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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参与与社区治理的研究述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麦中坚

  摘  要: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社会参与的思想在社会治理领域占据着重要位置,国内外学者不断在理论和实践中总结成果,形成了“参与式治理”等理论体系。而社区治理作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部分,国内的研究聚焦在治理主体、模式、路径等方面,并借鉴了国外相关的治理经验。但从文献梳理的结果来看,“中国特色”的社区治理在很长的歷史时期内,以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分而治之”,以城乡社区统筹治理的研究才刚刚起步。
  关键词:社会参与  社区治理  述评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9)08(b)-0221-02
  1  关于社会参与的文献综述
  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社会治理与“参与式民主理论”结合产生了“参与式治理”理论,对国外的政治管理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而国内的研究起步较晚,且多以实证研究为主。
  从作用来看,社会参与互补了自上而下的政府治理,能有效地动员社会资源,创新性地解决可持续供给等问题。例如,基金会不仅为社会治理提供资金,而且在观念倡导、模式改革、风险承担、经验分享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也能发挥积极作用。在美国,邻里委员会满足了社区控制和邻里政府的需求,为邻里最关切的问题提供咨询和帮助;在国内,杭州市上城区培育出的“邻里值班室”、成都创办的“友邻学院”、北京成立的社区参与行动服务中心等社会组织,已成为社区服务与管理的重要力量。
  在具体的社会参与实践中,参与的形式和途径呈多样化。公共调查、公共辩论、公民会议、公民评审团、公投、民意测验、焦点小组是当今世界各国常采用的社会参与形式,并且,各国因重点参与领域的不同而表现出各自的参与特点,如英国的开放性区域论坛、城市化公共论坛,意大利的政府展示会,加拿大的公众听证、立法听证、圆桌会议,丹麦的技术委员会等。国内的社会参与形式主要有4种类型:意见表达型(公示、民意调查等)、行动组织型(居民自治、职工代表大会等)、权利维护型(信访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以及网络参与渠道(政府网站、网络论坛等)。
  关于社会参与存在的问题,可以分为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一方面,存在着政府行政治理倾向强,社会力量发挥不足、能力建设不重视、筹资渠道单一,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缺乏有效合作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诸多的制度问题;另一方面,即使存在硬性的制度规定,形成了限制性的法律框架,但在这个框架之内,有时甚至超出限制范围,行动者还是会依照自己的策略性的选择行事。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解决方案。有的学者认为,如果国家不能提供足够的激励政策、监督机制、惩罚机制,社会组织就会丧失积极性而朝向自主的背叛过渡。“更不用说,在治理过程中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相互增权(Mutual empowerment)。”因而,需要从政府、社会组织及合作机制这3个层面入手,既要加强政府引导、优化顶层设计,又要重视社会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多渠道地发挥社会力量,同时加快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多元合作模式与共治机制。
  综上所述, 学者们运用不同的分析视角对社会参与的理论、作用、形式、问题、解决路径和保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以“实践—理论”的结构总结了社会参与的经验,颇有实用价值。但既有的研究多以实证研究为主,缺乏了对研究成果的分类梳理及再次升华,并且,在问题为导向的研究中,所提出的方法和路径缺乏整体性,对社会参与机制的系统研究较少。
  2  关于社区治理的文献综述
  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部分,通过梳理国内外关于社区治理的研究,可以分为参与主体、治理模式、问题及解决路径3个方面。
  首先,关于社区治理中的参与主体问题。西方发达国家曾存在完全的社区自治,而当下的多元参与主体是社区治理的主流,大多数的研究聚焦于国家与社会参与的关系调整。在多元化社会参与的社区治理框架内,社区精英及其参与的社会组织倾向于优先考虑自身价值与目标追求。但是,这些考虑和追求有的时候会与国家的政策意志相异,甚至是相互对立和竞争的关系。因此,单纯依靠社区精英和社会组织治理社会的思路具有小众性与局限性,更不用说在中国城市基层社会里,这种想法是天真的,国家的介入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都是有必要的,国家的努力从不多余,这在现实中能够完全体现出来。
  其次,关于社区治理模式的研究。国外先后接受新自由主义与社区主义的影响,局限于“社区内部互动论”的范畴,即以社区自治为主的治理模式;20世纪90年代起,西方发达国家发起新一轮的“社区复兴”运动,使得社区治理理论有了新的突破,重新将国家“元治理”拉回社区治理中,但国外学者既未从商品化上、也未在特定领域清晰界定“元治理”及其他治理主体的功能与角色,容易造成对社区治理主体功能的模糊化认识。国内方面,社区类型在1990年开展社区建设以后,得到不断拓展,可以分为行政型社区、合作型社区、自治型社区和网络社区,但“行政型”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
  最后,关于社区治理的问题及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是国内外社区治理的共性问题,因而,需要“融入更多‘社区自治’的元素”。在国内,社区治理的研究呈“城市—农村”的结构,对于城乡社区统筹治理并不多,“法治不足”“治理能力不充分、不平衡”等是城乡社区治理的突出问题,因而,需要“创新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坚持依制治理,加强社区治理法治化的人力支持”等。
  3  结语
  综上所述,国外由于“公民社会”的属性,社区治理多以自治为主,国家的作用虽然在“第三条道路”发现以后重新发挥,但国外的学者并未理顺国家与社区的关系,两者在治理过程中权限不明。而在国内,国家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在社区治理当中,国内的学者更多关注社会参与的部分。另外,由于国情不同,“中国特色”的社区治理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以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分而治之”,以城乡社区统筹治理的研究才刚刚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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