2018)皖1125民初2443号。
  B11(2015)胶少民初字第838号。
  B12陈伟、熊波:《校园暴力低龄化防控的刑法学省—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切入点》,《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席文.以法律刚性遏制校园欺凌[N].人民公安报,2019-10-31(003).
  [2]欧阳晨雨.以法律的名义为未成年人“撑伞”[N].云南法制报,2019-10-28(004).
  [3]刘杨,李高峰.新西兰中小学反欺凌行动探析[J].比较教育研究,2019,41(10).
  [4]侯艳芳,秦悦涵.犯罪学视角下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理[J].法学论坛,2019,34(05).
  [5]房玉洁,李小鹿,袁辉.中小学校园欺凌现状及解决对策——以辽宁省为例[J].黑龙江科学,2019,10(17).
  [6]李东辉,张莹.浅析日本欺凌问题体现的集团意识——以电影《告白》为例[J].文化学刊,2019(08).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2000)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7/view-151460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